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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税

2014-03-21吴星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销售汽车企业

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税

问:我集团公司将一些单位使用过的汽车拟转让给其全资的子公司。请问,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应缴什么税?如果是有偿转让或无偿划转,在税收方面都有何影响呢?

新鑫集团 吴星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涉税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转让使用过的汽车缴纳的税种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要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

同时还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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