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如何把握“抗诉标准”
2014-03-13陈淑银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文◎陈淑银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如何把握“抗诉标准”
文◎陈淑银*
编者按: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这一监督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本期公诉方略特刊发三篇关于刑事抗诉制度的文章,以期引起读者的关注与探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生效实施。本次修改总体上强化了检察职能,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方式与途径,给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更加细化,尤其是增加了单纯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时检察机关即可提请抗诉这一规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院”)近5年来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情况,对抗诉工作中如何把握“抗诉标准”进行分析。
一、一区院刑事抗诉工作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3年,一区院共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案件10宗,其中2009年2宗、2010年2宗、2012年5宗、2013年1宗。由于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暂时无法统计处理结果。近年来,一区院刑事抗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不敢抗:抗诉案件数量少。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2009年至2013年,一区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共10宗12人,约占提起公诉案件的0.5%。
第二,抗诉难:上级院支持率低,法院改判率[1]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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