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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转型要符合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导向

2014-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4年7期

●本刊评论员

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又一次阐释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基本逻辑: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按这一逻辑行事,才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监督转型应该符合这一逻辑的要求,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无授权不可为”意味着政府不仅要令行禁止,政府行为还要取得法律授权,使政府规模得到控制,行为得到约束,这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则存在诸多弊端:一是政府规模失控,什么都想管,结果必然是机构不断扩张,编制不断扩大,“公耗”无度,财政吃紧,纳税人负担过重。二是权力运行容易失控,政府行为失去清晰的边界,滥用权力,设租寻租行为难以控制。三是政府市场之间关系不顺,政府行为容易“越界”,干扰了市场的有效运行,扭曲资源配置,放大道德风险,抑制创业、创新。四是长官意志得到强化,违背经济规律的要求凭个人好恶甚至私利驱动办理公共事务。李克总理指出:“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逻辑,付之于财政监督实践,主要是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真正按国务院的要求,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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