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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丛林法则与当前教育价值观的变革

2014-03-22王馨钟海燕

关键词:教育观丛林竞争

王馨 钟海燕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论丛林法则与当前教育价值观的变革

王馨 钟海燕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丛林法则内在蕴含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发展,日益盛行的教育竞争现象实则是丛林法则对教育价值观的渗透,体现了当今教育量化、功利化、效率化的特征。在充分发挥丛林法则教育观激励性作用的同时,也要进行教育观变革,从排他型竞争向合作型竞争转变,从而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过程中,实现效率性、人本性与和谐性的统一。

丛林法则;教育竞争;教育观;和谐竞争

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资源,关系到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围绕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从未停息,这种竞争伴随教育产业化发展日趋激烈。丛林法则教育观是指人们为获取优质教育资源而片面强调非合作竞争的教育理念。王俊刚认为:“人们对教育竞争存在误解,教育竞争是客观存在的,要维护正当的教育竞争。”[1]王华认为:“教育在起跑线上的竞争趋于激烈化并成为集体无意识。”[2]可见,教育竞争环境日趋恶化和竞争理念偏执化,促使教育发展愈加趋向丛林法则的运行逻辑。因此,如何辩证看待教育竞争中效率化与人本化关系,对祛除教育竞争无序化状态愈显重要。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丛林法则教育观的理论内涵和内在运行逻辑,厘清教育竞争的社会机制和认识误区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而从社会良性竞争角度为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教育公平机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一、丛林法则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丛林法则”,又称“森林法则”(The Law of the Jungle),是指自然界广泛存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法则。丛林法则最初主要指自然界的客观规律,随着启蒙主义的发展,逐渐应用于人类社会领域。斯宾塞的进化论社会学和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丛林法则,并以此解释人类社会的进步。二者将社会比喻成一个生物有机体,认为社会发展符合生物进化论规律,因此又被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丛林法则认为,生物间的相互竞争是世界不断更新进步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原则,适者生存是一种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因此,不能用道德情感等价值判断否定“弱肉强食”规律的正当性,强者淘汰弱者的逻辑符合自然规律且有天然合法性。丛林法则鼓励个体间自由竞争,通过优胜劣汰实现生态平衡和种群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坚持个人主义和利益为上原则,以个体利益需求和自然生存为前提,并诉诸于自然竞争、社会竞争等途径实现个体目标。因此,从逻辑角度看,其所谓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来源于生态圈的自然生存法则,这种法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社会历史领域具有先天性普遍效力。丛林法则坚持以利益为重、道德次之,坚持以个人为重、社会次之。许思园先生担心丛林法则会引发无政府主义,进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人人为己,必构成一冷酷无比之社会。”[3]但也有学者认为,丛林法则通过个体的生存紧张感和荣耀感而激发能动性,客观上有利于社会进步。

诚然,自由放任的社会充分竞争一定程度上能激发个体进取精神和斗志,有利于社会迅速发展和全面进步,但是“弱肉强食”法则信奉“强者逻辑”甚至演变成“强盗逻辑”,通过个体间竞争而形成的社会秩序能否像生物圈那样形成生态平衡尚待探讨。其中,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诉求和公义性在丛林法则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以及如何维系利益竞争与道德理想的合理尺度,皆为亟待解决之问题。

丛林法则不仅有“自然人”假设的痕迹,还有“经济人”假设的烙印。“经济人”假设理论把人看成经济理性人,认为人有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个体行动皆有理性且由经济动机引发。在此前提下,可用经济利益、权利诱惑等手段激发个体能动性以达到控制和操纵个体行为。目标激励(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荣誉)、制度或环境压力等外部因素都会为丛林法则运行提供条件,但每一个体也都有自保和自我超越的内在本能。问题在于,“经济理性人”理论过于关注人的物质利益动机,未考虑精神价值取向,错把个体人生价值目标局限于竞争性获利。现代社会,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不均衡,或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为重,或是爱慕虚荣。体现自我价值的内在动机总是受到外部动机的抑制而难以达成和解,情感、道德等因素都被“丛林法则”理论看作非理性,受到抑制和防范。韦伯曾对市场条件下的经济利益竞争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竞争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均不利,只有采用某种缓和竞争方法才能使其共同受益。因此,霍布斯等自然启蒙主义者“完全没有认识到人类社会中普遍含有共同社会的因素,而是认为所有的个人都把他人仅仅看作自我需求满足的妨碍者”[4]。

