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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国内研究现状及展望

2014-04-06琼,胡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管制劳动力

王 琼,胡 静

(1.湖北经济学院 经济学系,湖北 武汉,430205;2.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政府管制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目的,依法对被管制者(包括个人和组织)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在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都存在或严或松的管制,关于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缘由、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起步早,且研究成果丰富。与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较晚,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来的。因而,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具有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也具有自身特殊性: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需要打破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行政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政府有必要运用管制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国内学术界从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关注和研究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政府管制立法的不断强化,国内关于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问题的争论越来越多,观点层出不穷。

从研究内容来看,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涉及面较广。管制过程包括管制立法、管制执法、管制效果等多个环节,由此,该领域的研究涵盖经济学、法学、公共行政学等多个学科。经济学领域中,由于劳动力要素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程度是测定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的最主要指标,因而,政府在工资、劳动力流动、就业方面的管制问题是国内学术界关注最早并且关注最多的问题;同时,随着近年来劳务派遣、就业歧视、劳动场所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频频发生,这些方面的政府管制研究也开始涌现。本文对国内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梳理,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

一、关于劳动力流动管制的研究

劳动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以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为基础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和确立的户籍管理制度严格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就业,是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需要消除的重大障碍。大部分研究表明,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在部门间、地域上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1]还阻碍了人口城市化的进程。[2][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流动管制经历了一个从控制流动、允许流动到控制盲目流动、规范流动进而公平流动的过程,而城市户籍管制是流动劳动力面临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差别和歧视的基础。[4]同时,户籍管制对流动性的限制是双向的,其既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也限制了城市人口之间的流动。周勤等利用1949~2006年中国地区数据,建立了制度约束下部门劳动力流动的均衡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制和就业管制限制了劳动力在部门间的流动,造成了人口迁移率的下降,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经济绩效。同时,户籍管制对流动人口收入也产生了显著影响。[5]魏万青基于中国家庭收入调查的研究进一步发现,户籍管制的影响是多向度的,一方面限制了流动人口中高端人才融入城市社会,对其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限制了城市居民中低端人才的流动,妨碍其获得更为匹配的工作,减少了这部分人口改善生活处境的可能性。[6]

消除户籍管制已在学术界达成了共识,但实践中却存在较大困难。彭希哲等指出,户籍管制改革的进程表现为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外来流动人口和城市市民多个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7]在2000年以来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实践中,劳动力输出地区的户籍制度限制已放开,就业市场化程度较高;而劳动力输入地区的户籍及就业限制等各种管制制度改革较少,原因在于管制制度变革涉及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福利级差越小的地方,户籍和就业管制改革阻力越少。[4]王美艳和蔡昉发现不同规模和发展水平的城市(镇),在改革难度和进展上存在很大差异,户口的“含金量”越小且获得公共资源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的城市(镇),户籍制度改革就越容易,反之亦然。[8]蔡昉认为很多地区户籍制度改革都是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条件准入为途径;[9]但从具体做法以及实践效果看,大多数改革并没有显著的突破。孙文凯等对2003~2006年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总量以及向大中城市而不是省会等特大城市流动的效应进行了定量研究,[10]结果表明,户籍制度改革对短期劳动力流动产生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在引导农民工流动方面的作用有限。

对于劳动力流动管制的进一步改革,要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去寻找突破口。由于除就业限制外,城市诸多社会福利的排他性质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障碍,因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改革的推进;其基本取向是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的种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地方政府职能的变革和突破。[11]

二、关于最低工资水平管制的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具有招工和工资决定的自主权,政府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工资水平进行了限制,也带来了学术界的大量争论。赞成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并不会造成就业减少,反而可以通过促进企业创新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12][13]郭正模指出,古典经济学理论在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分析中的理论假设在现实劳动力市场中并不完全成立,由此无法得到增加失业和影响市场机制的结论。[14]反对者认为,实行最低工资管制违背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会造成劳动力市场价格扭曲,在给劳动者提供保护机制以增进福利方面,应选择一些更好的制度,如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降低雇员的医疗和受教育的成本等等。[15]

