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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
——从对哲学价值范畴的被误解谈起

2014-04-06王顺达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哲学价值观

王顺达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近年来,“价值”、“价值观”一词在各种场合被广泛使用,甚至被当成一种流行的标签,出现了滥用情况。澄清在价值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弄清价值范畴的哲学内涵,对深化价值观的讨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马克思“价值”范畴的误解

价值研究的误区,根源于对价值概念的理解。一些研究者简单地将经典著作中的“价值”概念,搬过来作为哲学的价值范畴使用,甚至把马克思所严厉批评和反对的说法当作是马克思所坚持的观点,以至造成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严重误读。要走出价值研究上的误区,必须首先还原经典文献的本意。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体系,也是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体现在其词句上,即不是通过“价值”这一词汇来体现,而是通过其理论的根本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根本措施体现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为广大劳动群众翻身求解放、求发展。人民性、群众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即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根本特点,因为人民性离不开实践性,只有通过实践,人民性才能得到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学说,都是围绕着人民性和实践性这一核心价值展开的。从这一核心价值出发,马克思主义不仅和一切传统观念彻底决裂,批判一切唯心主义,也深刻反思了以往的一切唯物主义学说。马克思批评旧唯物主义“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1]54,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60。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根本价值,是通过其理论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根本途径来体现的,而不是靠个别词句,即在马克思主义的文献中,并非只要出现的“价值”一词,就是在哲学意义上使用。如果机械地阅读文献,把在文献中出现的“价值”一词都理解为马克思对价值范畴的哲学规定,或者说是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价值范畴,就会误读马克思主义,将讨论引入歧途。

哲学价值观研究的误区,正在于对马克思主义文献的误读。例如,一些研究者把哲学价值概念解释为“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他们的依据是经典文献中“‘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等语句,就认为这是马克思“给价值做了哲学界说”[2]。

阅读经典著作,切忌只看只言片语,尤其是对马恩论战性的叙述,更需要全面阅读。经典作家为了提高批判的针对性,在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前,往往先要引出论敌的观点,如果我们只看某一两句话,就会把作者所批判和反对的观点当成是作者本人坚持的观点。由于国内很多关于价值哲学的讨论,大都把马克思在全集19卷和26(Ⅲ)卷的两个地方的论述作为哲学价值概念的依据和前提,所以,我们有必要把马克思在这两个地方有关价值问题的论述,再次认真阅读,看看上面所引述的观点究竟是马克思所反对的还是主张的。

先看全集第26卷(Ⅲ)对价值的阐述:“作为与使用价值等同的东西的财富,它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相反,在我们的作者看来,‘价值’竟是‘物的属性’”。马克思的意指非常清楚: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物的属性,它所反映的是商品中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属性,或自然属性。塞米尔·贝利的错误在于把“价值”范畴解释成商品的“物的属性”。马克思批评贝利把“价值”理解成使用价值,把商品的社会属性,理解为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物的属性”,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紧接着,马克思指出什么是商品的价值,以及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同之处:“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在共同劳动的条件下,人们在其社会生产中的关系就不表现为‘物’的‘价值’。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3]139。马克思认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含义和所体现的关系是不同的。价值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它与商品的“物”的属性、即能够满足人的某一方面的需要的自然属性是绝对不同的;价值体现了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表面是在交换物,实际上是在交换每个人的劳动,这种交换体现了社会生产的一定的方式。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歪曲为物与物的关系。“我在我的著作的第一部分曾经谈到,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劳动的特征是:劳动的社会性质以歪曲的形式‘表现’为物的‘属性’;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产品,使用价值,商品)互相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位拜物教徒把这个假象看成为真实的东西,并且事实上相信物的交换价值是由它们作为物的属性决定的,完全是物的自然属性。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3]139马克思的观点非常明确:第一,商品在交换中,物的关系掩盖了社会关系,使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第二,论敌只看到表面上的物的关系,看不到物的关系后面的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如果看不到商品的物的属性背后的共同的社会属性,那么,商品就根本无法交换,因为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比例是无法确定的。马克思指明论敌的错误在于:把价值(社会的)关系看成物(自然)的关系,看不到物所体现的劳动关系,看不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正是他这位自作聪明的人,把价值变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变为‘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3]139。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对人的需要的关系”,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物的属性,不能把它说成是商品的价值,因为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显然,马克思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解剖、分析大量地充斥于资本主义社会各个角落的具体物——商品的属性,他并不是在对“价值”作高度抽象的哲学概括。

