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原则看我国房产税改革
2014-03-28胡承伟
池州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改革
胡承伟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从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原则看我国房产税改革
胡承伟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房产税改革进程暴露出诸多不足,部分改革内容同时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今后房产税改革一定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在具体建议上,要加快制定房产税法的步伐,提高房产税法的立法层次,以符合《立法》的要求;以房地分离的课税模式解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协调问题;改变过去那种“重交易,轻保有”的不合理状况,建立科学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要解决好中国“土地财政”的问题。
房产税改革;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1 引言
房价曾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保持着居高不下的态势,购房者在苦叹房价高的同时,纷纷寄希望于房产税改革来降低房价。房产税固然能调节房产的供求关系和需求关系,使房产的需求方在满足既有需求的情形下,考虑到超出需求之外的巨额成本和巨大风险,不再将利益产出寄托在投机炒房上,市场上大量的闲置房必然会被出售,市场上的供给相应的被增加[1]。如此房产税便能促使房价合理回归,适度增长。这是房产税改革成效的最理想状态。诚然,基于调控房价、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深化分税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对房产税进行改革。改革不是一帆风顺的,改革中出现的诸多不足值得我们思考:房产税收立法层次偏低、征收范围狭窄、征税对象不完整、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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