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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2014-04-06施姣姣杨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生殖纠纷多元化

施姣姣,杨芳

(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安徽合肥230032)

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施姣姣,杨芳

(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安徽合肥230032)

当前的人工生殖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和解两大类型,但都存在种种问题。在我国,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树立以诉讼为最后保障的新型纠纷解决观念,完善当事人协商和解制度,并建立人工生殖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另外,还须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人工生殖相关立法,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人工生殖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进经验,实现各种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努力协调人工生殖纠纷中伦理和法律的关系。

人工生殖纠纷;诉讼;和解;人民调解

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辅助生殖手段,在临床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传统家庭伦理产生的巨大冲击日益突显。由其引发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第二,以人工生殖子女的归属为争议焦点;第三,对传统家庭伦理冲击较大;第四,涉及当事人隐私和情感伤害。①参见施姣姣、姜柏生、杨芳:《论人工生殖纠纷的类型、特征及处理原则》,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509-512页。在发生人工生殖纠纷时,应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是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的人工生殖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人工生殖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和解两大类型。

(一)诉讼方式存在的问题

诉讼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纠纷进行的居中裁判,其权威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终局性等优越性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鉴于人工生殖纠纷的特征,运用诉讼方式能否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诉讼方式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存在以下弊端:

一方面,判决具有不统一性。人工生殖纠纷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人工生殖立法,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案件的最终裁决与法官的法律素养及价值判断息息相关,因而判决结果具有不统一性。例如,2012年发生在厦门的代孕案件[1]中,主审法官认为代孕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于是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代孕女抚养;而2010年发生在湖南常德一起类似的代孕纠纷案件[2]中,主审法官则认为代孕协议是双方在充分的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进而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委托父母。

另一方面,不利于当事人隐私和情感的保护。由于人工生殖和当事人的隐私紧密相关②参见施姣姣、姜柏生、杨芳:《论人工生殖纠纷的类型、特征及处理原则》,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509-512页。,如果此类纠纷被诉至法院,当事人的隐私就存在被泄露的可能性。此外,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特别是在涉及人工生殖子女的纠纷中,诉讼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这与国际上处理此类纠纷所遵循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背道而驰的[3]。

(二)和解方式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和解因其及时、简单、灵活、运作成本低、可避免矛盾双方激烈对抗等优点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和解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对于人工生殖纠纷这类新型民事纠纷而言,其弊端更是显露无遗。

一方面,和解的成功率较低。和解的实现建立在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认识趋同的基础之上[4]。而人工生殖纠纷是新型民事纠纷,涉及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相对复杂,纠纷当事人往往很难对相关事实、法律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准确理解。因此,和解方式缺乏运作基础,成功率较低。

另一方面,和解协议的效力不确定。和解协议是纠纷主体不经过法院直接达成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纠纷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微乎其微。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被履行,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诚信,而非法律的强制约束。和解方式在解决人工生殖纠纷时,因缺乏强制执行力,可能导致纠纷的解决以失败告终。

二、构建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鉴于我国人工生殖纠纷的特征和现有解决方式的弊端,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构建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于摆脱诉讼、和解方式的困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人工生殖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审理此类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意见不一。和解虽然存在弊端,但对于不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在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因此,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可以缓解诉讼压力,克服法律缺失导致的判决不统一,还可以为当事人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二,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人工生殖纠纷的类型、性质以及纠纷当事人的认识水平、经济条件不同,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当事人愿意寻求保密性较好的解决方式,有些当事人倾向于选择非诉讼和对抗性较弱的方式以避免情感伤害,而有些当事人地位存在较大悬殊,更能保障公平性的解决方式可能将成为他们的首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构建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在我国,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受纠纷主体价值观、纠纷解决需求、纠纷主体关系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人工生殖纠纷主体价值观多元化。当前,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存在多样性。由于纠纷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认识水平不同,他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人工生殖纠纷涉及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相对复杂,纠纷当事人对其中的法律事实难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他们对于纠纷解决所达到的效果抱有不同期待,因而所选择的解决方式也会相应不同。在人工生殖纠纷中,当事人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将影响他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这也是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

其次是人工生殖纠纷解决需求多元化。在同一纠纷中,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工生殖纠纷,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的诉求。有些当事人追求公平和正义,诉讼方式将成为他们的首选;有些当事人以尽快获得物质赔偿或补偿、尽量避免感情伤害或保护隐私为目的,及时、高效、相对柔和、保密性较强的非诉讼方式可能成为他们的首选。当事人可综合考量纠纷的性质、特点、权利救济成本、纠纷解决的预期效果等因素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顺应了人工生殖纠纷解决需求多样化的要求,能够使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与协调[5]。

最后是人工生殖纠纷主体关系复杂化。人工生殖纠纷类型复杂多样,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千差万别。因此,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会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列入考虑范畴。若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单一或疏远,当事人对于选择的解决方式是否不利于彼此之间的关系维系可能就不会过于在意,对抗性较强的诉讼方式可能将成为当事人的首选。若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或亲近,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可能不仅要追求预期效果,还要顾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维系。此时,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能够避免激烈对抗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按需选择解决方式提供了可能性。

