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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药品案件侦查难点与对策

2014-04-06张俊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食药司法鉴定食品药品

张俊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食品药品案件侦查难点与对策

张俊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食品药品领域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专业人员匮乏、主动打击弱、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加强食品药品案件的侦查,必须依据公安基础工作、完善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度、创新司法鉴定方式方法、重视食品药品犯罪的预警宣传工作。

食品药品案件;食品药品犯罪侦查

一、当前食品药品案件的侦查难点

(一)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主动性差,打击力度小

公安机关查处的食品和药品类刑事案件,在案件来源上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目前侦办的大部分案件来源于公安机关在配合其他行政部门执法行动过程中的发现,其次是来自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报案或者举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较少。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相关个体经营者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知识水平的不足,难以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药品,而这些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依靠灵活就业的个体经营者,所以当市场上出现涉假食品药品时,只要不出现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工商、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都会采取“大事化小”的做法罚钱了事,而不会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涉及食品药品的案件就会屡禁不止,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二)行政查处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缺乏衔接,取证难度大

由于行政执法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两者之间对证据要求不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和刑事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证据意识差异明显,导致涉食药安全的行政部门执法工作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衔接困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涉食品和药品的行政案件时,多数案件查处周期较长,加之对原始证据样品重视不够,在认定完行政违法事实后,可能由于疏于保存而灭失;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防止涉案食品药品进入市场危害社会,在办案之初就毫不犹豫地将其销毁,而食品药品案件中的涉案食品药品又是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二次取证时,往往早已时过境迁,涉案食品药品及相应的犯罪工具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嫌疑人销毁而不复存在,使刑事案件失去了关键证据而无法进入后续的司法程序。

(三)侦查队伍专业素质和能力不足,案件性质认定困难

我国省级公安机关正在或者已经成立了专门应对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有些省份已经成立了由省厅到区县的食药总队、食药支队和食药大队等专门的侦查部门。国家层面的专门打击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侦查部门也正在筹划之中。然而,这些新成立或正在组建的专门侦查部门的人员多来自原有公安队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多是由各部门年龄较大或即将离开工作岗位的老民警组成。这些民警缺乏应对食品药品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能力和工作热情都已经严重不足,而食品药品案件认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于此类案件性质的认定尚不能游刃有余,缺乏专业知识的民警则更难适应此类案件的侦办需要。

(四)相关司法鉴定工作难以适应证据标准

对涉案的食品药品进行司法鉴定是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案件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实践中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困难重重。首先,司法鉴定经费紧张,影响办案进程。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社会上的独立鉴定机构,由于公安机关不再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将涉案食品药品鉴定工作委托给社会中立鉴定机构后须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在当前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昂贵的鉴定费用成为工作中的重要障碍。其次,即使办案经费充足,具有食品药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少之又少。有些机构虽然具有鉴定资质,但由于相关资质规定其仅能出具食品药品成分的鉴定,不能出具公安机关要求的相关危害程度的鉴定意见,加之提供的食品药品标本具有不稳定性,即便发现有害成分,由于办案周期较长也很难分清有害成分是来源于食品药品自身还是长时间的腐败变异,导致法庭质证阶段鉴定意见很难形成强有力的证据。

二、食品药品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依托公安基础工作,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食品药品犯罪的生产、经营环节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因此它也必然在公安基础工作的管控范围内。首先,要注重经侦部门相关基础工作建设,重视经侦工作信息情报建设,及时掌握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利用经侦部门办理各类经济案件的资源优势,掌握与食品药品相关的经济社会动态,服务于食品药品安全大局。其次,要重视治安管理部门相关基础工作建设,利用治安管理部门对与食品药品有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适时监管的便利条件,收集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情报信息,对伪劣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进行阵地控制,物建和使用秘密力量,及时收集相关案件情报。最后,要重视基层所队基础工作建设。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也是对辖区内的各种情况最为熟悉的警察群体,要充分利用派出所“人熟、地熟”的优势,详细掌握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情报信息,特别是要对辖区内的餐饮行业、医药行业进行备案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主动发现和掌握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度,拓展案源

食品药品行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安机关与以上部门经常开展联合行动,在协作上已经有了一定经验。但是,公安机关与上述行政机关更深层次的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缺乏制度保障,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衔接不畅。因此,为克服因各方利益分歧导致食药行政案件“齐抓共管”分工不明的乱象延误侦查时机,一些学者认同的“刑事优先”原则值得借鉴。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食药案件线索之后,对案件情况作出判断,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这就有效遏制了传统的“先行后刑”的办案程序易延误侦查时机的弊端。公安机关及时受案,对案件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此外,公安机关与工商、税务、卫生、质检等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创建和完善食品药品情报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行政部门定期汇总日常工作中涉及食药生产经营信息,为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来源,利用食药情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公安机关的主动打击能力。

(三)重视司法鉴定工作,创新鉴定方式方法,提高鉴定效率

首先,加大司法鉴定的资金投入,不断更新专业检测设备,培养专业鉴定人才,为食药案件的侦办提供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其次,创新检验鉴定方法,克服旧有鉴定方法的弊端。由于传统的鉴定程序检验周期长,相关涉案样本在保存、运输中容易遭到破坏,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和证明力,必须创新检测方法,努力将现场鉴定的方式引入办案程序,对于涉案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鉴定意见。这样的检验鉴定方式,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侦查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涉案样本自身问题引发的争议,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

(四)加强食药案件预警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公安机关要根据自身办案实际,结合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情报资料的研判,及时分析汇总出易发、高发的食药案件信息,在不泄露侦查办案秘密的前提下,经常向公众披露典型案例,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了解涉食药的基本犯罪手段、假冒食药的识别方法和遇到食药侵权案件时的应急处理方法。通过宣传预警工作,一方面提高公众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处理此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创设有利条件。

D631.2

A

1673―2391(2014)09―0018―02

2014-04-21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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