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4-03-29杨思羽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维权权益

杨思羽

(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2.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安徽 凤阳 233100)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说明制定本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就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在我国,3月15日这一天也同样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并且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和开展了各项机制及维权活动,这些都说明了消费者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其关系到老百姓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在法律上不断健全和制度上不断完善.对于消费者本身同样也要树立正确的权益保护意识,通过内外结合使权益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而这些对于中国最广大的农村地区来说同样重要.

中国有8亿农民,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各项政策扶持,农民的生活水平及消费能力得到普遍的提高,而随着国家的法制的健全与普及,特别是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农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正在不断地增强.并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个主要途径即树立和谐理念、积极发展经济、关注民生问题、千方百计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可虽然如此,在我国广大的农民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仍属于边缘个体,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关键就在于要在社会整体进步与发展的同时不忘关注社会边缘个体的利益,因为他们的生存状态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客观现实,而由于现实的和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的农民实际上是双重弱势的身份,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弱者,因此在消费市场上,农村消费者也就成为我国需要特殊保护的最大弱势消费群体,他们的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与城市居民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并且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客观方面来说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在农村的普及不够健全、保护制度和机构的建设不够完善、消费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消费者教育工作有待加强、经营者自我约束力较差等,主观方

面如:农村消费者消费观念较落后,维权期望值较低,自我保护能力弱等,往往很难抵挡外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就不能不关注个体的权益,特别是这些弱势个体的利益,并且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终极意义也是要实现与保障社会个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总量提高与发展,因此,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势在必行,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实现及相关法制的健全.本文就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主要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制度完善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首先农村消费者缺少具体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很多规定是原则性、宣言性的,对农村消费者的具体权益保护的指向性不够明确,而是一笔带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如何使这一原则性规定明确和具体,让农民真正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各个地方立法机关就不得不对这一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具体,要达到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目的,自然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相关工作效率和能力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往往由于地方立法机关在这方面的欠缺就可能使得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其次农村消费市场环境混乱,监管不到位.在农村,行政机关相关部门肩负着保障农村消费品市场产品质量,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但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的监管并不令人满意,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农村消费品市场,像毒奶粉、毒零食、过期食品等都直接反映了这种现状,还有山寨版产品也是层出不穷,还有价格问题、虚假广告宣传问题和在食品、农资、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大量问题等都严重困扰着农村消费者.再次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解决消费纠纷的五种主要途径,但实际上这些途径对农村消费者来说并不是很畅通,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的是选择忍了算了,或者采取私力救济,很少寻求公力救济.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在消费权益受损后采取的措施比例是:21.0%的人选择忍了算了,32.4%的人选择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4.6%的人选择请求消协调解,20.7%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0.7%的人选择请求仲裁机构仲裁,0.3%的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农村地区信息流通渠道不健全消费者接受外界信息途径单一.由于交通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市场信息的过程中出现信息量少、内容不丰富、途径单一、虚假信息参杂其中无法辨识等问题,凭借这个漏洞很多不良商家就在农村的消费品市场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形式夸大商品效用,以次充好,蒙骗农村地区消费者.

第三,农村市场经营者自律性较差.由于缺少有力和健全的制度约束和市场监管,并在利益的趋势下,使得农村消费品市场的某些经营者缺乏自我约束力,为了使利益达到最大化,制假售价、虚抬价格、强买强卖等现象屡见不鲜.

第四,农村消费者教育机制不健全,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薄弱.如农村消费者由于教育和信息量的不足使得他们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健全,并且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较弱并缺少必要的关注,甚至某些农村消费者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还存在着知假买假的情况,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愿主动维权,认为不会有实际的用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都限制了农村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健全.

2 成因分析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深层次的、多方面的.一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在城市,广大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没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而且,基层公权力机关往往对农民权利漠视,对农民消费权益保护缺失,突出表现为行政执法不严,司法保护不力.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不够健全,立法与实际的结合不够紧密,这样制定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自然不能有力表达农村消费者的诉求.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执法不严,这就给了那些不法的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第三,农村消费者组织缺位,农村地区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乡村维权组织,这就使得农村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举步维艰.

第四,农村法制教育及法律宣传不足导致农村消费者对市场和自身权益认识不足.

第五,信息闭塞及误导的信息宣传和错误舆论导向导致农村消费者形成错误的消费观和维权观.

第六,农村经济发展较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低,这就给那些质劣但价也低的商品提供了市场,但最终损害的依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的对策

新时期,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我们国家又将迎来一轮发展的新高潮,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我们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而完善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就更加刻不容缓,基于农村消费者和农村市场的特点,以及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国家社会保护和农村消费者自身保护两个方面构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创建安全和谐的农村消费环境.

第一,从国家和社会保护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完善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的内容,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的修订中,充实了很多新的内容,但在农村、农民、农业领域的立法还不是很得到重视,对于对我国最弱势消费群体农民的立法保护还需进一步加强.并且地方立法机关应加强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的实际立法调研,理论联系实际,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地方性法规,创造性地立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原则性、抽象的规定细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2 建立农村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加强维权渠道的建设和救济制度的完善.作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方面,只有建立健全的适合农村地区特殊情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对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这五种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途径进行有效的整合,才能保证所有的维权渠道都顺畅才能真正落实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首先要健全农村基层维权组织机构,建立多维维权组织网络,如在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乡镇行政单位建立12315联络站和消协投诉站等.而仲裁机构则可以通过依法设立县级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通过宣传和实践让农村消费者了解并熟悉,在实际生活中解决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纠纷.

3.3 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的法制监管.农村消费品市场的某种程度上的混乱现象就是由于市场的监管不力造成的,因此应从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层面完善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赋予工商、质监部门更广泛的监管职权和更有力的执法手段、提高工商、质监部门的执法水品和工作效率、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修养、同时强化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机制等等,并应强化农村消费品市场的消费品安全检测,健全消费安全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深度和处罚力度,力求对不法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者起到震慑作用.

3.4 肃清市场及广告媒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由于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和信息量的限制,特别是在农村居住的大量留守老人,他们特别容易被一些在农村地区的消费品市场中和地方媒体中对某些消费品的夸大和虚假宣传所蒙骗,以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现象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依法加以肃清,以避免农村消费者上当受骗.

第二,从农村消费者的自身保护来讲,国家应通过教育、宣传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农民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并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农民树立其消费主体地位及主动维权的意识和维权的能力.同时要通过加强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带动农民消费理念的进步和消费层次的提高,以缩小城乡之间消费能力的这种天然差别,改变农村消费者的种种弱势现状,让他们在主观上更具有信心去接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1〕王德山,吕雁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学术论丛,2009(13):81-83.

〔2〕张家宇.试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5-7.

〔3〕陆素艮,时旻茜,诸玉,王逸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J].中国集体经济,2012(15):42-43.

猜你喜欢

权益保护法维权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维权去哪里?
漫话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完美 打假维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河山
探析新加坡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