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及证据把握*
2014-03-13刘志伟,杨迎泽,唐保银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4期
关键词: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及证据把握*





发言嘉宾: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唐保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郭志远,安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唐迎弟,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法律硕士
编者按:近几年来,传销活动的报道屡见报端,引发的各种犯罪越来越常见。其原因在于传销抓住了人们逐利的思想,借用了社会组织结构发展方式,即由上至下层级推进并增加控制人数、上层从下层的持续加入和所缴会费中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随着“借用”现象的普遍,其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已经不容忽视。然而,由于此类犯罪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以及对法律规定理解方面的争议,造成了惩治上的一些困难。本期选取10月30日《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组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及证据把握”案例研讨内容,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犯罪嫌疑人汪珍在合肥市发起、策划一传销组织,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6层级200余人加入,形成了以汪珍为首,王海、刘芳、樊云为支系,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为名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大肆骗取钱财。
经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汪珍等5人发展下线均达“三级三十人”,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各自发展下线的证言、传销组织网络图、申购单、工资单、银行往来查询单据等证据证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