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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晚清湖北水利纷争
——以光绪年间子贝渊为例

2014-04-01刘彦波王荷香

关键词:监利湖北纠纷

刘彦波,王荷香

(1.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2.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前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晚清湖北水利纷争
——以光绪年间子贝渊为例

刘彦波1,王荷香2

(1.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2.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前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子贝渊水利纠纷是清代湖北一个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水利纠纷。地方利益集团为了各自利益以邻为壑,冲突不断。而州县官关注赋税的征收与社会的稳定,其畛域成见、本位主义非常明显,难以成为水利纠纷协调者。对于民间的水利纠纷和冲突,州县官在处理水利纠纷时由于其认知的范围以及解决地方水患的考虑深度也未能超出地方的范围,因而呈现狭隘的地域色彩。而督抚为大局起见,有可能会协调民间冲突,通过修建闸口,疏通河流等措施来解决水利纠纷。

子贝渊;民间;官府

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水利作为农业的命脉,对乡村社会影响深刻,使得乡村社会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水利社会。农田水利纠纷是水利社会中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湖北省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而使其农田水利问题异常突出。晚清湖北等地的水利纠纷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处理地方水事问题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地方上因为农田利益关系相互之间争执,甚至发展成为械斗,民间社会对此存在私利,而政府处理政策更有不当之处,由此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罗威廉通过对清代樊口大坝之争中各个利益集团行为的分析,考察了清政府处理水利事务的决策程序[1]。法国学者魏丕信通过考察国家对湖北平原的水利管理的阶段性干预,考察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2]614~647,796~810。本文以光绪年间子贝渊水利纠纷为例,来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一、湖北水利纠纷与地方利益集团的冲突

清朝时期,湖北由于与水争地的围湖圩垸日渐发展,水体面积缩小,调洪、蓄洪能力下降,水患渐趋频繁、为害日益剧烈。特别是“滨临江汉各州,每遇汛涨,动辄泛滥”[3]394~395,“堤工为粮田民命所系”,成为最重要的水利设施。检阅有关州县方志,这类记载随处可见。如沔阳州,“沔郡地窪水钟,汉经其北,江经其南,无岁不受水患”(童承叙:《与宋巡抚论灾荒书》,《光绪沔阳州志》卷11,艺文志·书,光绪二十年刻本)。“天门沔阳州,十年九不收”,就是对这一地区的写照。监利“邑前江后汉,东洞庭,北沱沔……平原巨薮,犹恃诸堤以为固”(《康熙监利县志》卷1,山川,康熙四十一年刻本)。“田畴常虞水患”(《光绪荆州府志》卷5,《地理志五·风俗》,清光绪六年刻本)。一代名臣陈宏谋曾这样总结湖北:“湖北襟江带湖,民田庐舍,多在水乡,全仗堤塍坚固,方免水到为灾。历查从前岁之丰款,皆由堤塍之修废。”(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25,临桂陈氏培远堂刻本)

清朝中叶,监利境内水患频繁。据《楚北水利堤防纪要》引湖广总督汪志伊奏浚各河疏:“乾隆五十三年(1788),江水异泛涨,荆州府于江陵县大江北岸万城堤,溃决二十二处。嘉庆元年(1796),九年(1804),监利县溃决狗头湾,程工堤,金库垸三口,先后水推沙压,以致江陵、监利二县属支河湾汊多为淤塞,积水在田,无路可出,如盛钵盂。监利县被淹一百九十二垸。”[4]275

正如同治十一年(1872)版《监利县志》所记载的:监利是个好地方,“粳稻连云,桑麻蔽野,其饶沃可数倍旁邑”,“民勤耕织,士祟儒术”,但“宰监利,不难于治民,而难于治堤”。历来在监利做官的,第一件要

