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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混乱亟待规范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

2014-04-24邹祥利

财政监督 2014年7期

●邹祥利

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混乱亟待规范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

●邹祥利

一、背景材料

据财政非税管理部门反映,某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混乱,且与财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工作不协调,需要财政监督部门对其实施专项检查。2013年,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将该院列入财政收入监督重点检查计划。2013年12月,衡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组成检查组进驻该院实施检查,发现执行款物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检查结束后,衡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将检查结果向该院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并严肃提出了处理意见。

二、违规事实

(一)涉嫌“小金库”

抽查2013年刑事一庭存在案件判决前收取预交执行款存入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储蓄存款账户。2013年资金存入量463.34万元,2013年12月11日尚有余额18.94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06]1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的规定。

(二)滞留财政收入383.5万元

其中某涉黑案件中罚没收入(物资处置收入)161万元;市财政非税局拨给该院用于某涉黑案件兑付给债权人的款项结余222.5万元,实际该案已执行完毕,余款属执行局应收的执行费。

上述问题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5]28号)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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