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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对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2014-03-11石东洋马章元

医学与法学 2014年5期

石东洋 马章元

◆医与法自由谈

试探对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石东洋 马章元

以新闻自由权利为依托的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已成为公众获取公共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但现实中,新闻自由的滥用却对具有基本人权属性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新闻媒体基于主观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隐私权受损的事实。对此,可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解决纠纷;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缺乏细致的保护。鉴此,为找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契合点,应从确定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隐私权的保护内容、扩大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突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四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新闻媒体;隐私权;侵权

一、隐私权的民事法律特点

《现代汉语词典》将“隐私”定义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从法律上看,“最贫穷的人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以对抗国王。茅屋可能是摇摇欲坠的;他的屋顶可能会晃动;风可能会进来,雨也会进来,但英国国王却不能进来,国王的所有权力也不能跨过这破屋的门槛”。[1]作为个人的一项私权利,强大的公权力在面对隐私权时也要作出必要的让步,这体现了隐私权的重要私法价值。从隐私权的发展过程来看,隐私本身与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不可分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推进,人们出于对于自身价值的重视和人格尊严保护需要使得隐私具有了基本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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