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
2014-03-31BORISSTRAUCHANASTASIYAKOROLCHENKO代海军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
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著),代海军(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北京 100029)
1 背景
对于可预见、即将到来或结束的经济危机的讨论——让矿业投资者虚惊一场。当今世界对矿产资源和原材料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矿业公司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和力拓(Rio Tinto)考虑在澳大利亚进行一次铁矿石的并购交易。然而,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这笔交易最终没能完成。另外,必和必拓收购了加拿大化肥生产商Potash公司。稳定的交易流对了解矿业投资的有关法律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总的来说,投资地下矿产需要关注传统、文化、政治和法律等内容。按照德国人的观点,围绕矿业法的讨论已经停止了约20年。这一点也不奇怪,因为承担工业化国家经济基础角色的采矿业,在今天的社会(服务业而非商业占据主导地位)已经没那么重要。但无论如何,采矿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都不容被低估。实际上,矿业法的实施正面临严重挑战。
2 法律术语、所有权与矿业权
2.1 矿产的定义
矿业法相关的法律术语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随着矿工的特定历史语言逐步形成的。毋庸置疑,它提供了各方——咨询方及委托方,都能理解的一般术语。实际上,这看起来是避免客户和咨询方责任不清的唯一方式。在日本矿业法律体系中,《日本矿业法》(1950年12月20日)第289条对矿产作了法律定义。与之相似,《法国矿业法典》第2章第4条对此作了定义:“根据本条规定,矿产包括地热沉积物。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条款对矿产的列举并不是全面的,可以通过以后的司法判例补充完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