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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双重内涵与道德建设的三个维度
——以见义勇为为例*

2014-03-11勇,邓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正义利益个体

朱 勇,邓 瑾

(1.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训练部,云南 昆明 ,650208;2.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正义的双重内涵与道德建设的三个维度
——以见义勇为为例*

朱 勇1,邓 瑾2

(1.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训练部,云南 昆明 ,650208;2.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及冲突成为必然,正义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正当原则不可或缺。考察对正义的认识,可以看出,正义具有双重内涵,它不仅对社会制度提出正义的伦理要求,也意味着社会个体的正义美德。见义勇为是一种典型的建立在人的自利性和社会性基础上的高尚德行,既是一种个体德性,也是一种社会德行。要推动社会个体实践德行,需要从制度伦理、个人美德和职业伦理三个维度上进行探索。

道德;正义;制度伦理;个人美德;职业道德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往往意味着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变革和调整。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结构的剧烈变迁和利益的日益分化,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组织兴起,社会成员间的交往愈加频繁,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每个人都想实现自身的最大价值,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利益分化和潜规则盛行、腐败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整个社会缺乏基本的、大家一致坚守的共同价值观念,社会互信无法实现,社会共识难以达成,没有对共同社会生活的归属感和依赖感,冷漠心理凸显,见死不救现象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意味着要处理好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形成正当、合法的利益格局,社会还需要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调整和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正义”(justice)作为协调利益关系的指针和价值目标,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正义:制度伦理还是个人美德?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范畴。从正面对正义予以阐释和概括十分困难,我们很难做出“正义是什么(What is justice)”的事实判断(fact judgement),一般是以作出一个诸如“什么是正义的(justice ought to be)”的价值判断(value judgement) 来对其进行认知和表述。然而,价值判断的描述与评判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密切相关,属于主观认识,持不同立场或知识背景的人肯定具有不同认识,处于不同历史时代的人更是具有不同的正义观念,这导致对正义的认识要形成一种共识几无可能。因此,关于对正义的认识,人类经过长时间的探究和思考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主张,有些观点还是明显对立的,孰是孰非,难以辨清。

在对正义的诸多阐释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已经成为现代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范式,我们在探讨正义问题的时候往往要从它出发,至少很难绕过这个理论。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或第一美德,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个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以权利义务的分配为中心,提示我们对制度伦理而不是个人美德给予更多的重视。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程度尤其是社会基本制度如政治、经济制度的正义性,对于社会秩序和人类正常社会生活的形成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著名政治思想家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1]制度的稳定性和周期性能够排除随意和偶然因素,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必定会受到人们的珍视、尊重和服从。而按照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的界定,所谓制度,就是以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基于社会公共理性和普遍原则并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社会制度系统不仅约束着每一个个体的社会行动,而且也为个体行动的扩张提供了确定的保障和“行动指南”,使个体行动有可能免于各种社会风险和偶然因素的干扰,从而有可能实现单个个体行动无法实现的目标。[2]社会制度系统确有这种功能,公司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盛行,以及对公司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化程度很能说明这一点,现代社会似乎也有着将各领域的规则进行组织化、细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传统和惯性。

然而,无论正义范畴的社会属性和制度依赖程度如何突出,其所包含的个人品质意义仍然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至少是不容回避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人既是各种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基础,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人的正义观念和公共品行必然是制度设计时正义因素所必须考量的前提和重要条件。同时,人也是社会正义制度与秩序的目的和归宿,是社会规则和制度最终得以落实或实现的主体基础。并且,显而易见的是,正义的规则只有对那些具备正义品格和美德的人来说才具有实际意义,若个体迫于舆论或强制而顺从,规则实质上无法实现其真实的正义意图。换言之,作为个人品格美德的正义是制度正义美德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制度正义既无可能,也会失去实际意义。诸多损人利己甚至无底限互损的现象时时在提醒我们,现代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确实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秩序失范尤其是道德危机甚至滑坡,但这种危机和失范仅仅归因为社会规则和制度的缺位、失效或伦理缺失吗?难道不存在科学主义盛行和工具理性泛滥下人的信仰缺失和精神危机吗?