将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运用到文明社会领域有一定根据。因为人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尔后是一个社会人。同时,人类文明社会也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自由竞争的自然生态特征,又有相互合作、保护弱者的道德义务。但从根本上来讲,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因此在何种程度上把自然规则运用到社会领域值得探讨。丛林法则的逻辑前提是以优胜劣汰保障社会进步,社会精英成为社会主角,表面上是尊重个体自由,维护和推进社会进步,实质是尊重精英而非每一个体自由。因此,应从社会性看待人,不论能力大小、贫富强弱均应在人格上相互尊重,不能只顾私利放弃社会公德。

二、丛林法则对当前教育价值观的渗透与原因分析

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发展,丛林法则教育价值观在我国得到广泛传播和认同,然而越来越多的教育问题折射出当前教育竞争中存在的弊端。首先,优胜劣汰法则成为当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表现为“以分数论英雄”,强调升学率、就业率、知名度等。不仅反映了当前我国教育的功利和实用主义态度,更反映了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淘汰竞争机制。为争得上位以获得优势资源,学生必须想方设法脱颖而出。其次,教育领域中的“丛林法则”强调学生个体的优劣性而非差异性,依据学习成绩将平等的学生群体分出“三六九等”“高低贵贱”。学校、教师尊重、重视、奖励强者,而轻视甚至摒弃弱者,这种不平等待遇是个体竞争的结果。“唯学习成绩”势必遮蔽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质。过度强调丛林法则的教育逻辑易形成“马太效应”,即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两极分化局面。竞争虽利于推进教育改革,破除因循守旧的保守思想,激发教育管理者和师生的动力,但可能引发教育界的心理恐慌。

将丛林法则运用到教育领域并形成竞争式教育价值观,与我国教育传统特点和客观条件关系密切。首先,优质教育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接受优质教育是个体获得成功机遇和优质生活资源的重要条件(我国受教育程度与社会资源的分配紧密相连)。一方面,社会资源和优质教育资源的有限性,迫使个体必须以竞争获取更多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现代社会普遍遵循优胜劣汰之丛林法则,否则可能受到惩罚甚至被社会遗弃、淘汰。其次,中国教育竞争传统悠久,一方面与经济、政治利益相连,一方面与家族荣耀、个人社会地位、威望相关。因此,“光耀门楣”“学而优则仕”“衣锦还乡”等观念构成我国教育竞争意识的文化传统。社会精英通过教育手段进入特权阶层,他们不但掌控社会运行法则,也掌管弱势群体命运。“目前,政治权威、经济权威、文化权威乃至娱乐权威引领着当代社会的文化生产方式与传播趋向。”[5]在这种意识形态中,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低,很少具有发言权,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强权发展逻辑满足了一部分人虚荣心,因为人们常把教育同社会等级、地位、威望等密切联系。

有学者认为,教育领域“丛林法则”的广泛运行与教育的经济发展趋势也有很大关系。“教育经济主义思潮突出了教育的经济功能,把经济需要作为审视教育的出发点,这是人们从经济角度探讨教育竞争的原因。”[6]在教育经济主义者看来,现代教育正逐步走向产业化,教育竞争是推进教育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法则。不仅存在生源竞争、就业竞争、科研竞争、成绩竞争、教师待遇竞争、人才竞争等各种量化竞争,还有学生间个体竞争。丛林法则把个体的优秀建立在排他性基础上,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外部生存压力。从整个社会文化看,教育领域出现三六九等的差异性划分,间接刺激了人的竞争意识和对比心理。因此,丛林法则下的教育竞争不仅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是获得社会利益的自我满足感和荣耀感的需要。教育竞争与市场竞争一样,往往以明确的竞争参考物为目标或对象,通过制定并落实具体的量化指标实现教育进步。

