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扣除未经登记的股权投资成本
2014-03-21万开斌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扣除未经登记的股权投资成本
问:张某出资1000万与李某成立了一家酒店,因要建造五星级宾馆,双方各自按照持股比例出资,其中张某累计出资5000万元。2014年张某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日前,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扣除的股权成本价为1000万元,对张某出资的5000万元因未办理股权登记,所以不能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请问,该观点正确吗?
读者 万开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十条规定: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为投资入股实际的出资金额和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股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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