笔者以为,社会规则和秩序不外乎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客观总结和反映,规则和制度之所以对人失去外在约束和强制,除了要对制度进行伦理考量之外,还应该对人的内在德性进行反思。且不论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密和各种规则在所有社会领域的盛行和严密,是否会导致制度供应过剩和人的异化的问题,仅就规则和制度的施行而言,其有效运行的水平和程度并不是看其自身是否完善和赏罚机制是否健全(当然,这是一个重要条件),在根本上却是依赖于社会的信赖机制和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和诚信水平。这似乎让我们陷入了一个悖论:在分工协作的社会生活状态下,我们愈发需要严密的规则体系,从而以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发挥制度系统的功能。然而,生存在密如丛林的规则和制度体系中,人类的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还能保持必要的张力吗?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事实和发展趋势,已使得社会个体追求个性化发展甚至演变为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盛行成为事实,道德和法律业已成为某种霍布斯式的非如此不可的强制,对于没有道德意识和正义观念的社会成员来说,所谓的正义规则和制度还真的有用吗?

由此可见,在制度和社会个体两个维度上,正义的概念或内涵具有双重含义:首先,正义是指社会规则、制度和秩序的公正合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正义要求。其次,正义指社会个体的正义美德,以及作为这种美德所表现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

二、德行之正义美德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而什么是正义,不同的人又对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般认为,正义就是指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道理或事情。但什么是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呢?如果转换参照的角色,“我”于“他人”而言也是“他人”,这就涉及到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间的协调问题,即利己还是利他的关系。处理好利己和利他的关系,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需要达到或维系一种平衡,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正义”。本文以见义勇为为例来探研道德领域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原因在于见义勇为较一般的德行而言,具有更高的道德含金量,更具节制性和牺牲性,是损己利人的更大利他行为,能够典型地说明个人在实践德行时是如何处理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的。

见义勇为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制度下,都受到社会的尊崇和大力提倡,这说明,见义勇为肯定具备正义的美德(Virtue)和道德内涵。这种美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作为个体德性的道德内涵

个体德性就是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素质,主要依靠个人的修为和养成。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社会个体的德行主要取决于个人德性,个体展示德行并非出于对外在社会要求和强制的被动遵从,而是作为生命存在的意义展示,这种意愿不是先天而生或不可把握的,它取决于人的理性和道德规范内化的程度。

社会个体的利己性和对利益的正当追求,不仅是个体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实现整体发展的需要。承认利益的存在,承认不同社会成员利益追求的差异性,就承认了人的利己性,也就承认了利益分化和冲突的可能与现实。当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不同利益主体间就会产生竞争和排挤,个体要随时在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间进行排他性抉择。实施德行就意味着一种自我约束、限制乃至牺牲,就算是以“利己”为最终目的的策略式“利他”,也体现出一种合作和奉献精神。也就是说,个人在趋利避害本能的前提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舍己为人或损己利人,这充分展示了人性中的光辉、美好和卓越。见义勇为之所以能够打动并吸引人的最本质之处,就在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面对较大的人身风险,行为人从一个“趋利避害”的“利己人”转化为一个还想到“我为社会”、“我为他人”的“利他人”。这与一般的德行相比,更具节制性和牺牲性,是损己利人的更大利他行为,具有高度的道德含金量。见义勇为等德行成为人际关系的润滑剂,让我们对充满了友爱、合作、奉献等人类美好情感的共同社会生活产生更多的依赖和向往,个体亦可在实施德行的过程中深刻领悟生而为人的存在意义和生命价值,从而获得一种人性升华的幸福体验。亚当·斯密就说道:“人性之尽善尽美,就在于多为他人着想而少为自己着想,就在于克制我们的自私心,同时放纵我们的仁慈心;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情感上的和谐共鸣,也才有情感的优雅合宜可言。”[4]