另一部分研究集中于我国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韩兆洲等发现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仅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3.21%,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18倍,即与职工平均工资比例和人均GDP比例关系失调,且地区间差异过大。[16][17]都阳、王美艳基于上海、武汉、沈阳、福州和西安5个城市的劳动力调查数据发现,中国的名义最低工资和实际最低工资水平都在稳步增长,但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却在不断下降。[18]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平均工资的统计存在问题,即城市中的外来劳动力没有完全列入平均工资的统计体系中。此外,其研究结论还包括:其一,最低工资按月工资来计算的话,外来劳动力最低工资水平和覆盖率与城市本地劳动力相差不大,但按小时工资来计算的话,外来劳动力最低工资水平和覆盖率则明显低于城市本地劳动力;其二,女性和男性劳动力的覆盖率也存在明显差别;其三,年轻和年老的劳动力的工资,更可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因而,其提出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小时衡量的建议。田松青认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还较低,大多数省份最低工资标准都低于平均工资的40%,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不理想。[19]谢勇测算了江苏省最低工资制度在农民工就业中的落实情况,发现仅有39.82%农民工工资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利用Probit模型对落实情况影响因素的研究显示,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情况在不同人力资源水平和行业中存在显著差异。[20]故提出要加强劳动法规的执法检查。

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方面的实证研究成果已较为丰富。陆铭等发现,当工资水平是外生变量时,平均工资水平的管制和工资总额的管制都会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产生负面影响。[21]而工资总额管制减少劳动力需求的作用更强,因而,放松工资管制将有利于增加就业,尤其是当经济面临需求方或供给方的外来冲击时;他们还发现在我国的工资和就业决定机制中,职工的作用非常有限,政府管制对国有企业工资和就业有着直接的影响。罗小兰利用1994~2005年我国31个省、市、区的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了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22]结果表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就业影响存在一个阀值:低于这一阀值,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会促进农民工就业;超过这一阀值,则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韩兆洲等在向量自回归模型(VAR)的基础上,利用深圳市最低工资、劳动力供给与失业率数据研究得到的结果是,当期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提高不会对失业产生显著影响;其可促进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只不过这种增加效应两年后几乎衰减为零,因此,政府有必要在两年内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水平。[17]周培煌和赵履宽运用1995~2006年我国建筑业的面板数据,研究了最低工资对我国建筑业就业的影响,结果显示两者存在显著的负面效应;大致为最低工资每增长10%,建筑业就业水平下降1.3%。[23]丁守海利用广东和福建两省企业调查数据,按照准自然试验方法构建了双重差分模型。[24]结果显示,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上升对农民工(尤其是低工资企业)的就业冲击明显强于2007年;其原因主要源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强化了最低工资管制的执行力度。但其对城镇劳动力就业冲击并不明显,主要源于二元就业制度对城镇劳动力利益的优先保护。同时该研究也发现,各项管制制度在就业影响方面是互为依赖的。

此外,个别研究对最低工资管制其他方面的经济效应和社会福利影响进行了探索。如罗小兰的研究结论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对交通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高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增长具有推动作用,而对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制造业等低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推动作用具有滞后性。[25]丁守海基于北京市农民工的调查数据验证了以下结论:如果监管严格,那么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时,离职率会下降;相反如果监管乏力,则会出现离职率随工资上涨而上升的“悖论”。[26]权衡和李凌研究了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与低收入户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缓解劳资关系,但不能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也无法使基尼系数出现下降的拐点。[27]

三、关于就业保护管制的研究

就业保护管制是政府出于保护工人就业权利的目的,对雇主在雇佣员工到解雇员工整个过程中进行的管制,包括解雇管理程序限制、提前通知和解雇费要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用限制等多方面。2007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强化了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也引来了学术界的争议。董保华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对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持反对态度,认为其违背法理,缺乏对底层劳动者的保护,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以其为主的用工模式必然产生劳动关系短期化等新问题。[28]而以常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追求社会公正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和和谐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必然选择,劳动合同法加强解雇保护,有助于提高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实现劳动者、企业和国家的“三赢”。[29]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问题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成为了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核心。大量文献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其虽构建了框架性的规范,但在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劳务派遣适用行业范围、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雇主责任分配、同工同酬权利的维护、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30][31]目前研究提出的改进建议包括:确立劳务派遣登录型和雇佣型两种方式、建立劳务派遣机构的行政许可与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行业适用范围或岗位性质、限制派遣合同的续签次数和持续时间、建立向典型雇佣转化的机制以及完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的责任承担等。[32][33]

