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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应用管理中存在问题分析

2014-04-0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4年3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名录废物

(1.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 255030;2. 山东师范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学院,济南 250014)

危险废物污染已经被列为世界性的严重问题,同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人口爆炸、能源危机一样,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莫大的威胁[1,2]。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1998年颁布以来,在我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的《名录》,并于2008年8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名录》在实际应用管理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1 名录现状

1.1 名录的产生

1990年3月,我国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随后于1996年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在《巴塞尔公约》分类体系基础上,1998年颁布了《名录》。2004年12 月,修订了《固体法》,此时《名录》的规定与《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相抵触[3,4]。2008年6月6日国家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2 名录的构成

《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9大类,由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和危险特性五部分组成。“废物类别”是按照《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危险废物”描述了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2 应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豁免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性

《名录》对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电子类等危险废物,实施“豁免”制度,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是,对化工、农药、医药等产生危险废物量大的行业未建立科学的“豁免”制度。一些废物数量、含有的危险组分或浓度尚未达到需要严格管理的水平[5]而被严格管理。一些还可利用的危险废物一旦符合名录,就被严格管理,给监管带来压力的同时,还造成了资源浪费。例如我国产生量比较大的HW34废酸和HW35废碱类危险废物,即使酸性或碱性比较弱,也要按照危险废物严格管理;有些危险废物仍有利用价值,还可作为企业的原料或辅助料继续深加工,但常常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一些本可以再利用的危险废物作为废物最终处置了,造成了资源浪费,与固废法“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相违背。

2.2 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缺乏

鉴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国家认定的机构缺乏,且地域分布不平衡,难以满足现状需要。特别是《名录》中带有“*”标志的33种危险废物,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危险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但常常因鉴定时间长,费用高等原因,企业主动性不高,给监管带来阻碍。

2.3 副产品和危险废物界定模糊,管理责任不清

目前副产品和危险废物的界定比较模糊,管理责任不清。部分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将危险废物制定企业标准,到质检部门备案后作为副产品销售,规避环保部门监管,带来了环境隐患。

2.4 《名录》未确定分类优先原则

例如苯酐残渣,在实际管理中,有的根据危害成分归为HW34废酸,有时根据行业来源归为HW11蒸馏残渣;此外,当一种危险废物同时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成分时,优先依据哪一种分类,同样未明确。

2.5 《名录》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描述不够细致和全面,描述用语甚至存在歧义,加之修订不及时,导致可操作性不强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指出“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而《名录》中未明确列出;HW46类900-037-46报废的镍催化剂中“报废”可理解为失去活性可再生的,也可理解为不能再生需最终处置的。

3 政策建议

3.1 建立科学规范的鉴别浓度标准体系,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豁免制度,扩大豁免范围

对危险组分浓度低的危险废物,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实行豁免制度。同时针对可再利用的危险废物,采取宽严结合的管理机制,放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严格监督管理,真正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减少资源浪费。

3.2 加强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建设,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加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建设,应在各省建立至少一个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机构的空间分布,缩短鉴定时间,降低鉴定费用,提高企业的主动性。

3.3 加强立法,明确责任

加强部委协作,强化管理措施。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副产品和危险废物的界定以及相应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严控将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任意销售的行为,减少环境隐患。

3.4 明确危险废物分类优先原则

优化《名录》结构,特别是对于危害成分复杂的危险废物,确定危险废物分类优先原则,为危险废物科学规范分类提供依据。

3.5 坚持动态修订的原则,及时修订《名录》

我国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而且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不断涌现出新的类别,《名录》应在保持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和完善。并出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指南》等解释性文件,对名录进行细化和解释,避免产生歧义,提高《名录》实用性。

参考文献:

[1]段华波,王琪,黄启飞,张丽颖.中国危险废物名录研究[J],四川环境,2005,(3):94-97.

[2]邵春岩,孙俊.危险废物的法规管理现状及初步分析[J].环境保护科学,2000,(5):1-3.

[3]黄凤娟,柴春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J].北方环境,2013,(5):10-11.

[4]孙绍锋,郝永利,许涓等.解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J].中国环境管理,2013,(2):46-48.

[5]文同爱.关于清洁生产的法律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1997,(2):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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