三、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

针对目前我国人工生殖立法相对缺失以及人工生殖纠纷层出不穷的现状,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妥善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人工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速我国人工生殖立法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构建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措施

1.树立以诉讼为最后保障的新型纠纷解决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部实现良性互动的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每种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纠纷的类型及特征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众多的人工生殖纠纷类型中,涉及家庭伦理和情感伤害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而在家庭伦理纠纷中,法律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畅行无阻。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可能更应考虑哪种解决方式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家庭和情感的伤害,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当摒弃司法万能的旧有观念,而要将各种解纷方式合理布局,强调国家权力、社会权利与个人权利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与和谐共存[6],将诉讼作为最后保障。

2.完善当事人协商和解制度

目前,当事人和解是解决人工生殖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和解制度为纠纷主体心平气和,以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提供了平台,为纠纷主体最大程度控制纠纷解决提供了可能性,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7]。此外,和解方式不仅能够平复纠纷主体之间激烈对抗的情绪,也有利于保护纠纷主体的隐私。和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对纠纷相关事实认识趋同的基础之上的[8]。因此,在运用和解方式解决人工生殖纠纷时,应当鼓励当事人互相谅解,互相包容,尊重基本事实。

3.建立人工生殖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素有“东方经验”之称,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等优越性。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建立专门的人工生殖纠纷调解机构。在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中,调解程序不够规范以及国家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够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9]。在构建人工生殖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时,除了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人力、物力支持以外,还应注重调解组织人员的合理配置[10]。人工生殖纠纷不仅涉及法律、科技问题,还关乎家庭伦理问题。在调解人员的设置上,既要有精通法律和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专家,也要保证伦理学家在调解人员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以便其进行伦理审查,使纠纷的解决不仅合乎法理,还合乎情理,从而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我国现行《仲裁法》第3条对不可仲裁的纠纷类型作了具体规定,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在人工生殖纠纷中,除了医疗机构和不孕症夫妻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外,其他类型纠纷均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有所关联。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新的《仲裁法》未出台之前,建立人工生殖纠纷仲裁机制不具有可行性。

(二)构建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相关主体、各职能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互相配合和通力合作。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人工生殖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人工生殖领域纠纷不断,有些行为甚至涉及犯罪。虽然国家正在着力解决此类问题,但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人工生殖专门立法的缺失。虽然迫于人工生殖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范文件,但它们大多是行政性规章制度,在效力性、保护力度以及规制范围上相较于专门的人工生殖立法都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使人工生殖问题有法可依[11]。

2.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人工生殖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进经验

国外的人工生殖技术发展历史较长,相关立法比较完备,人工生殖纠纷的解决机制具有较为稳固的理论基础,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积极学习和借鉴英、美、日、德等国在解决人工生殖纠纷方面的司法实践和创新理论,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3.实现各种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

在构建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各种解决机制自身的各项机能,同时也必须实现各种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12],探索符合我国人工生殖实际发展情况和纠纷特征的解决机制,使各种解决机制形成优势互补的良性运作态势,如诉讼与调解的相互衔接、诉讼中和解的有效运用、和解与调解的衔接等。此外,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司法审查,确保纠纷解决的合法性[13]。

4.努力协调人工生殖纠纷中伦理和法律关系

法律的发展相较于科技的进步总是滞后的。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冲突在所难免,必须发挥伦理道德的过渡作用[14]。在解决人工生殖纠纷时,协调好相关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的运用应充分考虑实际的伦理背景;另一方面,法律要引导伦理的发展,排除那些落后的、错误的伦理道德,避免其制约法律的实施,而成熟的伦理道德规范则应上升为法律,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诚然,我国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才刚刚起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工生殖立法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工生殖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一定能够日臻完美。

[1]厦门一老板20万元请人代孕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EB/OL].htt 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10/30/co ntent_3947593.htm?node=5955,2013-09-22.

[2]常德女子代孕引发夺子大战:法院判决代孕协议有效[EB/OL] .http://unn.people.com.cn/GB/14778/21707/12468135.html,201 3-11-24.

[3]王洪.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J].现代法学杂志,2003(6):31-36.

[4]滕俊婷.民事和解制度研究[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1).

[5]刘永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J].法学研究,2010 (4):144-147.

[6]吴卫军,范燕萍.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38-43.

[7]刘成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法理探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8 (9):97-99.

[8]王肇海.浅谈民事和解制度[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62-1 64.

[9]陈苇,来文彬.论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新机制:以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为视角[J].学术交流,2009(7): 59-63.

[10]李浩.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4):62-70.

[11]李战胜,袁长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07(2):106-107.

[12]缪文升.关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09(2):20-23.

[13]刘显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正当性与可行性探析:以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5):37-40.

[14]周鑫.生命科技伦理问题的法治思考[J].中华医学杂志,2012 (44).

D925

A

1673―2391(2014)09―0147―03

2014-06-13责任编校:王欢

安徽医科大学重点扶持学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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