针对现实就业过程中大量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问题,学术界一致认为政府管制存在不足。喻术红和谢增益指出,[34][35]目前法律规制具有局限性,即就业歧视并未成为法律禁止的种类,因而,应对我国现有就业歧视法律规制进行改革,包括对《劳动法》进行修改或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扩大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明确歧视的判断规则,尤其是要提供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蔡定剑和刘小楠认为,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逐步健全反就业歧视的规控体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权,并建立类似于国外平等就业委员会这样的反就业歧视机构。[36]

对就业保护管制的经济绩效问题的实证研究成果目前还非常有限。唐跃军和赵武阳基于中国二元劳工市场现状建立的理论模型证明,《劳动合同法》对解雇保护的强化,能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努力程度,并提高知识型员工和企业的收益;但却会降低体力型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收益,并使更多体力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37]孙睿君使用动态面板数据研究了就业保护立法对动态劳动需求的影响。结果显示,在我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就业调整存在明显的刚性。[38]对雇佣和解雇行为的管制显著地减缓了劳动力调整速度,意味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有所下降。当经济环境较好时,就业保护制度会使企业减缓劳动力投入的增长速度;而当经济环境恶化时,就业保护制度会使企业减缓裁减劳动力的速度。方浩和姚先国的研究表明,就业保护管制总体上与失业率、青年失业率、女性失业率有显著负面影响,这与以往研究结论大体一致,只是程度上估计不同。但就业保护法中不同内容对失业率的影响差异大,最低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时管制对失业率无显著影响;而雇佣与解雇管制、服兵役时间长短与失业率和青年就业显著正相关,法定解雇成本与失业率显著负相关。[39]

另外,个别学者对我国就业保护管制严格程度的测算进行了探索。杨伟国和代懋运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就业保护立法指数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就业保护管制严格程度分阶段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在第一阶段(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总体得分为1.1667,在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总体得分为1.6215,在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总体得分为2.8716,呈总体上升趋势,就业保护似乎呈现出“回归”趋势。[40]杨伟国和代懋又基于同一指数对我国1978~2011年就业管制严格程度进行了年度测量。得分从1982年的0.44逐步上升到2008年后的2.78,甚至超越了国际标准;证实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我国就业保护严格程度有较大提高的事实。[41]而管制严格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是因为国企改革和农民工问题的紧迫形势,促进了我国就业管制的迅速完善;另一方面也源于各地区丰富的就业管制经验。

四、关于劳动场所安全管制的研究

按管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劳动场所安全问题源于劳动力市场本身缺陷(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学术界对政府在劳动场所安全方面的管制都持肯定态度。由于近几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故大部分研究集中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管制方面,包括煤矿安全管制的动因、管制效果欠佳的原因以及管制体制的改革。

肖兴志和孙阳分析了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和制度补充。[42]其认为煤矿安全规制是为了纠正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买方垄断等市场缺陷导致的煤矿安全配置低效;规制标准设计以规制效果为首要考虑因素,选择那些能够带来最大社会净收益的规制标准;同时要改革矿产资源使用制度、现行财税制度,建立煤炭生产安全基金等作为管制改革的制度补充。周云圣探讨了煤矿安全问题中的信息不完全问题,通过分析获得信息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发现煤矿监察部门无法获取煤矿安全相关的完全信息,故无法避免全部事故发生。[43]