考虑的也是最难的就是修堤防险。

嘉庆年间,湖广总督汪志伊筹办湖北水利,他于嘉庆十二年(1807)查勘江汉平原诸州县垸田渍淹状况,发现有920垸(其中沔阳州248垸、监利县192垸、江陵县165垸、汉川县120垸、天门县113垸、荆门州55垸、潜江县27垸)的大部分垸田自乾隆末年淹渍至嘉庆中,长达20余年尚未涸出(汪志伊:《筹办湖北水利疏》,载《同治汉川县志·卷20艺文》,清同治二十年刻本)。他目睹各垸或积水深二三尺至丈余不等,或涸出五六分、二三分不等。如若长久如此,则将民不聊生,国赋难出。治水,也就成了他莅任伊始的头等大事。汪志伊乘小舟,泛长湖,莅监利,穷究水患原委。见福田寺和新堤为江陵、监利、潜江、沔阳四邑积水出路,自长堤修筑后,压占了原来出江的水系,四邑积水难以消泄,被淹者数百垸。故决定在福田寺兴建一座石闸,使姚家湖以上积水由太马河而达于闸,直入洪湖。监利南部的王家港、郑家湖、刁子口、白公溪嘉应港、白洼塘、何家湾、水头港等处淤塞亦应一律挑挖深通,水达洪湖,由新堤石闸入江,关王庙、汤河口、太阳垴等处私筑之土墙均行拆毁,俾无壅闭。成竹既定,即命降调知县曾行东,原任远安县典史易甫二员承办福田寺闸及河道疏浚工程,并加修太马河堤,同时又在洪湖新堤建闸一座,立碑定章,“以时启闭”。规定每年十月十五日先开新堤闸,十月二十日次开福田寺闸,不以邻壑;三月十五日先闭福田寺,三月二十日次闭新堤闸。这样内可以宣泄积潦,外可以防江水盛涨向内地倒灌。此项工程于嘉庆十二年夏(1807)动工,次年秋竣工。兴工范围较广,规模较大,涉及十余州县,耗资数十万两,动用民夫数以万计,使平原湖区水利得到改善,创内垸水系治理之先河[4]275~276。

福田寺石闸自修成之后,因无人管理,至清道光年间,闸虽犹存,但作用甚微,遂又恢复了以前的渍水成灾之状。

子贝渊水事纠纷是一个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水事纠纷。其矛盾和纠纷起因于泄水河道开塞和泄水闸的兴建。上下游、左右岸、上下垸之间的开塞争执、盗决偷筑纠纷乃至大规模械斗,命案迭出,其实“均属标症,而病源实由渍水无消各存壑邻所致”(李辀:《牧沔纪略》卷下,湖南省图书馆藏)。

道光十九年(1839),监利县子贝渊堤决口后,柴林河淤浅。清代以来,监利、沔阳、荆门、江陵、潜江5县,围垸急剧扩展,排涝泄渍成为众多围垸矛盾的焦点,由于河湖诸水复杂,5县均藉柴林河泄水。柴林河淤浅后,南岸700余垸与北岸900余垸之间历年因堵口与疏河争论纷纭。监利居上游,沔阳处下游。故后者主张修筑子贝渊堤,不开柴林河,监利则相反。“监利沔阳河道纷歧,而总汇上游荆门江陵,潜江及监利、沔阳两邑五州县湖河诸水,下泄新滩口、沌口,出则仅恃柴林河一道。自道光十九年子贝渊堤溃口,各水由溃口合并,直趋洪湖,柴林河遂致淤浅,溃口一经堵筑,南岸七百余垸尚有洪湖消纳。北岸九百余垸,水无出路。故两岸之民,历年争斗不休”[5]580~581。

“光绪元年至五年(1875—1879),内荆河北垸农民苦水难消,强掘子贝渊堤,向洪湖消渍水。南掘北堵,南北械斗五年,仅光绪五年的子贝渊堤堵掘之战,伤亡千人。双方上诉到巡抚,数年无法结案”[6]61。李辀《牧沔纪略》载有沔阳与监利之间为子贝渊堤的修筑与否展开长期争夺战的事件。沔阳绅首范学儒受贿钱1600串,暗许监利人偷挖掘子贝渊堤泄水,不想事情败露,遭到同事攻击。于是他“率人将偷挖者数十人均致死于洪湖,由是监沔如冰炭水火,虽至亲至戚,亦同为仇敌”。光绪七年(1881)秋冬时节,“闻监利、沔阳垸民彼此各招游勇立成营,时常开仗,二比死者以千计。游勇恃其出死力,好淫骚扰,肆行无忌”。光绪八年六月,江陵知县吴耀斗组织人力强行扒开子贝渊堤,导致“北岸水退尺余,南岸水涨四尺余,附近渊堤之瞿家湾等二十六垸被淹。维时偏值霪雨兼旬,江汉并涨,水由新滩等口倒灌而入,致将监北沔南八十余官垸陆续淹没”。于是南北两岸形成严重械斗,惊动了朝廷,朝廷下令湖广总督涂宗瀛调查处理。

