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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争夺与妥协:清末商约谈判与翻译(1902-1907)

2014-04-03杨焯

关键词:盛宣怀英方条约

杨焯

(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1620)

权力的争夺与妥协:清末商约谈判与翻译(1902-1907)

杨焯

(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1620)

依照《辛丑条约》约定,清政府于1902-1907年与6个国家进行了谈判,并与英、美、日、葡四国签署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包括《中英商约》、《中美商约》、《中日商约》等。以各商约的中英对照文本为研究对象,结合谈判期间的外交函电及会议记录等历史档案,再现了缔约过程中双方在语言文字上的较量,通过分析影响翻译策略的因素,揭示出文字背后权力的争夺与妥协。

清丰商约;谈判;《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法律翻译;语言与权力

1902-1907年,根据《辛丑条约》第11款的约定,清政府与6个国家进行了商约谈判,并与英、美、日、葡①1902年及1904年与葡萄牙签订的通商条约,因葡议会拒绝批准而未能成立。等国代表签署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就统一币制、购买外国股票、商标保护、开放通商口岸、裁厘加税、修订矿务章程、准许外国轮船扩大航行范围等内容达成协议。其中《中英通商行船续订条约》②英方的谈判使节名为“马凯”,所以该条约又称马凯条约(theSino-BritishMackayTreaty)。(简称为《中英商约》,下同)于1902年签订。《中美商约》和《中日商约》于1903年同一日内签订。现有研究多从史学和法学角度探讨其对政治经济格局的后续影响③参见Faure,David(科大卫).The Mackay Treaty of 1902 and Its Impact on Chinese Business[J].Asia Pacific Business Review,2000(7):2,79-92.崔志海.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载《近代史研究》,2001(5).,语言文字方面,对翻译过程的追溯和条约文本的分析尚未展开。

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中英对照文本为研究对象,结合收录往来函电的《清末议定-中外商约交涉》④商约的谈判在上海进行,负责谈判的官员需要将大量信息传递入京,汇报谈判进程。幸而1871年4月18日,丹麦大北电报公司(简称大北电报公司)的沪港水线已登陆引入上海租界报房,收发开放的中文电码电报,为盛宣怀等外务大臣提供了便利。不过电报的传送费用颇高,既使如此京沪往来的电报字数繁多、数量惊人,反映出商约的重要性。,商约谈判中海关造册处英籍税务司戴乐尔(William Ferdinand Tyler)、江汉关税务司贺壁理(Alfred E.Hippisley)以及英籍税务司裴式楷(Robert Edward Bredon)向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呈报的会谈记录⑤这些资料并非正式的会议记录,而是赫德下属送给他的秘密报告,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谈判经过,正与外交函电形成资料方面的互补。等,本文拟通过再现缔约过程中语言层面的较量,揭示出文字背后权力的操控和影响,并分析其原因。

一、被“更正”的华文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中英、中美、中日商约①均以中英两种语言撰写,版本分左右两部分,英文为横排,在左,中文竖排在右。两种文字看似各居其位,平行并立,商约中结尾部分却有如下表述:“此次商定条约汉、英各文详细校对,惟嗣后如有文词辩论之处,应以英文作为正义”[1]757,说明中文版本不具有充足的法律效力。对于条约所使用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根据主权平等原则,缔约国有权用本国文字缔结条约。在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双边条约的情况下,通常把缔约双方的官方文字都当作作准文字,各种作准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里中文版本地位低于英文版本,明显存在不公。

西方霸权不仅体现在对作准文字的强硬规定上,甚至就约定好的事项,他们都趾高气扬地予以抵赖。1902年2月4日戴乐尔致赫德呈文第1392号及第七次会议记录中有这样的话:

盛宣怀经贺壁理提示,按照总税务司的意见,声明在修约全部完成以前,中国不能肯定地接受任何条款,因为中国还有某些关于修约的意见拟将提出。关于这一点曾辩论很久。英国代表说,不容许盛宣怀采取这样的态度,现在双方并不是在对等的地位上进行谈判,和约内意见规定了准许中国议和的条件,中国只能谈判各国认为必需改善的商务问题,而各国并没有答应中国互相修约的义务。[2]35

