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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性别平等纳入村规民约

2014-03-10李慧英

民生周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农村妇女资格

李慧英

“要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必须重新修订村规民约,正面应对男娶女嫁的社会组织结构,应对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村庄制度安排,将婚嫁自由、同等待遇的条款明确纳入村规民约,将国家法的性别平等规定纳入民间法。 ”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遭受侵害,与农村村规民约直接相关。

所谓村规民约(亦称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和村庄管理规则,其约束力很强,被村民视为管理村庄的“小宪法”。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往往掌握着部分集体资源和福利分配职责。如何进行分配,要通过村规民约制定的分配规则来决定。规则可以是比较确定的,比如,一旦确定村民资格就享有分配权;也可以是比较灵活的,特殊情况也可以一事一议。

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从2005年到2009年对不同省份的村规民约进行了调查,发现村规民约普遍将农村男性视为“永久性”村民,将农村妇女视为“临时性”村民,妇女一旦结婚就会失去村民资格,丧失村民资格就会丧失村民待遇。

我们曾在河南漯河一个农业县近200个村庄进行调查,发现所有村庄都对妇女的村民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这揭示出一个基本事实:在当代农村集体资源分配中,依然按照男娶女嫁婚居模式制定分配标准。新中国成立60多年之后,仍然延续着传统中国的父权制规则——从夫居,仍然在农村集体资源分配的规则中剥夺女性权利,仍然通过村规民约实行重男轻女。

应当看到,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不仅是一种婚姻风俗,而且是一种性别歧视制度。村规民约中性别歧视规定的普遍存在,会导致两方面的结果:第一,架空国家法,使大量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看得见、摸不着,严重损害了国家立法的尊严和权威性。第二,歧视性的村规民约,对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无论是征地补偿款还是股份分红,都是通过村组进行分配,村规民约直接决定了分配的规则和标准,决定了妇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利益。当大量的村规民约否认妇女的村民资格,剥夺妇女的村民待遇,就会使妇女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要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必须重新修订村规民约,正面应对男娶女嫁的社会组织结构,应对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村庄制度安排,将婚嫁自由、同等待遇的条款明确纳入村规民约,将国家法的性别平等规定纳入民间法,从源头杜绝妇女土地权利侵犯事件的发生。

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从2008年开始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合作,共同纠正男孩偏好促进性别平等,探索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之策。我们发现:村规民约与男孩偏好以及维护妇女土地权利有着内在联系。妇女土地权利受损,会助长男孩偏好,加剧出生性别比失衡。要纠正男孩偏好,就要将“婚嫁自由、同等待遇”纳入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性别规则是可以变革的。农民并不像想象得那么顽固,刚性的性别规则也不像想象得那么难以撼动。只要将道理说透,善于引导,就有可能改变陈规旧俗,逐步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村规民约。

在村规民约的修订中,需要村民、村干部与政府、专家相互配合,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妇联与民政部、计生委、中组部、土地部门、宣传部等合作,发挥妇女、性别研究者的先锋作用,搞好培训,积极推进,共同探索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四位一体的社会管理的路径。

(作者系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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