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视域下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4-03-28康勇
重庆行政 2014年6期
□康勇
法治化视域下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康勇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检视
(一)是否实现政府部门之间联动合作、信息共享
由于现代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以及跨部门性,政府需要治理的社会事务不再仅归属于单一的行政部门,其可能跨越多个相关部门。若一个行政部门通过调查等手段获取的监管信息不主动或经请求不向其他部门公开,那么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必然无法有效地进行。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联动效应,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
我国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信息不通融现象依然严重。各政府部门为了避免其他部门的“搭便车”效应,他们不愿意将信息在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流通”。虽然政府部门之间存在职务协助的义务,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关的责任设置,这种义务只是各政府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自愿性“恩惠”而已。这种自私自利的心理不仅导致行政部门的效率低下以及“该管的管不好”,也拉大了部门之间的鸿沟,不利于合作性行政的建设。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一个标准就是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信息共享。对于如何才能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融合,学者们提出借鉴“整体政府”的概念。“整体政府是指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改革模式,其宗旨是政府各部门联合使用稀缺资源,促使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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