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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总、分公司如何取得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

2014-03-21刘素玉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企业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总、分公司如何取得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资连锁经营的民营企业,总公司2011年9月在四川成都成立,2012年在全国十九个省、市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共计19家,其中有9家设立在内蒙、新疆等西部地区。我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总公司和设在西部地区的9家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的鼓励类项目。在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取得四川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请问,总公司和设在西部地区的9家分公司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是否可以由四川省经信委统一出具?谢谢!

百弯化工公司 刘素玉

答:你好!我国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该法规定:法人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分公司的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总、分公司所在地地方财政利益的平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对跨省的总、分公司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特殊的征收管理办法。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不论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是税收优惠的享受,一般是以总公司为主体进行的。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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