2月11日的函电中,盛宣怀向外务部大臣简述了该冲突。他提到:

英使云:“和约第十一款所载,系英国可与中国商改,并无中国亦可向英国商改之字义”。答以既有商议两字,便是互相可以商改,况且中国所商,无非互相有益之事。辩论再四,已允送阅。[3]50

查《辛丑条约》第11款内容为:“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其他事宜,均行商议,以期妥善简易。”[4]1102盛宣怀的理解无误:施行“议商”的行为主体包括“大清国”和“诸国”双方。英方所称中国无权向英方提出修改意见,显然根据不足。语言象征权力。表面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商改字义”一事由谁提出,实际上,英方已将自身预设在不可能出错的优势位置上,否定双方对等的地位,夺取了谈判中的话语权。英国代表的主张,连身为英人的贺壁理也看不下去。在给赫德的节略中,他评论道:“英国代表所提的某些商约条款无视中国的主权,恐怕也是英国政府所不能同意的。”[2]57

在致刘坤一、张之洞的电文(1902年8月26日)中,吕海寰、盛宣怀还提到:“论枢电令江鄂沪核对华洋文一事,自应遵照慎重办理。【……】凡有字句与洋文不符,而意义无出入者,不得不将华文更正”[3]193-194,英方的强硬和中方的无奈可见一斑。一方面,字句“不符”可由英方单方面界定。而英文到中文的符码转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维持原有文字形态,“不符”这一标准的模糊性正为英方控制条约文字创造了借口。另一方面,就中方认定的选词,即使“意义无出入”,亦不能理直气壮认可为适当的译文;反要在“不符”的指责下,放弃原有意项,“将华文更正”。“更正”一词,透露出英文为“正”、中文为“副”的卑微态度,正反映出任人宰割的清政府在政治上所持的可怜姿态。1902年3月31日第十一次会议记录中,戴乐尔记录了类似的事情:“在外国公司中中国股东的义务问题,中国方面提出新的条文。他们说新条文的意义与英国原拟稿相同,仅在文字上有些差别。马凯说,意义既然相同,为什么不能接受英国所拟原稿。讨论中英国方面指出条文的汉文本不确切,他们请贺壁理照英文条文的意思重译后交给中国代表。”[2]42

不仅在条约起草中持退让态度,中方更承认中文在法律翻译这一文类表达上存在不足,将定夺权拱手与人。如1902年8月29日的函电中,盛宣怀提到:

马凯校对商约,华文改处,详电如下:第四款“外国”二字易为“他国”;又“皆应利益同受,有利同得,有害同分,始秉大公”句,易为“各有本分当守,自宜彼此一律,不得歧异”十六字;【……】第十五款“限期满六个月之先,须预行知照”句,易为“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内先行知照”十三字;“始行修改”句,易“始”为“再”字。以上各处,或因洋文语意未足或因所译尚欠明晰,及烦冗不能浑括者,均尚无碍,是以允照更改。此外尚有原定第十五款,先改为第十一款之莫非鸦禁令,马以我译华文烦冗,由彼另译一通,复令贺税司详加校对,彼善于我,自应照彼所译为是。[3]204

英方改动的借口,在于华文的“烦冗”。但他们忽视了,即使是经他们之手精简过的文字,仍在标准的“华文”之列。与其说他们低估了中文的表现力,不如说是轻视中方对手,以删改文字的方式给予对方尊严上的打击。构成讽刺和对比的是中方对此流露出来的感谢和遵从态度:“彼善于我,自应照彼所译为是”。其原因将在下文中谈到。

