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保险问题
2014-03-21于诗卉郑宇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于诗卉,郑宇辉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近年来钻井平台油污事件频发,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分散这一风险。钻井平台在海上作业过程中引发的油污损害,属于责任险的承保范畴,我国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针对海上勘探作业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渗漏污染责任的保险产品。然而,囿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够明确、保险条款与立法衔接存在不足以及配套措施缺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保险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就上述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一、立法现状及其影响
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保险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油污受害人之间的油污侵权法律关系。*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存在保险人与第三方油污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直接诉讼制度影响下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详见下文。保险合同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调整。油污侵权关系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专门调整海洋勘探开发的法律法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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