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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视角、维度及其反思

2014-03-19万江红朱良瑛

关键词:农民农村经济

万江红 朱良瑛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从1844年罗虚戴尔镇公平先锋社为开端,迄今已有170年历史,众多学者对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组织形态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如Cook,1995;Harries,1996;Fulton,1995;Helmberge,1962;Tennbakk,1995;Hendrikse and Bijmna,2002)。国内学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注与研究始于其对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合作困难的反思。在新中国成立前,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乡村建设学派和以费孝通为代表的结构人类学派的学院式研究,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都基于自身的研究或工作实践对农民合作问题进行了持久的关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农民合作难的问题再次凸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重建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扶持力度的加大,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自身亦由放任的、多元化的组织形态向合法化的社会服务性组织转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以迅速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68.9万家,比上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基于对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反思,国内外的研究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了多视角、多维度的研究,本文即以既有对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文献为基础,梳理既有研究所形成的研究思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这一主题未来的研究指出可能的路径。

一、何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与现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存在争议,使用名称繁多,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英文语境中也有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和Farmer Cooperatives等不同称谓。虽然不同的词汇所表达的意思有所不同,但其都试图运用这些不同的词汇来指涉“以互助合作为宗旨的农村经济组织”。时下流行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均属于其次一级概念,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类型。

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历史跨度较长,而不同阶段的农村组织体系和组织状况又有很大差异,因此,研究者们在界定合作社的外延上仍然存在两个明显的分歧。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在党和国家政策文件中,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这两个概念的边界一直不清,在很多时候两个概念处于混用状态,政府官员认为集体经济即等同于合作经济。对此,部分学者则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合作组织性质。如,韩俊(1998)从合作经济的性质分析,指出合作经济本质上是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交易联合,而传统集体经济否认私人产权,仅仅只是财产的合并;郑有贵(2003)则从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角度,阐明中国在建立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过程中,合作化运动多数是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农民入社时并未遵循自愿原则,财产也是粗暴的“归大堆”,合作社的自主性并未得到体现,因此,基于此转化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称之为合作组织。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在中国不同时期有所不同,是否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要依据其在不同时期具体情况而定,不应一概而论。

第二,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存在争议。范小健(1999)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三种形式之一,郑有贵(2003)认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区域合作经济组织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在农村的体现,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合作经济组织性质,自然社区经济组织也谈不上是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和各地情况复杂性导致学者对此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虽然研究者存在上述分歧,但在彼此的互动中,研究者亦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冯开文(2010)系统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恢复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巩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9亿农民的基本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1984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呈日趋弱化或边缘化之势,有必要尽快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便为提高现代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关锐捷、黎阳、郑有贵,2011)。二是关于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学者一致认为在初期其与农户结合紧密,发挥了合作组织的性质,但后来就脱离了农民,经过改革但仍然难以发展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过可以继续发挥其组织资源的作用(韩俊,1998)。王春晓(2013)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伴随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需要向合作银行转型。周清杰(2012)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类特殊流通组织。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属性模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供销合作社为集体经济性质。然而,考察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经济现实,供销合作社应是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亦民、亦官、亦商的特殊经济组织。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学者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总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从地区看,山东、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规模较大;从服务内容看,主要侧重于销售、加工、技术三个方面;从组建方式看,既有由农村专业大户、技术能手和农民经纪人领办、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办、供销、农技等涉农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也有由农产品专业协会引导或直接转制而成的合作社;从资金来源看,依托各类涉农经济组织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资金方面直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黄瑾,2006)。

对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依然存在契约困境、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存在争议、组织认同较差、资金短缺、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等问题(郭红东,2004;孔祥智,2003),组织内部缺乏激励机制(刘宇翔,2011)。二是组织发展环境限制多,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管理体制不畅通等(黄祖辉等,2002)。就目前的发展现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基于农民自愿而不是强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大多还不具备国际公认的合作组织基本特征,因而有学者称之为异化的合作组织(应瑞瑶,2002),或者是具有合作行为的组织,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苑鹏,2001)。

