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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办案不利于反腐斗争

2014-03-10/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纪腐败分子斗争

文 / 方 工

选择性办案不利于反腐斗争

文 / 方 工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中极重要、最直接且深具震慑力和教育意义的手段,容不得消极、懈怠、软弱无力的情绪和行为,为此应纠正选择性办案的做法。

所谓选择性办案,是指在查办腐败案件时,对是否立案审查、是否进入司法程序、如何认定违法违纪事实及数额、如何作出处理等问题,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人为地随意作出决定的做法。惯常表现为:擅自在法外制定腐败案件的立案、处罚标准;在查办地域性大规模腐败案件中,突破法纪规定,出台查办政策;有案不查、避重就轻,回避某些违法犯罪事实、少定涉案数额、以纪代刑或降格处理;对一些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收受大量、贵重财物,很少按照单位受贿性质依法查处。

选择性办案,破坏维护社会公正的法治,姑息消极腐败行为,给腐败行为和庇护腐败分子提供机会,会消解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使反腐败行动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现象难以扭转,对反腐败斗争,有害无益。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此对照,选择性办案的乖谬一目了然。谬误不是理解和适用法纪规定的技术性偏差,而是认识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政治性错误。对此,应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多措并举,坚决克服。

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对腐败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查办案件,坚决清除一切腐败分子,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执政宗旨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在反腐败这个极为严肃的政治问题上,容不得曲解中央要求,用实用主义、自由主义、不负责任的态度,削弱反腐败力度,误导反腐败认识的行为。否则,就会妨害反腐败成效,毁党误国害民,犯政治和历史性的错误,导致社会混乱,招致人民反对。对那些冠冕堂皇而实际似是而非的认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剖析,坚决反对,彻底纠正。

在明确反腐败斗争的性质,确立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厘清反腐败斗争正确方向的基础上,应该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在查办腐败案件中,也应“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需要完善权力制衡制度,加强反腐败职能机构的互相监督制约,使具体工作和办案政策,只服从宪法和法纪,不受个人意见支配和干扰。反腐败是人民的事业,所以还应该做到纪检公开、司法公开,让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权都在阳光下运行,使政策、案情和结论透明,以杜绝暗箱操作、私下处理。只有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才有利于民众积极行使监督权,从而保证办案权力同样受到监督,使选择性查办没有条件,不能选择、不敢选择、选择无效。

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有案不查即是不作为,姑息腐败分子即是乱作为,所以选择性办案就是对办案权的滥用、误用。滥用办案权丝毫无助于反腐败斗争的成功,反而会产生严重副作用。因此,凡是滥用权力,使腐败分子不受法律追究或法外给予从宽处理的行为,都应该被问责,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严肃追究。对此,同样要零容忍,同样不能心慈手软,这也是坚持从严治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具体体现。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栏目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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