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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之得失与经验借鉴

2014-04-0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实务法学

李 响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22)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之得失与经验借鉴

李 响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22)

东亚国家的现代法学教育大多起源于19世纪末期,定型于20世纪中期,早已在岁月的冲刷下千疮百孔,无力承担建设完善法治社会的重任,急需发动大规模的改革加以修补。在这种情势之下,日本率先发动了法学教育改革,其以建立法科大学院为基础,以推行法学教育职业化与精英化为导向,以设置新型司法考试制度为保障。日本的举措既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又有失败教训应当汲取,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法学教育改革;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实施之经过

中、日两国在法学教育领域相互学习与借鉴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日本曾有大批遣唐使来华研修律法;近代中国各地兴办法政学堂在学制、课程、规章、教材方面大都效仿明治维新例;①杨晓:《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风雨百年》,正义网,http://www.jcrb.com/zhuanti/szzt/XHGMBNQ/555555/ index.html,2014年6月22日访问。现代以来两国的法学教育又都先后经历了粗放型发展的后遗症,只不过日本已经毅然决然通过改革走出困境,成功突破了规模制约质量的瓶颈,实现了法学教育的升级换代,而中国还仍在努力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改革路径。因此,相比于远隔重洋的欧美,全面了解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举措,客观检讨其中的得失成败,理性总结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格外具有现实意义。

(一)改革的背景

日本的近代法学教育肇始于明治时期,为了培养推行变法维新的专门人才,明治政府大力发展法学教育,一方面创设了以东京大学法学部为代表的官僚法制教育机构,另一方面颁布各种法令积极鼓励私人兴办法律学校,从而形成了官学与私学并存的法学教育体系。这种格局的确立对以后日本法学教育的兴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保证了法学教育为法制近代化提供可靠的实施者,培养了大批执行近代化政策的行政官僚,而且通过法学教育面向全社会辐射,对民众也起到了法律启蒙的作用。②于敏、丁相顺:《私立法学教育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考察》,《法学家》2003年第5期。

二战后,美国帮助日本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法制体系,但却保留了私法领域内日本法律的传统。①陶斌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日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学理论》2011年第3期。因此,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非但没有受到削弱,反而在温和宽缓政策的扶持之下,伴随着经济快速的崛起及其对法律人才的渴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所大学尤其是私立大学争相开设法学专业,其繁荣之景象盛极一时。根据2002年的统计,在全日本总共700余所大学当中,就有超过100所大学设有单独法学部,这个比例相当惊人,况且还没有包括在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院部开展的法学教育。②[日]高见泽磨:《日本法学教育概观》,《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1期。

然而,由于泡沫破灭带来了长达10余年的经济停滞时期,日本法学教育过分追求高速发展和规模扩张,所造成的弊端逐渐开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

首先,课堂教学的知识与司法考试的内容不接轨,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为低下,一直保持在3%左右。③陈根发:《日本法学教育的探索与困境》,《法制日报》2009年12月15日。造成这种情况固然有司法考试题目难度过大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由于教育界与实务界没有进行适当沟通,以至于学校传授的知识与司法考试的内容隔阂过大,无法使学生对司法考试做好充分准备造成的。但无论原因为何,此种每年全日本只有寥寥数百人能够获取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危害甚大:就学生而言,法学部教学内容的不足迫使他们不得不将大部分精力投身于补习班;就大学而言,绝大多数毕业生难以取得执业资格使得法学专业的吸引力大幅下降;就实务界而言,没有足够新鲜血液补充已经让日本的律师事务所丧失了国际竞争力;就政府而言,法律专业人员的匮乏造成司法救济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

