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以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变更为视角
2014-03-13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文◎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课题组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以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变更为视角
文◎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课题组*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前门进、后门出”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社会反响强烈,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但现有立法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监督实效。
一、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255条、256条以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642、643、644条对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作了一般性规定。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突出强调规范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假、暂。2014年6月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要求职务犯罪必须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出台的《关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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