在研究方法上,较多的文献运用了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方法来分析安全管制低效和事故频发的问题,得出的结论较为统一。李豪峰和高鹤构造了一个垂直监管架构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三方博弈的理论模型。[44]分析得出,在我国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生产安全监管体制下,监管成本由中央政府承担,而地方政府由于能从煤矿获利而有动力为煤矿安全措施执行不力提供庇护,从而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使得煤矿安全管制措施难于在企业层面得到有效执行。刘穷志得到的混合博弈纳什均衡解是:随着中央和地方分权的扩大,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的最优选择是“不合格”;随着对煤矿安全设施不合格打击力度的加大,管制机构行为的现实最优选择是“不检查”。[45]这反映出现实煤矿安全管制体制下地方利益保护、管制官员和煤矿企业合谋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陶长琪和刘劲松[46]、胡文国和刘凌云[47]分析了煤矿工人、煤矿经营者、地方政府官员和中央政府监管部门四方主体在矿难发生与否、官煤合谋与否等情况下的博弈行为,认为这种博弈实质上就是监管利益再分配过程,提出防止煤矿企业过分民营化和小型化、整合监管部门、合理分配监管利益的建议。

针对安全管制过程中各方利益的不一致,部分研究还探讨了管制中的激励相容问题。周庆行和邹小勤利用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发现,在现行政企不分的机制下,政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制是“退化”的,提出要加强惩罚力度和建立激励相容机制。[48]肖兴志和王钠分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和矿工三组利益趋于一致的具体条件,提出对于前两组,符合激励相容的激励应该主要是负向的,而对于第三组激励应该是正向的。[49]肖兴志等认为,中国工作场所安全规制激励不相容的现象根源在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规制机构激励手段的匮乏,因为传统的安全规制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50]其提出从加强规制机构独立性、改革先行财税制度、制定合理的安全标准、建立第三方工伤事故赔偿机制等方面促进中央、地方、企业和工人的激励相容。

个别文献对煤矿安全管制对产出和福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性研究。陈长石和韩庆海利用二阶最小二乘法和1978~2005年相关数据的经验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煤矿安全规制是有效的,但这种有效性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煤矿企业与管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抵消。而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能有效减少社会福利损失。[51]肖兴志等利用中国2001~2010年的相关数据研究了安全管制波动对煤炭生产所产生的影响,发现其呈现明显的非对称性:当安全管制低水平运行时,安全管制对煤炭产量的影响较大;而当安全管制高水平运行时,安全管制对煤炭产量的影响明显变小,同时两种状态间的转换速度较快。[52]白重恩等归纳了煤炭关井政策在规制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领域中的争论;并利用1995~2005年以来重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省际数据,采取双差法进行了经验检验,结果表明,关井政策显著减少了乡镇煤矿产量,却增加了事故死亡率。这说明产权观点提出的假说更符合事实。[53]

对劳动健康和安全管制模式方面的专门研究还较为缺乏。程启智等分析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立法模式、机构设置模式和执法模式的基本要素,其认为在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企业与消费者和劳动者之间、管制者与消费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博弈关系。[54]程启智和王忠认为,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低效行为甚至无效行为源于外生性的政治与行政体制弊端,其主张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权力配置应由现行多元分散式协调管理模式向一元单向式管理模式转变。[55]王忠和程启智基于管制立法权解构角度的分析认为,我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仍属于行政权占主导地位的行政职权性立法模式,立法权竞争和合作的相对分散,在得不到外部监督的条件下,将会带来管制越位和低效问题,故提出要重塑专属立法权与行政剩余立法权的边界,构建行政、司法和立法权力的相互制衡。[56]

五、国内研究现状的评价

由上述分析可知,国内在劳动力流动管制、工资管制、就业保护管制和劳动安全管制几个主要领域已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劳动力流动管制、劳动安全管制领域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研究结论来看,消除劳动力流动管制、加强劳务派遣和就业歧视管制、加强劳动场所安全管制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在最低工资管制、就业保护管制的一些领域还存在较大争论。从目前研究的总体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在研究领域方面,以专题性研究为主,系统性研究不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劳动力市场本身会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因而,需要政府运用管制手段去干预经济。同时,不同的经济体中,政府管制存在的缘由还包括一些历史和社会遗留问题。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背后隐藏的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条主线,政府管制的研究不能脱离这条主线,哪些领域需要管制、哪些领域不需要管制最终取决于市场缺陷存在的范围。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虽然已在一些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研究内容比较分散,研究角度各异,因而,研究呈现割裂状态,甚至给人以工资管制、就业保护管制、劳动安全管制互不相关的假象,致使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内涵和研究范围都不明确。