二、徒劳的“内港”“内地”之辩

法律语言的功能是表现、传播和执行立法者的意志,其用语必须明确无误、前后一致,不然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和没有必要的争议。如《南京条约》第二款“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领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4]32一句,“港口”和“城邑”对应的英文均为“the Cities and Towns”,但在中文中所指地理区域不同。对此,中方理解为“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只可抵达“港口”,不能“入城”,英方则认为以上人等和领事官享受同等权利。措词差异造成的误解引发了史上所称的“广州入城风波”[5]521-545。

《续议通商行船协议》签订,距《南京条约》的签订已有60年之久,但余波未了。致外务部的电报(1902年7月22日电)中,盛宣怀转述了与英方使节马凯(Sir.James Mackay)就“港口”和“城邑”误解原因进行的探讨:“马使谓华英文不符,英文则并未区别,令翻译等细核,马使所言尚实”[3]131,承认“华英文不符”造成问题。他同时指出:“际此时局,断不能强令将旧约已许者删改,既无此权力,更难措辞抵制,然又不能不设法挽回一二”[3]131,虽然于事无补,但“设法挽回一二”的决心说明以盛宣怀为代表的外务大臣对文本措词不一致导致的后果有所警觉,意识到文字表述的重要。

考查函电一书,谈判后期,电报中开始大量中英夹杂,探讨双语表述的对应。无独有偶,《中英商约》对通航区域的表述就出现了类似争议。1902年7月22日吕海寰电文如下:

马使现议华洋轮船驶赴内地港章程,当以“内港”二字应做通海通江之港论,其不通江海之内河应不在内。马使以廿四年总署订定章程载明“内港”二字,即与《烟台条约》第四端所论“内地”二字相同。【……】以上两节所论“内地”二字大有区别。【……】如概准行驶洋轮,漫无限制,与内地侨居贸易无异。【……】应请贵部迅速询明总税务司,“内港”二字,究竟不通江海之内河能否限制在外?[3]129

“内港”和“内地”二词,在英文版中均为“inland water”。但中文里“内港”往往指港口区域,地理范围较小;“内地”则范围广大,可包括“不通江海之内河”。主权国家一般不允许外国船只在内河航行。如把“inland water”译为“内地”,等于授权外国商船在中国畅行无阻,中国的主权范围将大受影响;如译为“内港”,通航的范围或许能藉此有所限制。在中国方面,吕海寰谨慎地向外务部求教,希望确认两词意义不同,以有余地斡旋;英国方面,马凯却坚持“内港”等于“内地”,枉顾字面意义,只求利益最大化。

其后一日,张之洞、吕海寰、盛宣怀致外务部刘坤一的电文就“内地”的意义做出了考据:

……查烟约第三端第一节,系指不通商口岸而起卸货物之内地,尚有限制;第四节系指洋货运入内地,即内地置买土货,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皆属“内地”,实与马凯原索之侨居贸易之“内地”,无甚区别,不过所争者沿河不沿河而已。……于内地权利,实有关系,已电请外务部详询赫德,“内港”二字究竟如何解释。若无限制,只能于修改章程中,竭力挽救。[3]129-130

根据《中英烟台条约》(1876)的用法,“内地”包括口岸、水路和陆路各处,地理范围较广。“内港”则尚无定论。——虽然随后的函电中没有记录,但查《中英商约》定稿,“内港”在全约中仅出现一次,对应“the Inland Waters”[1]556,出现在“中国内港章程”一词中,应是沿袭之前的用法。“内地”则有12处,分别与“inland waterways/the Interior”对应,或用在“内地土货(internal trade)”等词中。根据实际的用法来看,“内港”“内地”在该条约中均指中国的广大内陆地区,中方希望用“内港”一词对商船航行范围稍作限制的努力未获成功,马凯的观点则得到默认。藉此,“内港”作为“内地港口”的意义已不仅是被“更正”,而是被“篡改”了。

继《天津条约》英国取得在长江航行通商的特权,此后又陆续取得在其他河流航行的条约权力后,1902年《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最终确定了包括税课、诉讼、租赁栈房码头等一套完整的内河通商制度。在权力的角逐面前,中国再一次败下阵来。