二、为何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维视角的分析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被不同的研究者赋予了不同的意义,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基于自身的学科视角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一)经济学的视角

经济学角度的研究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为一种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合作社是社员共有资产的剩余决策权和所有权的治理结构(徐旭初,201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周立群、曹利群,2001;王敬培,2011);是农户应对国际竞争的选择尤其是加入WTO后带来的挑战(张晓山,2002;吴志雄,2004;王庆、柯珍堂,2010);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途径(郭晓鸣,2004),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桥梁(王金山,2002)。其中最为典型者是冯开文,他在梳理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进程后指出,“没有农民的经济组织加入的产业化,就不可能实现各产业间的平均利润率,就只能是一场一开始就不公平也就注定要走向失败的‘游戏’……农业产业化注定应该是建立在农民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冯开文,2010)

有学者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阐释农村合作组织的产生(尤庆国、林万龙,2005),而朱锦(2010)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衍生出来的一种中介组织。当其以中间变量形式存在于农村金融组织与农户之间后,便可以通过其组织职能、载体职能及中介与服务职能来有效地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进农户融资绩效。

(二)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

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多从文化多元性的角度分析民间社会互助合作实践在历史变迁中的境遇,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铭铭通过对两个家族支配村落内的农民合作进行研究,阐释民间文化的内涵、制度、历史、实践及其在现代的境遇和前景(王铭铭,1997:1-10、2004:200)。温铁军(2006)则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将会弥补国家退出农村后农村社会组织的空白,遏制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等发展带来的问题。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方面,一部分研究却表达了对农民合作的悲观。曹锦清在对河南农村的走访调查中首次明确地对当前中国农民合作难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中国传统村落里的农民没有“共同体意识”,中国村落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曹锦清,2000:600-672)。亦有学者提出革命运动和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内部传统的打击,使得农民不再受到传统的组织力量与文化力量的约束,导致平等协商的契约型合作成本过高,这些构成了当前合作的困境(贺雪峰,2004:116-122)。不仅如此,当前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兼业性”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对任何一种农产品的依赖性都不高,这就降低了农民借助组织的力量保护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价格的动机(张兆署,2009)。由此路径,若要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要培育村庄内部的社会资本,而且还需要建立一种农业分工体系,实现从“兼农”向“专农”的转变,在分工的基础上走向自发的组织与合作。与此不同,仝志辉(2007)提出,村庄内的派性可以作为农村组织建设的资源加以利用,这促使研究者反思原有的对农村组织建设资源的僵化理解,从而把视野真正投向实际的农村社会生活和农民人际间关系网络。

三、如何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路径与政府角色

(一)发展规范

在发展与规范上,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认为其发展原则的设计应该在坚持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具体在如何看待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和如何发展与规范中国农民合作组织上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合作社立法应当以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为基准,规范合作社发展,即先规范后发展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合作社立法应当尊重农民创造,使之更适合国情,即先发展后规范的观点(黄瑾,2006)。吴志雄(2004)等从辅助农民弱势群体理念出发,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时,在相关制度规范方面上应能放就放、能活就活,内容精简,为其制度创新发展留够制度空间,将最广泛的农民合作与联合作为其发展的重点。

(二)路径选择

在合作组织模式与路径选择上,经济学的观点集中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思路下考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注重合作效率。刘劲松(2004)从解决农产品的流通问题出发,认为在生产主体型、流通服务主体型和综合型这三种合作组织中,流通服务主体型合作组织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所起作用也会越来越大。范小健(1999)从东亚地区人多地少的共同特点出发,认为日本农协模式比较适合中国,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供销、信用、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同时将社区合作融入其中,带动农户,综合发展。杜吟棠和潘劲(2000)提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更适合中国国情。生秀东(2007)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农业产业化模式由“公司+农户”向“公司+合作社+农户”不断演进,正是为了克服合作社契约困境。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的观点注重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性,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放到社会转型的角度去思考,贺雪峰(2004)认为当前农民合作己无法从村庄内部自发地生成,可以考虑外生型的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县乡体制的改革来提高农民合作能力,提供公共物品,实现村庄秩序。金太军(2004)认为可以通过拓展农民的合作网络,建立跨村落、跨乡镇或县域的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的合作能力。胡宜(2004)认为理解乡村农民合作或合作经济主要有四个维度:拿什么来进行合作(即合作资源问题)、拿多少和怎么拿(即合作成本问题)、如何避免有人不拿或少拿(即“搭便车”问题)以及由谁来组织和控制整个有效的合作过程。