再看全集19卷《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句话,到底是马克思要坚持的观点,还是他要批评的观点呢?马克思指出:“他采取的办法是,把政治经济学俗语叫作‘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而一经用这种办法找到‘价值’一般后,又利用它从‘价值一般’中得出‘使用价值’。”[4]406-407接着,马克思指出,区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其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和出发点:“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我分析商品,并且最先是在它所表现的形式上加以分析。在这里我发现,一方面,商品按其自然形式是使用物,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这个观点来看,它本身就是‘交换价值’”[4]411。由于有了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前提,才确立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我并不限于考察商品所表现的二重形式,而是立即进一步验证了商品的这种二重存在体现着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有用劳动,即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抽象劳动,作为劳动力消耗的劳动;论证了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4]414。马克思区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目的在于,指出商品的两重属性,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进而揭示出,劳动这种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在其使用中能够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这就揭开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

从上可见,第一,马克思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价值”概念,而且仅限于政治经济学领域,不是对价值范畴作哲学分析。第二,马克思在对商品二因素的分析中,坚决反对把商品的社会属性,混同于商品的自然属性,把商品的价值混同于具体商品的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这二者各自的特性以及所体现的关系和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将商品的价值混同于使用价值,必然会产生严重的混乱。

商品价值概念的抽象程度远比使用价值概念高,而哲学价值范畴应该更比商品价值概念的抽象程度高。哲学范畴来源于各具体科学,但又高于具体科学,其抽象程度和概括性都远远大于其他学科的范畴。把“满足人们的需要”解释为哲学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是把哲学价值观等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且还违背了概念常识,必然会对理论和实践带来更大的混乱。

二、哲学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关于“价值”的概念。除哲学外,目前至少存在三种对“价值”的不同使用。

一是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如前所述,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就是因为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可以计量、量的多少可以比较。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方式体现了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目的就是研究在商品关系下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政治经济不把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研究对象。各种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不是政治经济研究的对象,也不能成为任何某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面包和衣服,冰箱、洗衣机和军舰,书籍和楼宇,等等,千百万种商品,其使用价值不可能由一门学科来研究,这些千差万别的物品,到底能够满足人的哪些需要,这样的研究既无必要、无意义也不可能。

二是管理学的“价值”范畴。管理学中的“价值工程”,意为替代工程,其基本含义是:V=F/C。(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功能和成本的比值)即在经济活动中,只要能够达到相同的目的,使商品具有相同的使用价值或功能,可以使用不同的材料来制作。如包装的作用不外是:保护商品,或使商品完整美观。只要能达到这两个目的,生产者既可以用薄铁皮制作包装,也可以用塑料制品代替铁皮作包装,还可以用木板来制作,其使用价值是一样的。价值工程的意义在于:在能生产出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前提下,如果降低其生产和材料成本,就能提高价值,或相同的材料和生产成本,生产出功能更多,性能更优的商品,也算提高了价值。“价值工程”中的“价值”,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有用性”引申而来的。

三是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概念。其内涵是“意义”,如“人生的价值”,实即人生的意义。