其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日趋模糊化,致使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愿望落空,往往只有极少数法科毕业生走上职业化道路。鉴于日本法学教育的过度饱和,使得绝大多数法学部无法坚持培养精英型法律家的教育方针,转而改为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不再以培养专职法律人才为己任,变成了一种为普及法律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而已。④邱房贵、唐新华:《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研究》,《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如此做法的后果可谓顾此失彼:对于只想成为公务员或去公司任职的学生来说,法科的多数专业课程都显得艰深抽象,在今后的工作中并不会起什么作用,往往还需要经过职业培训才能胜任政府或企业的工作;而对于那些有志于投身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大学开设的专业课程无论在数量还是内涵方面都明显不足,不得不在毕业后继续寻求进一步的深造。换句话说,法学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培养出的几乎都是万金油一样的毕业生,真正法律职业的薪火相传仍旧只会出现在极少数学生身上,于是日本法律界出现门阀现象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最后,在教学理念与方法上过于刻板守旧,偏重知识灌输而轻视技能训练,造成法科毕业生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极为缺乏。日本的法学教育在历史上受德国的影响很深,所以在教学理念方面多以学术能力养成为导向,课堂上一般采用以基本学理与法令释义为主要内容的讲课形式,并不强调学生参与实践。然而,按照这样一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要么墨守陈规、不知活用;要么偏倚保守、不思进取,恰如日本法律界整体给人的凝结固滞之印象。无怪乎当日本法律市场对外开放,引来外国律师事务所涌入之后,日本人发现本国法科毕业生在实务领域完全没有办法与美国法学院的毕业生竞争。

正是在此种内忧外患的局面下,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勉强对旧有体制进行修补维持已经毫无意义,只有在痛定思痛之后进行自我救赎式的改革,才有可能为日本的法学教育赢得新生,于是一场自明治维新以来最大规模的改革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改革的思路

日本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是在经过了长期社会酝酿之后达成共识的结果。就其国内环境而言,经济长期萧条促使日本民众对其政治经济体制展开了反思,摆脱门阀式的治理格局,转而通过法律调节社会生活成为了主流思潮。就其国际环境而言,经济危机背景之下日益频繁的贸易摩擦使得日本企业损失惨重,而本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远远达不到期待的作用。因此,全体国民对改造本国法治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对法学教育实施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于是日本在1999年正式设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开始为改革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划。

尽管改革的步伐不可阻挡,但是对于改革究竟冀图实现何等目标,以及应该选取何种路径,却在日本国内形成了很大的争论。保守人士主张保留现有法学教育体制,通过教学方法的改进与课程设置的完善,来增加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达到提高法律从业者质素的目的。持重人士主张对现有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有限改革,将本科高年级课程与研究生课程进行合并,专门实行法学实践教育,起到改善法学院毕业生实务能力不足顽疾的作用。激进人士则主张彻底废除现有法学教育体制,完全引入美国式的“law school”,以此实现法学教育朝向职业化目标的转进。

经过激烈的讨论之后,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发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为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与路径确定了基调。《意见书》开宗明义地指出,改革是为了推动整个日本社会由事前限制型向事后检查型转变,从而构建符合国民期待的司法制度,为此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令人满意的法曹队伍,以此作为方便国民接近司法的基础。然而,既有法学教育体制难以培养出相应规模的高水平法曹队伍,因此必须设立新型法律人才养成机构,保障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由此,日本国会在2002年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这标志着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所谓法科大学院是在对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全面模仿的基础上,另起炉灶全新设立的一整套体系完备的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机构,标志着日本法学教育从此告别了法学部时代,开始走上了一条精英化的道路。

法科大学院带来的最大变革在于,通过把职业法学教育的层次升格为了一种本科后的专业学习,延长了由社会人向法律人的晋升路径,并且使职业法学教育脱离了一般学术通识教育的范畴,转变成为一种以培养实务型法科人才为己任的专业训导教育。但是,让职业法学教育在表面形制上就从本科学历教育当中脱颖而出,显然仅仅是改革最浅显的目的,真正意味深长的还在于法学教育生源的知识结构与职业取向较之以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只有那些已经在本科学习阶段被证明表现出色,且怀着坚定意愿想要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者,才有机会进入到法科大学院学习。经过积极的筹备,2004年,全日本共有68所大学开设法科大学院,并于当年开始招生。①辛崇阳:《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后的法学教育制度浅析》,《外国教育研究》2007年第5期。

(三)改革的措施

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是以设立法科大学院为核心展开的,但由于其并未彻底取代法学部,这使得当前日本法学教育呈现出了双轨制的格局:一方面属于本科层次的法学部仍然得到了保留,用来培养通晓基本法律规定且掌握初等法学思维的通识人才,毕业生会流向各行各业起到提升全社会法制意识的作用;另一方面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法科大学院则改弦易辙,着重培养精通法律实务操作与谙熟法学系统知识的职业人才,被视为日本未来律师、法官与检察官的摇篮。