三、辩证看待丛林法则在教育领域中的影响

无论是教育观还是价值观,丛林法则的渗透皆具有广泛性和隐蔽性,必须辩证看待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丛林法则”。首先,应试教育把教育看成获利工具和手段,严格按照升学率、奖惩制度等量化考核体系思考和行事。校内各种排名、荣誉称号、比赛、业绩考核均涉及人际竞争,学校评价个人能力水平亦往往根据这些成绩。为在竞争中取胜,一方面,学校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其与教师待遇和学生能力直接挂钩,迫使师生不断完成各种指标。这种制度性措施对师生来讲既可能是动力也可能是压力,关键在于如何认识。换言之,竞争机制虽有利于体现活力,使人才脱颖而出,但也可能揠苗助长,使师生形成急功近利的心态。另一方面,推行“题海战术”,规定时间表和任务量,并配以详细的奖惩措施,促使教师、家长将学习成绩放在第一位,向学生灌输竞争法则。由是观之,丛林法则教育观是一种强迫型教育理念,不断强化“优胜劣汰”的合法性。其次,应试教育强迫学生进行重复性强化训练,培养应试技巧而非学习能力和道德品质。方法上,强调单项灌输和全面控制,评价方式片面。很多学校强调校际竞争,努力争取排名靠前,而不是根据学校条件办出特色。硬件上争取各项现代化设施齐备,学科建设上要求范围全面、评价层次高。而丛林法则下培养的学生面临情感淡漠问题,大多人际关系不佳,生活能力较差。因受竞争机制的影响,学生只为战胜对手、完成任务,取得成绩时往往缺乏感恩之心和成就感,也不善于与别人合作,逐渐养成高傲自大的品性。久而久之,不能正视挫折和失败,不利健康成长。可见,丛林法则式教育观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宗旨。

丛林法则教育观强调差异性、否定均衡性,中心主义价值倾向明显,不利于学生情感包容意识的培养和人际关系的协调。强权主义色彩的丛林法则在否定多元论过程中易走向一元论和中心论,否定多元和谐共存或平等对话,认为多元论使社会复杂化,不利于社会发展。多元论的社会制衡作用得不到认同,丛林法则强调多元冲突而非多元和谐,因此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这种两极分化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在我国教育界,理想和价值法则让位于现实主义法则,人的理想和价值追求受到现实的钳制。丛林法则教育竞争观具有无政府主义特征,易形成无序竞争局面,导致个体道德情感淡漠。

在教育中引入竞争机制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要抑制恶性竞争,推行良性竞争;抑制排他性竞争,推行合作性竞争。个体主义易把同伴变成竞争对手或敌人,导致人们在对立性博弈中充满不信任感。因此,在坚持“经济人”假设的同时,亦应坚持社会人假设,寻求与他人的合作与相互尊重。在追求外部价值的同时,追求自我价值和人生意义,不盲目从众。现代教育应培养学生的道德理想主义,引导其通过融入社会并有所贡献来实现个人价值和理想。保持个性与“求同存异”并行不悖,因为人原本即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正如罗尔斯所言:“为了平等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关注那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7]条件优越的学生要保持善良、平等、关爱之心,平等对待弱势学生。人们观念中易形成一个误解:从众、听话的是好学生,而扰乱教学秩序特别是成绩不理想的是后进生。然而,从众性竞争恰恰是缺乏个性的表现,仅是片面依赖与被控。正因如此,有教育研究者呼吁,当前教育是一种消蚀个性的功利性教育,而不是培养个性的道德理想主义教育。当前的教育动力是外塑或控制型,强调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控制具有合法合理性。这种观念作为一种不可怀疑的合理性意识形态,充斥于当代家长、学生头脑中,凸显了他们对教育制度和文化环境的无条件服从。然而,无论教育制度还是文化环境,都存在广泛的竞争机制,“奖优罚劣”几乎成为客观法则。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经济竞争蔓延到社会及教育领域。教育领域竞争观念的盛行是经济竞争和社会竞争的必然结果。从能力培养角度看,竞争意识是学生提高未来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条件,是人的现代化发展重要标志之一。但是这种竞争意识应强调一个方向并坚持适度原则,因为“强调竞争意识的作用绝不是说竞争意识可以代替一切或有了竞争意识必定有能力”[8]。因此,树立科学的竞争观应注重内生型与外塑型竞争意识相结合,推行物质激励的同时加大精神激励。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现代性竞争机制逐渐由注重物质性的自然竞争向注重精神性的社会竞争转变。