(二)作为社会德行的道德内涵

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表明,任何一个社会个体意欲独立于其他成员和社会之外去寻求生存和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基于此,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在资源有限或稀缺的社会生活现实前提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和人际关系实际上呈现出一种相互依赖与制约的博弈态势。而人的理性使其充分意识到,如果每个人都无限制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难免会出现利益的相互冲突甚或是抵消,非经舍弃利益与采取合作策略便不能保证现有利益和获取更多利益。为避免消极后果的出现,人们必须达成某种共识,对大家追求利益的方式和程度进行必要约束和规范,以保证个体实现对最大幸福和利益的现实可能与实现。因此,道德的产生源于人的共同需要,目的在于增加社会整体福利,进而为每个个体带来利益,这正是道德存在以及发展的逻辑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实际上是个体处理利益交换和社会交往的最优策略。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部分人克制不住欲望,破坏道德、法律等公共规则以追求更大利益的情形,因为破坏大多数人普遍遵守的规则对于投机者来说意味着巨大收益。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投机行为一旦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和遏止,势必会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广泛社会效应,形成大面积的道德滑坡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个体德性和个人修为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因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中,是对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反映和描述,个体行为必然会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社会公众人物丧失职业操守和涉及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公共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道德缺失现象,及其催生的社会心理层面的疏离、断裂和不信任等社会后果,已经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由此看来,个体德性的完善程度也反映并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气和整体水平。在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学者、官员丧失基本操守等事件层出不穷的年代,毫不夸张地说,如今社会对人的普遍道德要求已经下降到了一种只要不害人就算是好人的程度,而要求不仅要不害人,还要损己利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就显得特别稀缺和珍贵。因此,见义勇为不仅仅表现为个人德性,更是一种社会德行,被视为社会道德风气的“风向标”和“晴雨表”,集中体现和代表了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精神面貌、道德素质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标志,一直为国家倡导和社会尊崇。

三、推动社会个体实践德行的三个维度

正义既是一种对冲突的利益进行分配、协调和平衡的标准,也是对进行过分配、协调和平衡后的利益格局进行评价和衡量的原则。这就是说,利益冲突是需要正义的前提,正义是利益冲突经调整后的一种平衡格局。在这种格局中,人们确信其自身与外界、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交换关系是合理、合法的。这种确信对于形成社会共同信念、维系社会共同生活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生活在现时代的中国,人们普遍都已经感受到了社会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弥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不同群体、阶层和行业之间甚至家庭等各个社会细胞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2013年1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即《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低于60分的“及格线”,出现了人际间不信任扩大化、群体间不信任加深等新的特点,并导致社会的内耗和冲突加大[5]。人们对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的愤慨、对南京“彭宇案”所引发的路人跌倒要不要扶的热议,甚至对刘翔奥运会因何摔倒、击毙周克华是否真实、河南义昌大桥是否因烟花爆炸垮塌、“李天一轮奸案”真相尤其是其真实年龄提出质疑等,都成为社会信任恶化的注脚。社会弥漫“弃船”心理,社会成员间相互提防和不信任情绪突出,已经成为我们进行见义勇为等德行养成和道德建设研究不可回避的现实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运作的方式是以制度伦理辅之以个人伦理的,制度伦理可以划分为法律与职业道德两大类,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必须从法律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个人伦理建设三个维度去展开。[6]社会信任危机所引发的制度设计偏差和个人道德价值取向对见义勇为等德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实际情况,需要在以下三方面突出社会的正义伦理导向。

(一)从制度伦理入手,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与运行要体现和表达正义的基本要求

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与运行能否体现和表达正义的基本要求,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为社会成员养成接纳、认同、尊重、践行德行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自觉提供内在支持和外在保障。在现代社会,尤其要着重发挥以法律规则为主的外在制度的作用。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首先,要针对各地立法规定不一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尽快实现保护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在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认定标准和条件、认定程序和相关法律保障措施方面作出统一规定,避免相同或类似见义勇为事件在不同地区招致不同法律评价和对待,实现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统一保护和公平对待。二是整合各部门法关于见义勇为的具体规定,解决法律理论上的认识冲突和具体操作中的处置冲突①涉及见义勇为的规定包括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立功,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中见义勇为则频繁出现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协助、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不同部门法对行为的处理原则、理念和具体做法是不一样的,这会带来某种程度的认识混乱和处理冲突。。三是进一步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违法需要担责、见义勇为者医疗救治和后续治疗、其本人和家属的生活保障及人身安全保障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索。诸如“彭宇案”的判决思维若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就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赖”上或“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律都不会支持自己。因此要着重解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或缺失,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发社会争议的问题,营造一种“善有善报”的良好社会伦理取向。

