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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的反思

2014-04-03姜昕崔美林

行政与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姜昕 崔美林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行政给付的范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情况。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报销范围、报销程序、报销比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认为,门诊费用一律不报销的做法过于笼统,在现实运作中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当地报销的规定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因医疗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划不同而不同,这样的规定也值得商榷。

关 键 词:医疗费用报销;合法性;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3-0051-06

收稿日期:2014-01-10

作者简介:姜昕(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崔美林(1986—),女,云南宣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2012年1月底,Z省X市Y乡某村农民A(已参保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被诊断患有非结核分支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non-tuberculous mycobecteria,NTM)是指除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和麻风分枝杆菌以外的分枝杆菌。”在当地医院治疗无效后来到某市某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恶化后辗转来到上海市肺科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回昆明市某专科医院治疗,每月到门诊部复查一次,同时开药带回家继续治疗。复查项目和费用见下表。

农民A每月的复查费用为409.48元,每月药费为2660.8元,每月治疗费用为307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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