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金流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03-21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伪造资金流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介绍
2004年,刘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注册成立A公司,从事商贸业务。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A公司从广东省潮州市B公司购进一批服装后,销售给浙江省宁波市C公司。为少缴税款,刘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要求B公司为A公司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与C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抵扣。刘某某深知其行为实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为逃避法律风险,刘某某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按照B公司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金额将款项打入B公司账户内。在上述业务期间,B公司总计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金额5013629.83元,税款金额852318.23元。A公司取得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全部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2年9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A公司货物入库单及出库单列明的购进货物数量及价款金额与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价款金额不符,遂展开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进一步发现,A公司向B公司的部分汇款,存在刘某某的个人账户在汇款当日存入等额款项的情况。税务机关经过分析,认为案件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历时一年之久,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华税观点
一、存在资金流不能排除虚开性质
从实质来看,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构成犯罪的,应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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