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实析
2014-03-13米双鹏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0期
关键词:案例
文◎米双鹏
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实析
文◎米双鹏*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统称“非监禁刑”)三种矫正人员被裁判、决定收监执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现漏罪或再次犯罪,应该撤销原判,数罪并罚而收监执行;二是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撤销非监禁刑,予以收监执行。本文讨论第二种情形。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是指在裁判、决定非监禁刑的法院所在地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不一致时,社区矫正人员回居住地接受矫正,若撤销非监禁刑,如何对其收监执行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明确异地法院裁判、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收监执行还是在原裁判、决定法院所在地收监执行。本文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所辖区县的三个缓刑犯收监执行案例入手,阐明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现状,分析利弊,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解决实践中此类收监执行难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
[案例一]严某某,重庆市巫山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回巫山县社区矫正期间,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长达六个月,后又脱离监管超过四个月,被惠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由巫山县司法局送惠城区看守所收押。
[案例二]罗某,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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