四、从排他型竞争向合作型竞争转变

反思传统自然形态的“丛林法则”,主要是向“丛林法则”渗透社会性,在竞争机制中合理区分不同层次和领域。换言之,科学合理的“丛林法则”应以社会进步为准绳,强调适度竞争以促进和提高创新能力,以合作式竞争推进个体与社会和谐发展。为避免竞争的盲目性,家长、教师和学生应树立自觉意识,根据个体情况和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竞争目标和计划。社会和教育机构应本着教育进步、学生全面自由发展的目标,制定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真正使竞争符合时代性要求和人本性宗旨。把社会性习俗和个体天性统一起来,反对控制性教育和功利性教育。丛林法则教育观从社会意识和制度文化领域对个体进行规训,“教育直接操纵了学习者的一切,为什么学,学什么”[9]。因此,要摆脱异化教育观的束缚,必须使教育参与者树立自觉意识,抵制外在关系的束缚。要让每一个体都从社会和自我双重角度选择竞争对象和目标,同时意识到丛林法则的共存与共生性,意识到他人和社会不仅是竞争对象也是合作者,通过对话、交流、合作寻求共赢。这是因为,他者作为与自我相对的异质性存在,也是个体在社会竞争中取得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

同时,要培养学生的辩证价值取向,使其辩证看待学习和生活中“得与失”“成功与挫折”,转变功利心态。考试名次、分数并不一定代表个体能力的全部,每个学生皆有其特殊性,因此要引导学生树立价值理性,逐渐形成人生价值目标。教师、家长和社会要为学生的价值选择创造宽松环境,真正起到引导作用。与此同时,教育者应和被教育者平等对话,共同协商,进行个体竞争目标和价值取向的设计;引导学生如何正确看待生活和学习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以积极心态参与人际交往和社会竞争。此外,应培养学生公德心,从他人和社会角度思考问题。从对立性竞争到互惠式竞争是未来教育发展的主流,不仅使个体从他者视角反思自我,也能促进社会关系和谐有序发展。因此,丛林教育法则的建设性在于交往的互惠性,谦逊礼让并不代表消极吃亏,争强好胜也并不表示占便宜、得实惠。交流与协商可以解决很多社会矛盾和冲突,维系长远的合作发展关系。

当前,教育改革不仅要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还应向人格教育、道德教育转型。要对人才进行全面深刻的理解和反思——“什么是人才”“教育到底要培养何种人才”。无论是教育者还是被教育者,皆应怀有一颗平常心,从“立人”视角关注个体的内在需求和自由个性。学生是具有自我主动性的个体,不能强迫他们参加激烈的社会竞争。“教育就是要尊重受教育者的天性和意愿,并使之感受到人性的尊严。”[10]因此,要从学生内在精神需求出发,尊重各自独特的天赋、秉性等,激发学习兴趣和动力。同时,引导学生学会在自强的同时与其他人保持合作,逐渐形成合作型竞争局面。

总之,丛林法则教育观深受现代社会竞争机制的影响,深刻反映出教育资源配置背后的教育公平问题。

[1]王俊刚.为教育竞争辩护——从社会学角度观照教育竞争[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6).

[2]王华.关于教育起跑线问题的若干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1(4).

[3]许思园.中西文化回眸[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4]富永健一.社会学原理[M].严立贤,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5]刘举,庞立生.从文化变迁谈传统文化精神的瓦解与重塑[J].天府新论,2014(2).

[6]周国军.社会学视角下的教育竞争[J].辽宁教育研究,2007(11).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8]颜争鸣.注意培养大学生的竞争意识[J].江苏高教,1989(2).

[9]谢延龙.超越教育异化之锁链:从“人是什么”到“人是谁”[J].山西师大学报,2011(4).

[10]赵洪涛.奖与罚:中国基础教育的“丛林法则”[J].教书育人, 2006(33).

G40-05

A

1672-3805(2014)04-0093-04

2014-04-30

黑龙江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基于网络环境的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研究与实践”(JG2014010607)

王馨(1980-),女,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文、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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