二、官府的角色——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

监利县的子贝渊纠纷关系到沔阳、潜江、江陵、监利等州县。上述纠纷起因在于“渍水无消”,壑邻之举在所难免。晚清频繁、严重的水利冲突不仅仅影响着堤垸修防等水利建设,而且也成为州县行政必须面对和认真处理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子贝渊纠纷可看出,州县官多与地方士绅联合。如江陵知县吴耀斗为了本县利益,强行扒开子贝渊堤。因此州县官在处理水纠纷时,畛域成见、本位主义在所难免,也就是说肯定会出现各州县官员一般

总是站在本地方的立场上替己方说话的现象。为什么呢?“理论上讲,疏浚河道、维修堤坝以便利百姓灌溉,是州县官的职责”[7]261。为此,同治八年(1869),湖北省还制定地方官岁修抢险考成章程[3]416~417,规定凡遇岁修工程,地方官应轻骑减从,确切查勘。何处当冲,何处陡险,或须加高培厚,或宜挽月帮修。核实估计,筹集经费,即行鸠工兴修。如有视为故常,并不实力督催,以致汛水已临,尚未完工者,即将印官暂行撤任。若因汛水涨发,工未完竣,或已完工而办理草率,以致所修堤段溃决成口。应分别溃口之大小、受害之轻重,或奏请摘顶、或奏参革职,仍令戴罪驻堤协修。如果他们所辖地区因水灾而歉收,不仅影响地方官的考成,也会引起老百姓的不满和抗税,因此各地州县官关注赋税的征收与社会的稳定,从短期利益着眼,目的只是解决暂时的水利问题。

地方之间的利益之争,使得州县官不能公正处理水利纠纷,必须有上级部门协调解决,那么府道以至督抚是怎样解决问题的呢?面对民众为争取生存与发展的权力而采取的暴力斗争,为大局起见,他们首先采取了武力途径,维护官府的权威。

如光绪二年(1877),监利居民因前两年河水倒灌而入,田亩庐舍屡被淹没,因此,议共捐资筑堤岸。州县官用一时权宜之计,听任民众堵塞。而堵塞堤口利南岸,必不利于北岸。于是,北岸田户又请地方官,不准堵塞。于是荆州知府率领差役练勇,亲自到监利查勘堤形,结果要求不准堵塞堤口。这个决定造成监利民情激愤,认为知府袒护北岸,于是民众拾田土击碎知府乘舆之玻璃窗,知府怒而逮捕8人,准备解府从重究办,导致民愤更大。“各堰百姓围住太守之轿”,随行监利知县怕知府受伤,以身遮拦舆前。“适差勇持械来护,堰民疑其用武,遂用泥锹草刀与之格斗”,不料知县身上多处受伤。知府见此情形,星夜赶回荆州,报告道台。道台想动用营兵前往镇压,但考虑到会激起民变,只得作罢。

光绪八年(1883),南北两岸民众又互相烧杀。荆州府知府恐酿巨患,禀请派营弹压,湖北巡抚派人带勇丁炮船驰往,会同荆州、汉阳两府督率地方官,拿获案内首要各犯讯明,就地正法枭示。谕饬北岸绅民将所雇匪徒尽行遣散,并传集两岸绅首,劝谕暂挖堤口以消北岸渍水,俾北岸放水补种,许俟挖堤后速为请款建设石闸,不派民间分文,又给筑送水子堤经费钱六千串。该绅首各愿遵依甘结,议定于四月十六日挖堤放水。至被匪焚毁房屋,由该府州县公捐廉一千五百串,俾资抚恤。但四月十六日江陵知县吴耀斗去开挖渊堤时,该处聚集男妇二三百人,间有携带竹担、胡叉及打野鸭小枪,恃众拦阻,致相格斗,双方多人受伤。

这种通过暴力压制来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紧张的状态,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暂时平息民众冲突后,必须从整体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时,总督的作用非常明显,主要是请求朝廷拨款,修建闸口,疏通河流等。

光绪八年的冲突发生后,朝廷下令湖广总督涂宗瀛调查处理。涂宗瀛首先查明原因:“查监利县子贝渊堤,自光绪二年溃口修筑。其下游之柴林河道,因经费不敷,致未疏浚深通,北岸常遭渍淹。欲图挖口,南岸不允,因而迭次争斗。”[5]579然后提出解决办法:“今既官为挖堤,自应疏浚柴林河道,以消夏秋泛涨之水,并在渊堤挖口处,添建启闭石闸一座,并修复新堤龙王庙闸,以泄冬春积涝之水。”朝廷同意“为民生水利起见,所请动拨公项银十四万两,准其如数拔用”[5]581~582,用于建闸和疏浚柴林河河道。建闸疏河各工程,于光绪八年九月兴修,至九年四月告竣。