作为设立法科法学院的配套措施之一,改革在政策上也给予了法科大学院不遗余力的支持,除了极力强调法科大学院应与法学部脱钩,限制法学部毕业生所占法科大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70%;而且还专门根据法科大学院的授课内容,重新设计了较容易通过的司法考试,规定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具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然而,政策上的照顾却并不意味着要求上的放纵,由于肩负着建立新式法曹培养体制的重任,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堪称苛刻,在招生选拨、课程设置、教学形式、班级规模、师资结构以及考核组织等方面都有细致且严格的准入条件。不仅如此,文部科学省还专门认定了包括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在内的3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已经成立的法科大学院进行检查。截止2009年底,所有法科大学院都已经接受了第一轮评估,竟有22所被查出不合格的情况,足可见标准之严与监督之紧。①王华胜:《试论日本新型法学院的特点》,《陕西社会科学论丛》2012年第2期。

因为法科大学院是参照美国法学院为蓝本建立的,所以在制度安排的细节层面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刻意模仿随处可见。以招生录取环节为例,所有申请入学者都会被要求参加一个类似于LSAT(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旨在考察考生逻辑思维与阅读理解能力的适应性考试,然后再去接受各个法科大学院自己主办的入学测评。其针对考生是否本科为法律专业分为两种,法科毕业生入学后在法科大学院继续学习2年即可毕业,非法科毕业生则需要3年。

从课程设置角度对比,法科大学院与法学部存在较大区别,例如不再单纯强调法律理论的掌握,而更加注重对现实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倡导的是一种实践性与过程性的教学理念。法科大学院总共设置了4大类课程,分别为法律主干课程、实务基础课程、法学与相邻学科课程、以及法律高端课程。其中最具特点的便是实务基础课程,包括职业伦理、信息检索、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模拟法庭、实务实习等,力图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间架设起一座沟通的桥梁。②杨丁龙:《中日法学教育改革比较研究》,《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法科大学院设立的初衷之一,小班教学模式被当作基本原则确定了下来,成为了实施高密度互动式教学的基础。于是,法科大学院的课堂讲授过程不再是单向的知识灌输,而改换为了双方乃至多向的问题探讨,美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学习等得到了广泛采用。作为对原有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弥补,法科大学院还被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实务指导教师,即有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的人士。

来自于学生的直观感受是法科大学院的学习强度要远超法学部,这不仅是因为所需修习的专业课程更加丰富,要准备在课堂上参与讨论也必须花费更多时间进行预习准备,而且也因为所面对的考核压力更加直接,成绩评定往往采用更为严苛的百分制,表现不佳者甚至有留级之虞。不过有利的一面是,法务省为了配合改革而特意对司法考试内容进行了调整,降低了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的难度。

二、日本法学教育改革效果之检讨

(一)改革的评价

日本此番改革的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其一为通过清理旧式法学教育的积弊,建立新型的法律职业教育,着重培养法科学生的创造性与批判性思维方式,使得他们在精通法学知识与奉行伦理道德的基础上,掌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分析处断能力,能够扮演社会生活医生的角色;其二为在法科学生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得到有效提升的前提下,大幅增加法曹的数量,以利于民众参与司法,从而推动日本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

那么改革的目标究竟有否实现呢?尽管批评的意见仍有很多,并且暴露的问题也很现实,但几乎没有人否认日本的改革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凭数字提供给的情况,改革已称得上初见成效,全日本已有70余所法科大学院正式设立,并且每年毕业的数千学生当中,司法考试合格率平均为30%,较之改革前提高了近10倍。①[日]日野慎太郎:《关于日本法学教育制度》,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71d9c501011p3r.html,新浪博客,2014年6月22日访问。但笔者认为,看不见的成就反倒更加意义深远,那便是日本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取得了一个迅速有力的攀升。法科大学院的教学质量是原先法学部所无可比拟的,其注重实践技能训练与实务能力培养的理念,既切中了长期困扰日本法律界的时弊,迎合了社会转型期对实用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又顺应了法学教育特征从应试变为临床的客观规律,赶上了法科教学走向最前沿的发展脚步。

