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办暴力案件涉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4-03-11师洪李彦
医学与法学 2014年5期
师洪 李彦
◆刑事侦查与法医学
公安机关侦办暴力案件涉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师洪 李彦
凡涉及人身伤害的各种暴力案件,都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本文在深入阐释公安机关侦办暴力案件而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鉴定资料应当由办案部门收集、调取,公安机关侦办案件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或者委托鉴定,暴力案件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必须告知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等几方面的对策建议。
暴力案件;人体损伤;法医鉴定
一、相关的概念
(一)“暴力案件”概念
凡涉及人体健康的各种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几乎都会造成人体健康不同程度的损害。本文所称“暴力案件”,泛指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各类案件,既包括致人轻伤以上(含轻伤)的暴力犯罪案件,也包括致人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的一般违法行为案件。
(二)“损伤”概念
凡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解剖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的,称为“损伤”(injury);[1]或“损伤”是指外界致伤因素直接导致机体组织正常结构发生改变的状况。[2]“损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损伤”,还包括由精神因素引起大脑皮质功能紊乱所致的精神障碍,以及由生物性致病因素引起的各种疾病;狭义的“损伤”,指机械性、物理性或化学性损伤,其中机械性损伤是法医检验鉴定中最常见的暴力损伤,常造成人体伤残(disability)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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