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可能性”要件:遵从抑或摒弃?
2014-03-28陈绍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摘要: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一般以患有精神疾病且对本人或他人具有危险性为条件,“治疗可能性”是否应作为强制医疗的条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较大的分歧。出于公共秩序之维护,摈弃“治疗可能性”要件呼声的日渐高涨,但基于精神病人权利之保护仍有必要将“治疗可能性”作为强制医疗的要件,而对于无治疗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应通过其他社会控制机制予以解决,而不应纳入强制医疗的范围。
关键词:治疗可能性;强制医疗;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精神卫生法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12
20世纪以来,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特别是抗精神病药物的不断发现和应用,使得精神疾病成为可治疗的疾病。精神病院逐渐改变了以往隔离、拘禁患者而不给予治疗的负面形象,治疗和康复成为这些机构的基本取向。治疗主义的勃兴一方面使得精神病人能够在专门的机构中获得适当的治疗,从而恢复健康、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即便是对拒绝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也必须是出于治疗目的,而不允许出于非治疗目的纯粹拘禁患者。
但是在防卫社会的观念下,对于那些具有高度危险性而无治疗可能的精神病人,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使之拘禁于医疗机构内?这始终是精神医疗在现代社会普遍面临的价值冲突:是尊重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还是倾向于保护公众的公共安全与秩序?质言之,“治疗可能性”(treatability)是否应成为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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