三、“冠冕”的“胜利”

《中英商约》和《中美商约》的谈判均历时近一年。往来拉锯中,文字不仅被当成政治角力的工具用来争夺实际利益,还代表了附加在文字上的个体和国家尊严。鉴于中英谈判在前,中美在后,出于国家间的竞争心理,除在裁厘加税等具体通商细则上百般刁难,美方还格外注重“面子”问题。谈判甫始,就中国信任英方而不是美方译员,双方已经埋下龃龉。王尔敏提到:

中方代表团中之重要洋员,三位全用英人,尤使美国大失颜面。早在光绪二十八年二月(1902年3月),美国总领事古纳向吕海寰推荐福开森(Joan Calvin Ferguson)作中方代表洋随员,但被吕海寰婉拒,颇使古纳不悦,认为使美国人面子不好看[6]176。

翻译意味着参与语言权力的争夺过程,亦可能部分掌控权力。就译员的国籍问题,表面上美国因没有和英国同等待遇而气恼,其实是对不能控制谈判话语权不满。美国人对“面子”的要求,还体现在涉及宗教信仰的条款上。如1902年10月4日吕海寰、盛宣怀电文所言:

“不得藉入教欺扰平民”一语,【……】美国耶稣教居多,教士向不袒护。本款已叙明,何必再添此语,徒令教士面子难看。告之不过报施之意,使平民知美教会诸事持平。美使始允于“遵守中国律例”句下,添入“尊敬官长,彼此和睦相安”十字。[3]224“不得藉入教欺扰平民”对基督徒行为作出明确约束,等于将其预设为不良行为的施动者,足以引起传教士的不快。《中美商约》第十四款最后为:“耶稣天主两等基督教,宗旨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人等,均不得因奉教致受凌侮欺虐。凡有遵照教规,无论华美人民,安分习教传教者,毋得因此稍被骚扰。华民自愿奉基督教,毫无限止。惟入教与未入教之华民,均系中国子民,自应一体遵守中国律例,敬重长官,和谐相处。”[1]755如此措辞,是充分照顾中美双方“面子”后呈现出的结果。改为“不得因奉教致受凌侮欺虐”,“凌侮欺虐”一意由主动变成了被动,无损基督徒的正面形象。下一句亦以基督徒为主语,“遵守中国律例”之后,按中方要求增加了“尊敬官长,和谐相处”八个字。这“委婉地对美国传教士的行为作出限制”[7]224,也暗示传教士对“官长”应持尊重态度,亦给了中国人面子。如此,双方达成一致,皆大欢喜。

事关“面子”,中方代表亦关心条约的措辞和文体是否合乎中文规范。1905年10月8日中德谈判中,盛宣怀提到:“此次各条款之下标明题目,亦应删去,【……】当告新约旧约均无此名目,不如去之为冠冕。强之再三,克始允删”[3]256-257。条约文书中以内容为题的西方文体格式,虽然方便,却让中方因打破传统而不适。在“强之再三”的努力下,中方终于获得了“冠冕”也就是“面子”上的“胜利”。

四、背景与原因分析

以上所述,展示了清末商约谈判过程中权力在语言文字层面上的争斗。虽然在磋磨华文和洋文,修改“不合体裁”(吕海寰、盛宣怀语)[3]193言词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中方在语言上的决定权仅体现在不涉及实质利益的文体方面。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争夺,终以中方的妥协告终。

其根本原因,固然在于客观上谈判双方军事力量对比悬殊。但如盛宣怀所理解的那样,《辛丑条约》既然给商约谈判定下“双方议定”的基调,亦等于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可以讨价还价的平台。当时双方均认可的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1864)有这样的句子:“诸国本有平行之权,与他国共议时,俱用己之言语文字,尽可从此例者,不无其国也。”[8]127