其二,在研究方法上,理论和实证研究兼具,但实证研究较欠缺。尤其是在劳动力流动管制、就业保护管制等领域研究主要是基于纯理论或政策范式展开。在工资管制、就业保护管制领域的实证研究虽然已经起步,但选题范围还较窄,主要集中于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对就业方面的影响。如最低工资管制对城市就业、农民工就业、国有企业就业的影响,以及就业保护管制对失业率的影响。而这些管制对收入差距、经济增长、外国直接投资等方面影响的研究非常有限。同时,实证研究中得到的结论不尽相同,尤其是一些经验性研究结论还存在争议。这一方面是由于数据选择存在的差异,因为工资管制和就业管制的经验性研究需要企业微观数据作为支撑,而国内微观数据建设还严重不足,数据完备性的欠缺必然影响经验性研究的结论。另一方面,政府管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涵盖管制立法、管制执法等多方面,政府管制的经济绩效不仅取决于管制规则本身,还取决于管制执法过程。很有可能出现管制规则制定合理,而由于管制执法“越位”或“缺位”而导致管制效果偏离管制目标的现象。

其三,在研究范围上,一些领域的研究还处于“零星”状态。从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全过程来看,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进入(职业资格)、基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加班工资)、跨国劳动力流动、劳动力市场退出(正常退出、病残退出)、工作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以及除采矿业外的劳动健康和安全等方面行为,虽然已存在一些研究,但并未从管制经济学角度展开,或者说在这些方面基于政府管制角度的研究还严重不足。此外,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到底是应加强还是放松政府管制,这首先需要对现行管制的严格程度进行客观评价。而目前,国内只有个别文献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尝试,且仅局限于就业保护管制方面,衡量体系也是从国际移植,关于我国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总体严格程度的度量问题还未涉及。

六、未来研究的展望

关于中国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其一,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目标选择和管制内容的界定。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问题是目前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研究中密切关注的问题。这实质也是效率和公平的权衡问题。管制目标的确定与各个经济体的具体情况以及发展阶段相关。我国现阶段,作为劳动力流动管制制度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已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另一方面,一些新领域的劳动者权益受损问题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目标如何设定,是放松管制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实现效率目标,还是着眼于安全性和公平性目标?这无不影响未来管制立法的方向。此外,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并非是无边界的,其存在的合理前提在于市场缺陷,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才需要政府干预,才需要政府管制。我国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涉及劳动力市场进入、基本工作条件、劳动力价格和福利以及劳动力市场退出等诸多方面,管制目标选择和内容的界定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做出进一步研究。

其二,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机构及权力配置。政府管制是一个动态过程。为实现管制目标,有必要对管制权(法规制定权、行政裁决权等)在政府机构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在就业歧视管制研究中,已有较多文献提出要建立独立的反歧视管制机构,由此,我国是否有必要学习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建立集行政、准立法、准司法于一体的独立管制机构来提高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效率?同时,为避免政府管制越位、政府管制缺位等问题,如何对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者”进行管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其三,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关于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影响的实证研究并不丰富,但这也意味着此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对就业、劳动生产率、产出总量、投资、公司治理等方面影响的经验性研究结果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目标和管制程序调整的重要参考。因而,在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微观数据的基础上,对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经济绩效的经验性研究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同时,管制制度设计中还存在搭配问题,一项管制制度带来的经济绩效可能会由于其他管制制度的存在而削弱或强化,这方面的实证研究还有待运用新的计量手段展开。

其四,劳动力市场政府管理的严格程度度量和评价。对我国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严格程度进行度量,是修改管制目标和管制内容的现实依据。国际上也存在对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或劳动力市场自由度进行评价的一些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以各国管制法规内容为分析对象的客观评价指标,也包括以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问卷调查所获信息为分析对象的主观指标,而后者更能反映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实际状况。今后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对中外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严格程度进行比较,以对我国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做出合理判断,并进一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的评价方法和体系,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政府管制研究和政策建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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