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功能——基于地方立法类型的展开
2014-03-31葛群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葛 群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变迁、和谐社会结构塑造及权利义务调整模式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地方立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更多的要求和挑战。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如何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地方立法的内涵
我国的宪法、法律均未对地方立法进行明确的界定。通常意义上所认为的地方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活动[1](P4)。据此,地方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地方立法的立法主体。地方立法的立法主体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及依据授权进行立法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二,地方立法权限。地方立法权限包括立法的内容和立法的根基,也包括与中央或其他地方的权力界分。第三,地方立法的依据。地方立法主体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才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特殊授权。
根据《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是地方实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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