哲学价值范畴应该具有最高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特点。对哲学价值范畴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能把哲学价值范畴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混为一谈。如果我们仅从商品的“使用价值”那里引申出一个“有用性”或者“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作为哲学价值范畴,那么,哲学价值观最多需要一个比喻就行了:所谓哲学的价值,就像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就够了,就没有必要再从哲学的角度来研究所谓的价值观了。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则是具体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物的属性,如衣服、食物、住房等的使用,能够满足人的某部分的需要,都是非常具体的。如果把哲学价值定格在具体物的自然属性或使用价值上,那么,价值科学就成了“人对社会有什么用,社会能满足人的哪些需要……”之类无聊的空话。如果从具体商品的自然属性来谈价值,那么,良心、正义之类的道德品质能够满足哪些人的什么需要呢?理想、信念等等的精神追求,又能够满足人的哪种需要呢?显然,这些都不能从“满足需要说”得到解决。把“满足需要”作为哲学价值范畴的含义,只能导致庸俗的市井杂谈。

其次,价值哲学属于“经验性”的实践范畴,不容含糊其词的表达方式存在。一些人虽然不满意把“满足需要”作为哲学价值的内涵,但他们对价值的规定却是含糊其词,认为“‘价值’的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5]11。价值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5]13。这种对价值的规定,在“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等等一长串的形容词之后便没有下文,显然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求。所谓“客体存在”、“对于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更是令人摸不着头脑。

究竟应如何理解哲学价值范畴的内涵呢?我们从价值哲学的创始人文德尔班对价值哲学的阐述可得到一些启发。文德尔班认为,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是“事实”的世界,一个是“价值”的世界。“事实”的世界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它属于“理论”判断;“价值”的世界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它表示评价和被评价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它所表达的是主体采取的态度。“‘这个东西是白的’和‘这个东西是好的’”这“两个命题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是一种理论(真理性)判断,丝毫不能混杂主观的因素;后者是评价性(价值)的判断,它“暗示出与一个有目的的意识的关系”,表示主体对于对象的估价,对于对象的态度,这种估价和态度完全取决于主体的情感和意志,取决于主体对它们所抱的“赞成或不赞成”的态度,而不涉及事实的特性本身[6]。

可见,从哲学角度讲,所谓价值,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

第一,价值评价和选择取决于主体。价值评价和选择固然关涉主、客体两个方面,但主体是价值评价和选择活动的基本方面或首要的方面,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主体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因素。

第二,价值是一个中性范畴。“价值”本身是一个中性词,不存在褒贬。但评价的结果必然是选择,评价有好也有不好,有喜欢也有不喜欢,有选择也有不选择。评价好的、被确定为选择的对象,就是正价值,反之,为负价值。选择,既包括对对象的选择,如: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职业、交往的圈子、信仰等等,也包括对选择者自己的行为方式的确定如混世、遁世或入世,就是个体基于对社会的评价所做出的不同的行为选择。

第三,价值评价是价值选择的基础。价值评价的基本范畴主要有:真伪,美丑,善恶,正义、邪恶,等等。当主体认识到对象具有正价值时,自然就会更加重视;如果对象被评价为至善或至美,就会努力去获取或追求;如果对象被评价为是恶的或丑的,主体就会极力排斥它。价值选择的基本范畴有:爱与恨,成功与失败,自由与奴役,亲密与疏远,安全与危险,冒险与平稳,热情与冷淡,舒适与难受,健康与疾病,等等。

第四,价值和价值观不完全受利益左右。评价和选择,可能与主体的利害有关,但并不是所有评价和选择都和主体的利害相关。如主体对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社会良知等等道德观念的崇敬和选择,就不一定关乎主体的利害。

第五,价值评价和选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特点。任何一个具体时代,都是历史的继续、传统的继续和文化的继续。所以,一个时代的价值评价和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那个时代本身的经验性的活动。每一个时代的价值评价、价值选择都具有时代的特点,这些特点既与时代的主要课题、时代的任务和实践的水平相关,也与时代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认知相关。所有社会的所有时代,都无不认同公平、正义的价值,但对什么是公平正义,公正正义的内涵是什么,却由于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解释。

