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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应用与完善

2014-04-06蔡仲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审理受害人受害者

杨 跃,蔡仲维

(江苏警官学院 法律系,江苏 南京 210012)

家庭暴力是一种影响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已经为各个国家所关注。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1]在我国,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表明,每年有40万个家庭破裂,其中25%缘于家庭暴力。[2]目前,在我国的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3]由此可见,在我国,家庭暴力是一个较为严重的普遍性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且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的行为甚至会“遗传”给下一代。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家庭团结,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也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在地方立法上,部分省市也在积极探索和创新规制家庭暴力的方法。可以说,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遏制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现阶段仍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规制家庭暴力依然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

针对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制不足的问题,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审理指南》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解决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种类、提出时间、申请条件和执行等内容。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成为他们对抗家庭暴力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概念和性质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不同的称谓,如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保护令。严格地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民事保护令存在较大差别。不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经具有民事保护令的大部分功效,可以看作是民事保护令的雏形。[4]在现行体制下,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民事保护令使用,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根据《审理指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①参见《审理指南》第26条。《审理指南》第3章主要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措施,共计17条,对受害人联系方式的保密和保护性缺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有效期、管辖、申请时间、申请条件、申请审查、送达、生效、执行、复议、听证、撤回审查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审理指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申请人为受害人,受害人如在特定情况下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代为申请。申请以书面申请为原则,以口头申请为例外。申请可以在诉讼之前、诉讼之中或者诉讼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但是诉前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提出离婚诉讼,否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审理指南》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创造性地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提出的新的概念。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严峻现状而进行的一次伟大的探索。从此,对于家庭暴力的民事干预不再局限于事后干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我国法律干涉家庭暴力创设了事前干预和事中干预机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了我国第一道反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崇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签发了以“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殴打、威胁妻子”为主要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5]在该裁定的保护下,受害者再也没有受到施暴者的殴打,但受害者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在该起案件中,崇安区人民法院打破了人们“法不入家门”的消极看法,第一次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触角伸向了家庭。

2008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二道人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华阳(化名)威胁、殴打妻子张丽芳(化名),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如果施暴方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3]同时,岳麓区人民法院还向申请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年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同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6]

各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体主要是女性。但是,随着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女性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对男性施暴的案件比例也在不断攀升,因此,也不排除男性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能。2010年6月1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在审理男子姜鹏诉妻子刘凌离婚诉讼案时,针对姜鹏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作出裁定:禁止刘凌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姜鹏及其亲友。[7]

迄今为止,全国各地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件已达上百起。裁定签发后,被申请人能够自觉遵守裁定。这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预防家庭暴力以及化解家庭矛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足之处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成员团结和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审理指南》实施的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遇到了很多尴尬的局面。笔者在南京、南通、盐城等地走访调研时,也发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审理指南》本身的局限

1.《审理指南》的法律地位不高

《审理指南》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属于法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只能指导法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不具有法的强制效力。因此,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问题上就存在很大的分歧。

2.《审理指南》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存在缺陷

从制度设置上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规则的制定缺乏周全的考虑。这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造成了一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狭小。《审理指南》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这使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解决社会上所有的家庭暴力问题。

(2)申请主体不明确。《审理指南》第32条规定:“申请人是受害人,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范围。学界对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是否需要经过受害人同意存在不同理解。另外,受害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组织是有义务还是有权利代为申请存在歧义。

(3)程序不独立。《审理指南》第31条第3款规定:“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这使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依附于离婚诉讼,没有独立的适用程序。[8]另外,笔者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想离婚,只是想让施暴者不再施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受害者将无法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知名度较低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 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 6年,但是对大众而言,它依然是一个新鲜事物,很多人对其知之甚少,甚或闻所未闻。笔者调查问卷中的数据显示:在公安机关人员中,有8.8%的人听说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4.7%的人对其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在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户等中,有4.6%的人听说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1%的人对其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在曾经受过家庭暴力的人员中,有5.2%的人听说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4%的人对其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可见,很多人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更不了解其内容。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率低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实际的应用中并没有完全达到制定者所期望的效果,很多基层法院很少甚至从来没有签发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10年,全国72家试点法院仅受理了52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实际签发48份。[9]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10月,作为全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试点法院之一的江苏省高邮法院审理了近千起离婚案件,其中约四成是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却只有4人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很多人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何物。(2)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有些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请求亲属的调解。(3)取证难。家庭暴力隐藏在家庭内部,很少为外界所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受害者在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时,很难想到保留和收集证据。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执行中面临尴尬局面

一方面,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中,各部门、单位的职权分工不清,尤其是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不明朗,也没有一部法律赋予法院可以通知或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职权。另一方面,一些基层民警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不宜过多干预,导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不力。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地位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需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才能更好地划分各部门、单位的职权范围,“名正言顺”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15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11]

(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

1.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

家庭暴力不仅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另外,随着时代的变迁,非婚同居者越来越多,同居暴力由此产生。同居暴力是指发生在不存在婚姻家庭关系但长期共同生活的情侣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12]同居暴力和家庭暴力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其社会危害性亦不容小觑。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家庭成员以及同居关系成员。

2.明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主体的范围

申请主体应当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其他知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其他知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应当在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另外,应当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承担强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义务。设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就是让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如果还是“可以申请”或者“经受害人同意才可申请”,就体现不出公权力干预的特点。

3.确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程序的独立性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实为不妥,应当确定独立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程序,以符合社会、家庭的多样性特点和适合现实的需要。设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就是要让施暴者认识到施暴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其悔过并矫正其行为,最终让家庭成员和睦相处,而不是仅仅为了让受害人脱离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或避免遭受家庭暴力的痛苦。因此,以离婚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不仅无法促进家庭和睦,反而会提高我国的离婚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增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力度

1.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宣传教育

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大量的宣传,同时引导公众摒弃传统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2.明确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的职权范围

应当明确法院、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的职权范围,赋予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职权。只有在职权清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才能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3.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反家庭暴力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执法人员是公民权益的保护者。应当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和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和目的,为反家庭暴力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奠定结实的理论基础。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夫妻的责任,更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反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事后救济措施,也需要借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事前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尽管不能消除家庭暴力,但是能够最大限度、及时地保护受害人,避免家庭暴力升级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寄希望于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寄希望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完善,使之更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刘蕾.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J].法治与社会,2002(9).

[2]都正伟.家庭暴力及其防治对策[D].南昌:南昌大学,2008.

[3]韩敬,韩春.反家庭暴力中人身保护的令状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0(5).

[4]罗魏斌.我国民事保护令程序的前瞻性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0.

[5]薛宁兰,胥丽.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4).

[6]李阳家暴离婚案宣判北京法院首发“人身保护令”[EB/OL].http://www.ce.cn/xwzx/shgj/gdxw/201302/04/t20130204_24093531.s html,2013-12-20.

[7]反家暴“保护令”亟待完善立法[EB/OL].http://lzcb.gansudaily.co m.cn/system/2012/03/12/012402569.shtml,2013-12-20.

[8]侯菡.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9]贾云飞.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引进与完善[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10]高邮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遇冷[EB/OL].http://www.yznews.c om.cn/yznews08/2011-10/08/content_3735016.htm,2013-12-22.

[11]马海霞.以《家庭和谐促进法》取代《反家庭暴力法》[J].天中学刊,2012(6).

[12]李明溪.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的适用[J].法制天地,2011(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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