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2014-04-03李劲
行政与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环境
摘 要: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环保NGO要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立法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确立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明确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条件及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建立有利于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关 键 词: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3-0065-05
收稿日期:2013-12-27
作者简介:李劲(1963—),女,辽宁葫芦岛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适格主体的确定,我国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多元性的诉讼主体模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保NGO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明显优势。如何确立环保NGO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如何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环保NGO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作用的发挥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正当性分析
环保NGO即ENGO(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是指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环保社会组织是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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