然而,随着改革深入导致的理想与现实愈加背离,对于法科大学院制度的质疑声音也从社会各界蜂拥而至:学术界有人指出旧式教育之所以偏重学术,是由于大陆法系本身理论广博、体系森严、思想精深、注重思辨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在日本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嫁接英美法系的教育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不仅学生对提问式的教学方法茫然无措,就连教师也凑不齐足够的案例来实施授课;不少立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则对学制延长颇有微词,如今从高中毕业到司法修习结束正式就职,最少也要经过8年的时间,学费与生活费加在一起构成了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大多数人都需要贷款才能够继续学业;那些开办了法科大学院的学校也有颇多意见,当初设计新司法考试时候的预期通过率为80%,但实际上这些年来从未超过50%,最近几年更是跌到了20%左右,这就直接导致法科大学院对学生的吸引力也跟着一路下滑,报名入学人数逐年递减,甚至已经有因为招不到学生而停办的情况出现;②曹军:《由日本司法司法考试底合格率引发的思考》,http://www.jnocnews.jp/news/show.aspx?id=48704,日本新华侨报网,2014年6月23日访问。其余有识之士还担心各高校同时应付法学部与法科大学院教育过于吃力,实在无瑕顾及培养学者的研究生院教育,以至于日本的法学研究水平受到影响。

(二)改革的经验

虽然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尚未功成名就,但笔者认为,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制度之所以能在10余年间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没有任何人怀疑改革的必要性,主要应归功于法、术、势的灵活运用。

首重势,即改革应该顺势而为,迎合社会变迁的大势所趋。法学教育改革是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所以改革想要取得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凝集共识。日本实施法学教育改革绝非是一时性起,而是在整个日本社会从调整预防型向监督救济型转变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登上历史舞台的。这就给改革正当性提供了最可靠的背书,甚至还赋予了其浓烈的使命感,即这是一个重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通过对共同学术背景、职业语言、思维方式的再造,达到建设一支规模化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队伍的目的。

次重法,即改革应该有法可依,取自上而下模式循规蹈矩。法学教育改革是在推倒旧制度废墟上建立新制度的过程,注定要经历利益冲突的考验,所以避免半途而废的最好办法便是建立一个保障改革实施的载体。尽管现在看来,法科大学院的推出不免仓促,可如果不是当年日本政府毅然决然下达了限期建立法科大学院的法令,甚至不惜为此修改司法考试制度,恐怕改革的步伐还至今停留在法学部之存废的口头论战阶段。

末重术,即改革应该道术并重,采博弈竞争手段取信于民。法学教育改革并非是政府一家之事,任何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开展都须引入利益攸关方的博弈机制,力求得到最广泛的民意支持。日本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了公开的原则,例如目前双轨制的格局就是在法律界坚持彻底废除法学部与大学界主张改革研究生院课程的激烈冲突中达成的妥协意见。此外,一次性批准设立68所法科大学院从而保证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自由竞争主体,以及认定核准3家第三方评估机构从而构建起社会化监督体系,无不显示出防范改革走入孤芳自赏死胡同的良苦用心。

(三)改革的教训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进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都是在坎坷与荆棘中前行,甚至已流露出了一丝举步维艰的疲态,其中饱含的教训发人深省。

一忌操切。日本对法学教育实施改革的主要动因,是希望能大规模增加律师的供给,改变其律师占比在发达国家中最低的尴尬,以此作为建设新型法治社会的人员保障。于是,日本一方面设立了法科大学院,实行偏重实务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改进,降低了难度以提高通过率。双管齐下的激励之下,成效很快便得以显现,目前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较之以往有成倍增加。实际上,由于日本毕竟只是一个疆域狭小的岛国,而国内经济又长期在低迷状态徘徊,加之日本人普遍厌恶诉讼的性格,日本的法律服务业一向规模不大。如今,涌入市场的人数陡然上升,显然是法律服务业一时之间难以容纳消化的,竟然导致了现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当中有近40%无法就业。实用法律人才找工作如此困难的境遇,直接动摇了改革的前提条件,无疑给法科大学院的前景蒙上了一层厚重阴影。