(二)从加强社会个体美德和民众公德意识入手,培育民众的现代人格和现代品质

社会的良好秩序的形成,不能仅仅只依靠制度,不能只着眼于建立正义的制度,还需要大力培育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一是立足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公共性,着力培养民众的现代人格和现代品质,这种人格和品质就是在坚持个体独立人格的完善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民众形成共享价值观和对社会生活的公共责任和公德意识。当然,公共责任和公德意识并不是简单地通过社会呼吁和树立道德典型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要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二是要切实抓好有权机关诚信和“官德”建设这个根本。目前,民众对基层政府、政法机关的信任度不高,对房地产、食品药品制造、广告、旅游和餐饮等行业的信任度很低,很大原因是由于一些政府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贪污腐败。而“从社会成员的分层来看,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从社会道德的层次来看,官德是社会的主体道德。”[7]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加强建立政务诚信,司法机关要加快司法公信建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自身在道德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少一点强制说教,多一些以身作则,以自身言行弘扬社会正气。三是坚持有重点的道德教育原则和分层次的道德评价体系。要改变传统的道德教育泛政治化倾向和运动式道德教育模式,把具体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针对社会成员的不同阶层、群体、职业等进行不同的道德要求和相应的道德评价,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重点的分层次道德教育。

(三)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避免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混为一谈和泛化倾向

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分工即职业的划分也越来越趋于系统化和精密化,职业分工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个体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和身份适格,与职业相匹配的职业伦理和道德的作用日益凸显。在这当中,与职业相关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必须得以厘清,一般职业共同体的普遍职业道德义务和细化再分工后的特定职业道德义务也必须厘清,这符合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正义要求。对于见义勇为这种一般人不能做到的超道德义务来说,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积极救助是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非见义勇为,不宜予以道德意义上的人为拔高。并且,这种法定或约定义务应该是特定而不是宽泛的。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分工即职业的划分也越来越趋于组织化和精密化,特别对于一些比较大的职业共同体来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其内部再分工后各个部门和工种之间的职责差异越来越大,用整个职业群体的宽泛义务(而非一般义务)来要求和衡量具体的人或事,就显得很不恰当。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交警下班后抓小偷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等争议。笔者以为,厘清并客观评价在同一职业共同体内再分工后特定群体和个人在履行职务上的不同具体要求,符合公共权力权责统一、提高效率的需要。如果有意无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和具体事件,片面或笼统地注重警察等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干活”、“为人民服务”,而忽略了其具体职责区别,对“干什么活”、“服什么务”不加区分,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扩大化或泛化对待,甚至把义务在法律和道德上不予区分而混为一谈,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造成社会和民众对整个公共职业群体的误会而提出过高要求,这并不利于职业共同体履行法律义务和开展职业工作。[8]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0.

[2]万俊人.制度的美德及其局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3).7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5.

[4][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3.

[5]社科院蓝皮书,中国社会信任度“不及格”[DB/OL].http:// www.guancha.cn/society/2013_01_08_118836.shtml,(访问时间: 2013-4-7)

[6]王南湜.论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三个维度[J].江海学刊,1997,(3).89.

[7]李建华.道德情感论——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一种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43.

[8]朱勇.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探析 [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23.

(责任编辑 刘 强)

D602

A

1671-0681(2014)03-0018-04

朱勇,男,汉族,云南大姚人,云南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副教授。邓瑾,女,汉族,湖南醴陵人,硕士,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2013-7-11

*本文是第52批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民主政治渐进发展的路径和机制:公民权利视角》 (2012M520335)、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广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透视与制度创新》、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视角看我国技术权力扩张与中国特色发展道路》 (GD10CZX0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技进步与我国科学发展道路》 (12BZX029)和广东工业大学“团队平台重大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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