第六,价值观存在个体差异。个人的价值观受历史和社会的影响,但个体价值观更主要的是个体实践和认知的产物,同一个社会中不同个人之间具有不同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价值观和个人的社会地位并无直接对应关系。“一个人的价值是如一的,即是有界限的和可描述的。它独立于个人所在的社会地位方面,独立于个人所面临的情境以及个人行动的不同选择对他可能有的后果。”[7]145固然“无恒产者无恒心”,追求真、善、美和公平正义的力度和执着程度存在差异,但是对真、善、美价值的认同却并不因为社会地位和处境的不同而有差异。

三、如何理解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

价值是人对自己所面对的事物和现象的评价和选择。人们面临的事物和现象纷繁复杂,这就决定了评价和选择的多样性。人面临事物和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主观评价和选择的多样性,也就是说价值是多元的。所有评价和选择都有自己的理由,这种支配评价和选择的理由或理论就是价值观。

面对不同的对象,主体情感有着明显的强度差异,这些差异就构成了价值的纵向结构。如,中国传统道德人格评价由低到高为庸人、士人、君子、贤人和圣人五个等级,显然越是居于价值层次高端的对象,引起的情感就越持久。一切价值都“具有一个在‘高’与‘低’方面的特定秩序”[8],指的就是价值的这种等级排序。主体根据自己情感,对不同价值种类的对象区分轻重缓急,就形成价值的横向结构,纵横交错的各种价值评价和选择,就构成了价值体系。价值体系的实质,是主体对价值对象的组合与排序。在价值评价和选择中,排列在首位或最重要位置的对象,就具有优先性,所谓价值优先性,就是指被列在首选的位置上,被视为最值得尊重和选择的对象。

有的价值对象能分出等级序列,有的价值对象则是平行关系,不能分出等级序列。能够排序的价值对象主要有:

一是把人自身作为价值对象的排序。如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就已经得出人为最贵的价值选择:“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9]人集物理、生物、生命诸属性于一体,并以其道德等社会属性而成为最高的存在,所以,人的价值最具优先性。孟子、董仲舒、邵雍、戴震等思想家,无不认识到人的尊贵和生命的价值。承认人的价值优先性,也就是肯定了人类价值的优先性。也就是张岱年先生所说的,人的价值“具有内在的优异特性”[10]。

二是从主体认知或需要的角度作出的价值排序。人的优先性,在于其人精神性。肯定人的价值优先性,也就肯定了与物质相比,精神价值的优先性。思想家们很早就认识到精神价值高于物质价值,他们看到物质生活和肉体享受的暂时性和转瞬即逝的特点,而精神的力量却是永恒的:“从财富和美貌得来的声名是转瞬即逝的和脆弱的。而只有崇高的德行才是光荣的和不朽的财富。”[11]追求永恒是人们把精神价值置于物质价值之上的根本原因。物质带给人的享受总是短暂的、转瞬即逝的,甚至短暂的快乐之后,可能会有长期的精神痛苦;而精神带给人的享受是不会消失的,具有永恒性。转瞬即逝的东西,不可能在价值等级顺序中居于较高层次;而在精神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在价值的排序中必然居于相对高的层次。当然,价值选择同主体的生活场境直接相关。当一个人的生存问题还存在严重问题时,经济价值具有首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价值由低向高的排序应该是:经济的、理论的、审美的、社会的、政治的、伦理的等级顺序。从这个排序来看,经济价值最低,伦理价值最高。“经济价值最低,是因为经济价值都是实用的价值,它们总是诉诸自己为之服务的另一种价值,它们本身的价值乃是它们为之服务的那种价值的反映。”[12]因为,如果一旦经济价值成了目的,生命的意义也就沦为单纯的物质享乐,其结果必然形成柏拉图所说的那样“欲壑难填”。伦理价值之所以最高,是因为其意义在于行为的规范性和心灵的纯洁性。从古今中外的价值选择和评价看,伦理价值具有超越时空的特点。