二忌浮躁。日本设立全新的法科大学院,试图将法学由大众教育转变为一种精英教育,使之成为培养优秀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摇篮。也许是过分寄予厚望,改革的设计者们对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煞费苦心,全面照搬美国法学院百年积累的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模式,在师资、课程、教学、考核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远远超过目前日本所能达到的要求。各个大学为了达标抢占先发优势,就只好上瞒下骗,可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难怪在日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检查当中竟近有1/3被认定为不合格。就连文部科学省自己也承认法科大学院的教学质量距理想相差甚远,并于2008年发布了《法科大学院教学质量提高的改善对策》报告书,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方案,但这显然已经让改革的声誉大打折扣。①陶建国:《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问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年第9期。

三忌盲目。日本现有法科大学院面临的最大挑战便是报考人数的不断下滑,拥有5000余人的定额却只能招到4000出头的学生,超过一半的法科大学院都有招生不足的困难,个别的还因此承受着残酷的生存压力。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学制的延长使得日本的法学教育变成了全世界绝无仅有的马拉松式职业法律学习,学生所要付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过于巨大,但毕业后却仍旧有极大可能找不到工作;其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虽然相对以往有显著提高,但绝对值仍然处于一个较低水平,尤其考虑到旧司法考试的参加者鱼龙混杂,而新司法考试的参加者都是一心一意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不足5成的通过率让上法科大学院成为了一件风险颇大的事情;其三,法科大学院对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吸引力持续下降,在开办的第一年有将近一半的学生来自非法律专业,可几年以后就迅速下降到了不足1/4,这是由于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帮助相当有限,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多花一年时间学习,而且通过率仅为2年毕业学生的一半。②何东:《日本司法改革的最前沿》,《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三、日本法学教育改革成就之借鉴

中国的法学教育目前依然处于改革探索之中,法科院校之滥、学位之乱、以及水平之劣,看似欣欣向荣的表面之下,蕴含着种种弊端,跑马圈地式的野蛮生长,走到了穷途末路。这表现为既有法学教育的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体制,已完全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结果造成了一系列无解的矛盾。例如,受众群体数量激增与教育资源稀释之间的矛盾;产业内部无序竞争加剧造成市场供给过度与行业缺乏统一标准无法优胜劣汰进行整合之间的矛盾;教育产品同质化严重与市场需求多元化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不断累积的恶果已经向上下游蔓延,一方面学生数量大大增加却未带来质量的同比提高,直接造成市场认可程度下降所导致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这种无法就业在经过反向传导之后,又迫使高校不得不延长学生接受教育的年限,引发了法学教育高端领域的畸形臃肿,进而形成了全行业的堰塞现象。

对此,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因为法学有别于其他社会人文学科,既不关风雅,更无碍性情,而是一门经天纬地的学问,今天课堂上的莘莘学子,就是明日社会中的正义执宰,现在教出什么样的学生,就意味着将来会有什么样的法官。法学教育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势在必行。笔者建议,中国在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时,不妨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

第一,推进学制改革,改行精英教育。日本此番改革的核心命题就是法学教育精英化,因为事实证明了广种薄收的模式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得不偿失,只有采取严格的选拨措施,对一小部分无论学识还是才干都脱颖而出的人才,实施精耕细作的重点培养,才最有可能锻造出一支出类拔萃的职业法律家队伍。中国法学教育在经历了多年规模扩张以后,其实也迎来了一轮升级换代周期的临界点,目前国内中低端法律市场已经达到了充分饱和程度,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不加选择的吸纳潮水般涌出的毕业生了,所以想要突破这个高速发展后不期而至的瓶颈,就只有抛弃过去的粗放模式,改走精英教育路线,以谋求国际竞争条件下高端法律市场的发展。

想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学制改革首当其冲。今后中国的法学院应当不再把高中毕业生作为录取对象,而是改为招收来自于不同专业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因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具备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与极其精湛的专业素养,所以理想的法科入学者必须是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有着成熟稳定的世界观并兼具一定的社会经验,谈吐清晰且思维敏捷,清楚从事法律职业的荣辱,却仍然坚定的去追寻它。面对这样的学生,法学院所需要做的主要是为其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以便教会他们“像律师那样思考”。法学院要想把自己变为精英的摇篮,就必须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搜寻精英的种子,把来自五湖四海具有不同背景的优秀人才收拢在自己门下,让其成长为这个社会正义的忠诚守护者,青涩未脱的高中毕业生无疑是不可能担当这样重任的。