首先,西方列强“恃强偏执、欺愚中国”[6]202。他们一方面对中国“态度极其友好”(1902年1月13日戴乐尔致赫德函)[2]19,另一方面又动则愠怒,以软硬兼施的方式将中方代表玩弄于股掌之间。如1902年3月20日中英修约谈判第8次会议,“盛宣怀因病未到,吕海寰第一次出席”[2]38,英方就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对英王陛下所派代表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①盛宣怀解释说,“刘张两位总督对于原拟的条款极其重视,中国不能接受英方改拟的条文,因它把各通商口岸、港口和出入孔道的控制权从中国政府手里夺去,而交到领事们手里”。其原因虽充分,但是无法阻止英方借题发挥、无事生非。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编译):《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54页。[2]38。谈判期间更是屡屡口出不敬之言。笔者推测:由于对英方心存敬畏,中方往往在一些“无关大碍”的地方有意讨好英方,以缓和双方关系。英方代为提供译本的行为被当作“彼善于我”的好意,且“照彼所译为是”,全盘领受,原因恐怕在于此。

其次,中方条约谈判经验不足②虽然现有资料显示:中国“近代第一个条约”《中俄尼布楚条约》早在1689年就在耶稣会士传教士的帮助下得以签订,19世纪中叶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以《南京条约》(1842)为肇始,双语甚至多语的条约文本更是经历了爆发性增长。参见曾涛:近代中国与国际法的遭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5)。[9]。一言以蔽之,“既怕惹事,又不能见出问题所在,因而使修约主动权操之外国之手,毫无准备,临时仓促应付,靡有不任人宰割吃亏受损者”[6]330。1902年1月14日戴乐尔呈文第1383号第2次会议记录显示:“盛宣怀说,英国方面每次都是在开会以前不久提出条款,使他没有时间考虑,或与各省督抚们商量,很不方便”[2]22,对英方的作法提出微弱的抗议。1902年5月29日第19次会议中,马凯则“指出中国没有权利提出对现行条约的修正。【……】中国这么晚才提出这些条款,说明中国自己也并不重视他们”[2]52——以时间为武器,英方一方面故意临时抛出方案,给中方制造障碍,另一方面却指责中方同样的行为是对条款“不重视”,坚决予以否决。这种双重标准、自相矛盾的伎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中方的姑息。甚至,《中英商约》即将签约之际,吕海寰、盛宣怀的电文提到:“磋磨八阅月之久,聚议六十余次之多,舌敝唇焦,始克就范。【……】马凯于定议后复补请入约者两款:曰修改税则年限,曰约文以英为凭”[3]196-197。在中方最不提防的时候,英方乘虚而入,钻了中方来不及商议又急于签约的空子,从作准文字上控制了全局。

第三,中方对语言文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早在《南京条约》签订之际,英军军官利洛(Grannille G.Loch)就观察到:“在欧洲,外交家们极为重视条约中的字句和语法,中国的代表们并不细加审查,一览即了。很容易看出来,他们焦虑的只是一个问题,我们赶紧离开。”[10]172草率的态度成为上文提到“广州入城风波”导火索。到清末商约谈判之时,中方的相关意识有所增强。不过1902年9月8日,《中英商约》成功签约的当天,裴式楷致赫德私函第74号中,如此评价译本:

商约的汉文本是由李维格、温宗尧(吕海寰的译员)、陈善言和贺壁理译成的。听说遇有争论,盛宣怀总是同意贺壁理的译文。因为贺壁理是张之洞方面的人,以他的译本为准,把责任放在它的身上。如果张之洞对译文有意见,别人可以不负责任。[2]146

中文译本定夺过程中,政治目的被放在了首位。相关决策者把语言作为工具,目的不是对外去争取权力,而是对内推卸责任。在应对西方列强的攻势之前,中方“怕惹事”的政治考量先内耗了部分能量。

