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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2014-03-21闵志慧许爽

会计之友 2014年8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营改增

闵志慧 许爽

【摘 要】 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逐步启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简称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行动,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文章阐述了“营改增”的政策目标,分析了部分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原因,提出了改进的相关性政策建议,以期改变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窘境,为后续“营改增”扩围的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增值税; 营业税; 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8-0114-02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目标

增值税自20世纪50年代在法国开征以来,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究其原因,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首先,从计税依据上看,营业税以收入全额征税(部分差额计税的除外),没有成本费用的扣除,流转环节越多,税负就越重。改征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允许抵扣,可以有效缓解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促进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避免企业的“大而全”和“小而全”。

其次,纳税的不同,造成我国服务性出口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我国的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不能进行出口退税,从而导致服务含税出口,相比于那些对服务业征增值税的国家,我国的服务出口价格会比同类服务价格高,在国际竞争中没有价格优势,因而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最后,随着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以判定一项复杂的经济业务是应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以避免混合销售中该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难题,这样有利于简化征管,实现税收的统一管理。

因此,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甚至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根据试点方案,增值税在现有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对物流运输业由3%的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物流辅助业务由5%的营业税改为6%增值税。因此,本次的税改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们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分析交通运输业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据笔者调查,一个交通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营业收入100万元,当期营业成本75万元,其中可抵扣项目合计23万元,过桥过路费用、人工及其他费用合计为52万元。所得税税率2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假设当期的进项按17%税率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

从表1可以看出,税改后税金增加了2.94万元,同时,净利润也减少了2.94万元;而且企业的综合税负从以前的8.73%增加到12.95%,增幅高达48%。这和税改以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的调研是相符的,按照“中物联”的调研报告:几家大的物流运输公司中,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增幅高出1倍还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至此,物流业陷入了“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尴尬境地,也违背了税改减轻税负的初衷。

三、交通运输业税负普遍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偏高

根据此次改革试点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税率约提高了267%,上调幅度较大,进项税额的抵扣不足以抵销税率增加的幅度。而本次税改中物流辅助业务由原来的5%调整为6%,税率变化相对较小,税改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定程度上抵销了税率变化的影响。因此,税改前后的整体税负基本平衡,影响不大。所以,可以看出,税率偏高是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

根据试点增值税现行规定,购买交通工具和燃油费及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的可抵扣项目。但由于多数运输工具单位价值很高、使用年限长,多数比较成熟的大中型运输企业,短时间内不会购买新的运输工具。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而且,燃油费、修理费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也会增加。更何况,人工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都不属于抵扣范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比较困难

即使在有限的抵扣项目中,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燃油费只有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加油站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他小型民营加油站难以取得;维修费也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维修企业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维修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如果在小规模纳税公司加油或维修等,均不能取得用于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改善交通运输业状况的相关建议

(一)将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保持一致

针对交通运输业税率偏高的问题,建议降低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使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都适用6%的税率。这样,交通运输企业的税率会相对降低,从而可以减轻整体税负。

(二)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

针对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的问题,建议将路桥费、人力成本、办公费、管理费用、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作为减项计入进项税额。而且,考虑到运输工具的使用年限较长,建议对近5年内购置的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准予把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endprint

(三)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

试点“营改增”过程中,可以尝试使用物流业专业机打发票,这种发票不再区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发票的税目统一为“物流综合服务”,可以减轻企业的工作量,同时方便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征管。另外,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抵扣,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予以酌情审批抵扣金额。

五、“营改增”的发展趋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增值税进项抵扣链“中断”这一制度性障碍,从总体上来看是税种科学化、合理化的很好途径,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必然结果。2012年1月,“营改增”首先在上海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同年的8月1日,试点地区增加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国家在横向上增加“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同时,也从纵向上深化“营改增”(例如交通运输业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在横向扩大和纵向深化的结合下,有望在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情况下,包括交通运输业在内的很多行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不再受限,这样可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进一步降低税负,而那些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增加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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