第二,改换培养目标,训练职业人才。对于法学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人才的问题,日本和我们一样曾经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大众化的通识教育,以至于培养出了一批批既自命不凡,又一无所长的万金油式的毕业生,顶多只能算具备了一点初级的法律知识与法制意识。这样一种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为割裂开来的做法,引起的多方后果都是非常恶劣的,不仅导致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与实践技能极度缺乏,在市场竞争中就业困难,而且还使得原本社会栋梁的摇篮,现在却成为低能庸才的温床。警醒于此,日本此番改革斩钉截铁地提出了法科大学院就是要培养高水准职业人才的目标,并且在师资配备与课程设置方面都有明显倾斜与清晰要求。

我们的法学院一定要旗帜鲜明地改换培养目标,突出法学教育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以训练出合格的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职业人才为己任,不能让学生觉得学了法律等于没有专业。教会学生能在法律市场上生存的一技之长,才是法学院真正应该干的事情,也是对学生最负责任的做法。这就要求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增加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加强基本职业素养的训练,着重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评判归纳能力、分析推理能力、检索研究能力、以及处断执行能力。

第三,制订行业标准,规范竞争秩序。教育绝对、绝对不能垄断,否则必定会滋生保守与低效,所以法学教育机构之间的自由竞争是应当受到鼓励乃至扶持的。日本法学教育的一个优良传统便是大力发展私学,即使此番改革过程当中也未改初衷,只要符合标准则一律许办法科大学院。但是,日本政府的无为而治并不代表着放任自流,反倒是在事前准入与事后监督两方面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控,使得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完全是一种教学质量与就业程度方面的有序较量。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机构鱼龙混杂的景象很不乐观。由于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国内各个法学院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无序竞争的状态当中,由此引发的最大恶果便是让法学教育的品牌价值荡然无存,法学学位已经成了粗制滥造的代名词。

面对这种乱象以及政府的不作为,唯有通过加强校际合作,制定出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治理无序竞争的状况。目前首要做的便是迅速建立起具有广泛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其定期对各个法学院的运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发布报告,这不仅可以让法学教育对公众更加透明,而且还有助于在行业内部建立起了一个横向坐标体系,使得一切的比较都有了参照。其次,国内一流法学院可以组成松散的联盟,制定统一的教学标准,或采用统一的录取考试,甚至不妨相互承认学分,从而起到树立行业标杆的作用。最后,大学界与律师界不妨取得更为紧密的沟通,通过律师协会给予合乎标准的法学院发放认证的方式,将那些不合格的院校排除在职业共同体之外。

第四,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务训练。法学教育的最关键职能是指导学生将其培养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而这一职能又主要是通过师生之间的教与学来贯彻完成的,所以把教学工作概括为整个法学教育的灵魂所在一点也不夸张。日本此番改革把对传统教学方法的改进作为了重中之重,费尽心机引入美国法学院的种种先进教学理念,在课程内容与授课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就是针对学生的实务能力提高设置了一系列的课程。此举可谓切中时弊,学生的实务能力不强可谓是东亚国家法学教育的一个通病,以往那种从中心思想到段落大意的宣讲模式,只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会背书的高分低能毕业生。

增加实务训练固然重要,但单纯进行课程方面的改革并不能达到目的,因为这有赖于学生、教师与校方的共同努力。就学生而言,应该积极为自己谋求参加社会实践,尤其是到律师事务所实务的机会,以弥补课堂教学固有的缺陷;就教师而言,应该努力探索改进教学效果的办法,将案例教学法等先进方法引入到课堂上,增强学生对于社会现实的感知;就校方而言,应该尽量创造小班授课的环境,激励多开一些法律诊所这样的临床课程,改变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体系。

古人云“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在谋划教学改革的时候也一定要有整体战略性的眼光,因为法学院的教学看似就是一堂课上的50分钟,但要把这50分钟上好却并不那么容易,更非单纯到由老师的个人学识水平与教学技艺就能决定的。事实上,透过这一堂堂课上给什么样的学生教什么以及怎么教这些细节反映出来的,全都是这所法学院乃至这个国家法学教育的终极价值取向。

(责任编辑:马 斌)

G112

:A

:1674-9502(2014)05-069-0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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