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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新变化及对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建议

2014-03-26李慰

中国经贸导刊 2014年3期

李慰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开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WTO政府采购协议在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透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进程,并先后向WTO提交了四份出价清单,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协议发展方向,认清机遇与挑战,将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政府采购协议的新变化

1947年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法律体系中,政府采购被视为例外领域(例如GATT1947第3条第8款),可以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优先购买本国商品。20世纪60年代,随着政府采购的贸易壁垒功能日益增强,歧视性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先进的工业化国家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解决日益突出的贸易失衡问题,迫切需求打破政府采购这一贸易壁垒。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首先着手政府采购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探索,并于1973年草拟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伴随GATT东京回合谈判的启动,包括歧视性政府采购在内的非关税壁垒被列为正式的谈判议题。在OECD相关成果的基础上,1976年GATT成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东京回合的成果,最初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签订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政府采购适用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并建立透明的采购规则,以保障外国供应商享受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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