疏浚柴林河河道,修建新旧闸工,使南北各垸利益均沾,矛盾才暂告缓和。但自建成后,原冀宣泄北岸渍潦,继因地高闸窄,来源过大,北岸渍涝难消,每值夏涨,北岸并未深受宣泄之益,故其另议添建闸工,而南岸绅民仍以建闸壑邻、受害甚巨等,两岸之民又复时有忿争,于是纷纷具控,矛盾一直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到光绪十三年(1888),湖广总督裕禄请开疏冯姓等河以资宣泄。裕禄认为,子贝渊地当洪湖上游,由此泄水居高临下,势若建瓴,南岸滨湖田亩受患过多,是以该处添建朝天闸之议,在北岸虽视为消水捷径,而南岸则始终畏害梗阻,以致频年挑衅缠讼无休,若不别求疏导之方,终恐争端不息,后患难弭。他派人勘查得知,子贝渊下二十里、隶沔阳管辖之冯姓河,地居洪湖下段,形势较低,如将此河开挖二十里,使水由陆庙垲入湖,则北岸渍潦亦可畅消;再将下游之新闸、邓家口、杨家嘴及小港口,长河内之挖沟子、锅底湾等沟港支河淤浅阻滞之处逐一疏挖深通,使洪湖上下二百余里众流总汇之水可以分道达江,吞吐相

均,则湖水尾间亦可宣畅。北岸即水有所归,洪湖亦利害相准,以视子贝渊之开建大闸、建瓴直下者,办法较为合宜。统计冯姓河开挖丈尺:面宽八尺、底宽三丈、深一丈二尺,其疏通下游湖水入江沟港支河,亦开宽八丈至六丈,并加深六、七尺不等[8]486~487。此工程于当年竣工完成,至此,子贝渊水利纠纷才告一段落。

三、结语

事实上,晚清湖北由于垸田的发展,暴露了许多问题,诸如湖面急剧缩小使水患增加,因泄水河道开塞和泄水闸的兴建问题而引起的上下游、左右岸、官垸与私垸、此地与彼地的矛盾和纠纷是屡见不鲜的。子贝渊水利纠纷,其表现形式是一种社会矛盾,而它们的本质,却反映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湖北垸田大兴之后,便出现侵占水面,壅遏水道和垸堤盲目扩张的形势,于是,造成渍涝排泄困难,洪水灾害频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加重,表明人类活动使人与自然之间相对和谐的关系被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开始突出。随后,这种矛盾逐渐演化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即社会矛盾,比如为排泄涝水,发生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之间的矛盾;湖床的淤浅、水系的紊乱等还会引起老垸与新垸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时,往往引起局部的社会动乱,比如大规模的凶猛的械斗等。

从官方的介入、干预与调控方面来阐述对于环境变迁的社会应对,学术界已有学者曾从农业水利建设的角度出发,指出:“基于地缘关系而产生的上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行政区划之间以及不同的宗姓之间、不同的行业之间都可能存在着不一致的利害关系,如果缺乏必要的全局观念和整体规划,不能统筹兼顾,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甚或以邻为壑的现象,从而严重阻碍水利建设的进行,最终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9]219~220这就是说,出于地缘上、血缘上乃至业缘上的利害关系,往往存在重大的矛盾冲突,这就需要官府从全局出发,作出全盘整体规划,及时制订周密而全面可行的制度,并保证能得到切实有力的推行。反之,如果制度因循苟且、滞后守旧,甚或局部缺失,官方行政不作为甚或贪污腐败等,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甚至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民间的水利纠纷和冲突,州县官在处理水利纠纷时由于其认知的范围以及解决地方水患的考虑深度也未能超出地方的范围,因而呈现狭隘的地域色彩。而督抚为大局起见,有可能会协调民间冲突,通过修建闸口,疏通河流等措施来解决水利纠纷。

[1]罗威廉.治水与清政府的决策程序——樊口大坝之争[J].安徽史学,1996,(3).

[2]魏丕信.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M]//陈锋.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室.曾忠襄公奏议[M]//再续行水金鉴·长江卷1.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4]监利水利志编辑室.监利水利志[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5]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室.湖广总督涂宗瀛查复子贝渊挖口情形,筹议疏河建闸疏[M]//再续行水金鉴·长江卷2.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6]洪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洪湖县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倪文蔚,舒惠.万城堤志·万城堤续志[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

[9]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李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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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799(2014)05-0093-04

2013-06-19

刘彦波(1965-),男,湖北天门人,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晚清政治史和历史教学研究;王荷香(1976-),女,湖北钟祥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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