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可笑的法律
2014-04-01贺卫方
博客天下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贺卫方
法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给一般人的印象总是正襟危坐,不苟言笑的。法律语言讲求理性严谨,不留缝隙,以便带来特定行为效果的稳定预期。司法方面,无论哪种文明之下,法庭之上总是要营造一种庄重威严的气氛,对当事人产生一种特殊的说服效果,当然,对于参与审判的法律人也起到某种规范作用。
不过,法律史也跟一般历史一样,不仅仅有正史,也有野史;严肃刻板之下,也充满着各种戏谑、幽默或者荒唐。某些时候,它们来自于法律的专业化及其与一般知识之间的落差。例如,在普通法国家的立法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为各种可能的情形提供解决方案,防止条文含义的含混不清,并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力求用将同义词在法条中列举出来,从而产生一种滑稽的效果。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曾经引用个威斯康辛州的立法条文作为例证:
委员会应该为以油槽汽车或油槽拖车储藏、处理、使用和运输用于燃料目的的液体石油气体的设备的设计、建造、放置、安装、操作、修理和维护以及用于上述目的的上述气体的气味散发查明、规定并勒令遵守合理的标准、规则或条例,以使得这些设备安全。
如此冗长繁琐的文字要表达的意思不过是说工业委员会应制定合理规则以确保气体安全。如果平常一个人说话是这种风格,一定会被人怀疑精神是否出了问题。但是,作为立法,就必须收紧网眼,以防疏漏,哪怕与日常语言完全背离也只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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