三是按照价值和价值观本身存在的理论化程度排序,由低到高依次可分为社会风气、时代精神和信仰体系。这三者由低到高分别体现了价值观在理性化程度上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社会风气是价值理性化程度的最低表现,它表现出杂乱无章的多元性,没有一定的方向,也没有固定目的,既无定所,也不能持久等特点。它或者表现为人们对某一(位)类明星的追捧,或表现为社会把某种行为视作一种时髦,也可能表现为社会行为无意识的盲目冲动。恰恰是在这些凌乱的、表层的社会风气和时尚后面,体现了时代精神的状况。再感性化的时代也有理性的沉淀,就像再绝望的时代也有希望之微光一样。时代精神就是社会中存在并普遍发生作用的各种理论体系和学说。它以其体系化的各种理论居于社会风气和信仰之间,它既是社会风气的深化,也是民族在一个时代的风气的根源,同时它也是信仰的外化或理性表现。信仰凝结了一个民族价值观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的、未来的取向,它不仅引领着社会风气,而且也像天上的北斗星一样,为各种理论体系提供方向参照,一个民族的信仰体系应该具有最高的价值地位。帕森斯就主要是在信仰的意义上来使用价值一词的,他认为:价值是“指在社会系统中行动的个人的最一般取向的信仰”[7]142。

互相平行的价值结构主要有:真、善、美。真善美是价值体系中平行的三种价值评价和选择。它们分别体现了人在不同方面的要求和选择。“真”是事物的本来状况,无所谓价值,但求真,却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求真是人的本性,人类的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都是为了求得真理,人类在任何时候都不甘心为假象所蒙蔽;求真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基础,人类只有在先解决了“是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怎么办”的选择。“善”是人们期望实现的结果或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每种技艺,每种学科,以及每种经过考虑的行为或志趣,都是以某种善为其目的。因此,说善是一切事物所求的目的,这话是很正确的。”[13]281不同时代,不同阶层和处于不同境遇下的人所欲达到的具体目的千差万别,但是他们都毫无例外地把自己所希望实现的目的或达到的状态视为“善”,这是肯定的。“美”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所感知和体会到的感官和心里的快感。美感的基本境界是“愉悦”,最高境界是“崇高”。真、善、美三者存在一致性。真理的追求可实现善的目的,在追求真理和善中能够获得巨大的美的享受;美和善本身是真的一种形态,追求善和美的过程也就是求真的过程,求真、求善和获得美感这三者在目的上也是一致的。

有些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的价值准则也很难排列出顺序。如公平、正义,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谁更具有优先性。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概不例外,差别只在于对公平、正义诠释的不同。在古希腊,安提芬把公正定义为守法:“所谓正义,就在于不违背一个人作为公民生于其中的那个国家的任何法律条文。”[13]30亚里士多德在“守法”的基础上加上“均等”:“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13]95在中国文化中,公平、正义的内涵都是“合理”。

核心价值观,是在同类价值的排序中确定的,核心价值亦即价值核心。从理论上看,核心价值在价值体系中居于独特的地位:第一,核心价值是一种基本价值,它具有最重要的地位、起最重要的作用,是其他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和依据。第二,核心价值是价值的价值,是一种终极价值。它是判断其他价值观合理与否的标准。判断其他价值观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就是看其与核心价值观的符合程度。第三,核心价值是目的价值。在价值体系中,它不能作为手段,只作为目的而存在。其他价值之所以能够存在,之所以能够有意义,就是因为其作为目的价值的手段而存在。从实践上看,核心价值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第一,核心价值具有最高的实践指导性。核心价值可以不是一些具体规范或规章,它可能只是一些含糊不清的信条,但它对实践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一切指导实践的具体规范或规章都不能与之冲突。第二,核心价值具有最终的实践目的性。在社会实践中,一般说来,目的和手段并没有严格的界线,但作为核心价值,只能是目的不可为手段,而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核心价值为人类提供的视野和自由空间也会越来越大。第三,核心价值在实践中具有最为广泛的合理性认同。追求核心价值与人类本能活动的关系,是人类活动的两极:一边是理想、信念,处于人类一切活动的巅峰;一边是无意识、无目的的自然反映,处于人类活动的底端。但是这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冲突,这是核心价值具有最广泛合理性认同的基础。核心价值是对人类本能活动的牵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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