(三)政府角色

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政府角色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政府的重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既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也非农民自发行动创造的诱致性制度创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黄祖辉,2002)。第二,政府在合作组织建设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法规滞后(韩俊,1998),角色错位、缺位(贺雪峰,2003);第三,政府应该发挥作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必要的扶持引导,但不要强制、干涉(郭晓鸣、曾旭辉,2005)。但也有学者从提供公共物品角度强调政府的介入(罗兴佐,2005)。总体而言,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角色还有待进一步定位和协调。

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的特征与发展反思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一个重要共识,“农民合作难”的问题长期存在,研究问题导向随着社会变迁已经有所转变,研究问题已经由当初缺乏合作组织转化为合作组织异化或者两者并存。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重建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这一旨趣已从最初经济学扩展到了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并且涌现了一批富有成效的成果。概而论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研究视角上,经济学的理性人视角、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合法性分析、政治学的国家-社会分析、法学的制度分析和历史学对合作化运动史的分析等都从不同侧面触及到不同阶段、不同合作组织形态的生存逻辑,其中不乏经典的理论框架,如社会史和地方史中的文化转向、内卷化、公共领域、权力的文化网络、人类学对地方性知识的关注等,这些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但是这些思路多数只对某一历史阶段或某一种具体的农民合作组织形态进行分析,并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也存在时间局限性,现有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中无法囊括诸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态。因此,相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样一个涵盖诸多社会事实组织形态的概念而言,现有解释具有碎片化的特点,只能解释特定时空的特定组织形态的生存逻辑,还无法系统地勾勒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变迁的特点和内在的理路。

第二,研究问题上,现有研究倾向于对社会变迁中组织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描述和解释,如从政策层面对建国后合作社与对合作化运动的分析、对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合作难现象的分析、对新农村建设时期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协会等发展现状及其问题的描述等等。如此以来,不同历史时期组织变迁的动力与原因缺乏一个完整的连续系统,类型学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研究成为了被掩盖的遗留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进行充分研究。

第三,研究对象的选择上,侧重于对现代意义的合作社建设进行讨论,对历史上存在的合作社的研究多从制度层面进行否定批判,对于其合理性与历史贡献肯定不足,对于组织生命周期与组织消亡缺乏系统研究;对新型合作社的研究则侧重于事实描述与原因分析,虽然对理解和改变当前农民合作难问题不乏有现实的启发意义,但这些研究大多停留于实践层面和一些具体的兴趣点的研究上,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第四,研究方法上,方法论上经历了由马克思主义向实证主义进而向实证与人文主义并存的转变。在早期合作社与合作化运动的分析中多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范式,研究资料多取自于制度文本等历史文献;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合作问题的研究倾向于实证主义,资料的来源逐渐多元化,不仅有文献资料,而且学者们多走出书斋,走进农村,收集第一手的实证调查资料,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用问卷、量表、访谈等调查工具收集变迁农村的组织研究逐渐增多;在2000年以后,人文主义的研究范式逐渐运用于农村合作组织的研究,出现了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并存的局面。但整体而言,量化研究尤其是对新时期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描述仍然是多数学者的首选,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相结合仍是今后研究的着力点。

总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研究既要考虑国际合作原则,也要充分探索中国的本土特色和本土经验,进而提出能够指导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的理论,此乃时代对学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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