五、结论与启示

语言不仅反映了权力的世界,语言更塑造了权力的世界。《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谈判重点是裁厘加税、内河航运开商埠、整顿矿务以及改革币制等举措,以让“二十世纪列强大大加强对中国经济的渗透”[11]。想要更为深刻地了解这种帝国的扩张行为,则如刘禾所说的那样,“必须要将语言、战争、国际法、符号的技术发明以及异域性纳入统一历史进程加以思考”[12]3。从语言文字方面的争辩过程来看,西方列强步步紧逼,中方不敌对方压制,承认华文“繁冗”,丧失了对条约文字的解释与控制权,仅止步于文体上部分保留旧制。自此,在后继的政治经济措施上中国更加受制于人。

由此解读本文题目中的“翻译”二字,虽然中文版本并非是从英文到中文的单向译作,其成稿更接近萨奇维奇提出的“共同起草”[13]26这一形式,而且,由于双方的角力,“译文与原文的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它们之间的交往互动,是沿着许多方向展开的,而且译文的存在,还往往会导致作者一再改写原文”[12]154,一旦条约中白纸黑字地写下“以英文为正义”,中文版本从此丧失了原文的地位,沦为“译本”,宣告“争夺”之后“妥协”这一无奈的结局。其实,清末商约谈判中的“妥协”并非是孤立的事件。中英、中美、中日商约文本无一例外地都“以英文为正义”,与《南京条约》中的相关文字规定一脉相承,沿袭了清朝对条约文字轻视的一贯态度。可以说,早在1842年,清政府就已经在第一次的“妥协”中失去先机。1902年,商约谈判未启,“妥协”已成历史的必然。

倒是从“权力的争夺”中可以看到,虽然谈判地点选在上海,远离京城,通讯不利,同时庞大的国家机器在应对外来事务之时,有尾大不掉之虞,以盛宣怀和吕海寰为代表的清政府官员忍辱负重,苦苦挣扎,在拉锯战中谋求最小利益损失。一方面,拘泥于僵化的封建制度的束缚,谈判现场的唇枪舌剑,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君王意志,又体现出官员们对君王喜好的一种揣测,不啻为规避政治风险的生存之道。另一方面,裁厘加税问题的争夺之余,谈判代表在语言文字运用方面采用了退让甚至主动示好的举动,期望以换取经济利益上的些许所得,亦可被视为弃卒保车之举。早在同治四年(1865),中国总税务司赫德递交给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局外旁观论》就预见性地评论道:“这些人什么时候才‘挺身而出’,掌握这个国家命运的人什么时候才停止像孩子般玩肥皂泡的游戏?”[14]巨大的历史车轮下人物的微小抗争可见一斑。

现有对那一段历史的判断,多停留和集中在“西方列强”如何来势汹汹,中国又如何“落后挨打”上。负责对外交往的外务部①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中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由于国力实力悬殊落于下风,从而被斥为“软弱”和“卖国”。事实上,这样一个被鄙视、承担了过错的机构没有能力推动一场变革。我们更认识到:由于外交谈判的经验不足,不能运用国际法中的条款保护自己,完善的外交制度尚未形成,国内的沟通渠道尚不畅通,国家机器惯性地运作失灵……,中国必然为此前在国际法社会中的“缺席”付出代价。“妥协”固然成为注定的结果,“争夺”却多少孕育了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奋发崛起的力量。

[1]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Vol.II[C].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19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C].北京:中华书局,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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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季压西,陈伟民.来华外国人与近代不平等条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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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丁韪良著,何勤华点校.万国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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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rannille G.Loch.The Closing Events of the Campaign:The Operations in the Yang-tze-kiang;and Treaty of Nanking[M].London:John Murray,Albemarle Street,1843.

[11]王栋.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与签订[J].学术月刊,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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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司马富,费正清,布鲁纳.赫德与中国早期现代化——赫德日记(1863-1860):1865年9月22日日记[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409.

(责任编辑: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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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225(2014)02-0089-06

2013-06-13

杨 焯(1978-),女,湖南长沙人,香港理工大学翻译学博士生,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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