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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制度中建设性的自然秩序*
——对费正清中国传统世界秩序观的批判

2014-03-10陈国兴

语言文化研究辑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费正清朝贡欧美

陈国兴

(齐鲁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济南 250353)

朝贡制度中建设性的自然秩序*
——对费正清中国传统世界秩序观的批判

陈国兴

(齐鲁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济南 250353)

与欧洲基于民族—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相比,中国的朝贡制度是一种封闭、落后的外交制度,必然会在代表主权平等的条约制度的冲击下瓦解,中国的外交因此得以进入近代国际关系网络之中。费正清的这种见解是其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一个基本观点。本文通过分析朝贡制度和条约制度的实质,认为费正清将二者对立起来是欧美二元对立、线性社会发展的简约化思维逻辑。我们既要看到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其背后彰显的帝国主义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既要看到朝贡制度保守落后的一面,也要看到这种长久形成的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就其实质而言,中国的朝贡制度是一种差序包容的互系性的外交关系制度,主张社会、自然、道德、精神的和谐与稳定,在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差序中主张主客包容、反对对立。因此,中国传统的外交制度,对于解决在欧美霸权逻辑和强权政治下产生的国际关系的紧张、对立、冲突,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朝贡制度 费正清 条约制度 自然秩序

一 引言

在欧美学界,第一个对中国朝贡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和系统化研究的当属费正清。

费正清是从外交史研究进入中国学的。他认为,朝贡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的世界秩序,是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基于国内儒家等级制度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延伸,与欧洲基于民族—国家 (nation-state)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相比是一种封闭、落后的外交制度,必然会在代表主权平等的条约制度的冲击下瓦解,中国的外交因此得以进入近代国际关系网络之中。但是,中国的朝贡制度所包含的 “天下观”中的 “天”的概念,不是一个单纯的物质性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精神和道德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和谐互系的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是自然与人文、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交汇的空间。因此,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对于当下构建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仍具有启发意义。

二 费正清对朝贡制度的界定

1941年费正清与邓嗣禹合著的 《论清代的朝贡制度》(“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发表在 《哈佛亚洲学报》第 2期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6,No.2),率先对清代朝贡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文章首先从四个方面对朝贡制度加以界定:

(1)朝贡制度是中国早期先进文化自然发展的结果

明清之际朝贡制度的制度化,源于中国文化优于四夷的悠久传统,从商代起,中国文化像一个岛屿卓然于四夷,在与北方游牧民族以及南方土著民族的接触中,中国人逐渐产生了这样的认识:中国优于四夷主要在于文化而非政治,在于体现在儒家行为准则和文字系统上的生活方式而非武力,夷狄之所以为夷狄不在于他们的种族和出身,而在于他们对中国生活方式的非依附性。因此,四夷要想 “来化”,分享中华文明,就必须承认皇帝作为天子的至高无上的威仪。这种对皇威的承认,显然要通过三拜九叩的礼仪和土特产品的朝贡体现出来。实际上,正是通过这种体现了各种繁文缛节的朝贡制度,这些非中国的四夷地区在无所不包的中国政治和道德体系中获得了一席之地。

(2)朝贡制度在中国统治者看来具有自我防御的政治目的

费正清引用蒋廷黻的论述,①参见 T.F.Tsiang,China and European Expansion:A lecture delivered at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1936,Vol.2,no.5。新儒家的教条认为,国家的安全只有在孤立中才能实现,并规定:任何国家要发展与中国的关系,必须按照属国的方式行事,必须承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即认同宗主国—附属国的关系,附属国必像中国人一样接受中国的道

德伦理,这样就排除了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原则。这种教条不是为了征服和主宰,而是为了寻求和平和安全。此外,那种认为中国朝廷从朝贡中获利的看法是不对的,帝国回赐礼品的价值要远远大于贡品,因此难怪中国 19世纪晚期以前的政治家,对国际贸易能增加国内财富的观念持嘲笑的态度。中国允许贸易主要出于两种目的:一是彰显帝国的慷慨;二是保持四夷对中国的臣服。费正清由此认为,贸易与朝贡实际上是对外关系制度的一体两面,中国统治者注重的是朝贡的道德价值,而四夷则看重贸易带来的物质价值,这种平衡使得双方都十分满意,从而维持了两国的关系。

(3)朝贡制度有着重要的商业基础

在中国与四夷的交往中,商业关系与朝贡是密不可分的。贸易是由陪伴贡使来到中国边境甚至首都的朝贡国商人来进行的,有时朝贡使团成员也充当了商人的角色。在澳门和广州,由于欧洲人过分地关注商业带来的物质利益,把理应进行的朝贡礼仪忘得一干二净。

(4)朝贡制度是中国处理国际关系和外交事务的媒介

在中国人看来,所有外交关系都属于朝贡关系,因而所有的国际交往,如果涉及同中国的关系,都必须纳入朝贡制度。中国遣使查明敌情或寻求结盟,外国使者来华谈判之类的外交事务,都要在此框架下进行。如中国皇帝会遣使参加朝贡国国王的葬礼,以表达对属国的关心,同时也可以借此了解新的国王,并对该国事务施加影响。如果外国使臣在京逝世,中国会给以国葬。

费正清还依据 《万历会典》、《大清会典》等,对晚明到清代朝贡国遣使来华的周期及起伏变化、机构设置、宾礼制度等,作了较为详实的分析。明代设置了主客司负责朝贡国事务,郑和航海前后,朝鲜、琉球、安南、占城、柬埔寨、暹罗、西藏等地的朝贡,较为频繁且呈现出周期性。1421年明成祖从南京迁都北京,与此同时随着郑和航海的结束,原来通过南海海路而来的供使逐渐减少,来自西部内陆的供使出现上升趋势。到了16世纪,供使来华的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清代在明代基础上,除继续把来自东、南部的朝贡国归入主客司管理外,1638年又在原来处理蒙古事务的蒙古衙门的基础上增设了理藩院,管理北路和西路朝贡国事务,仍以蒙古事务为主,也包括欧洲事务。随着清代统治者对西、北各部族的征服,这些地区的情况已不同于明代的朝贡与贸易的关系,这些地区的供使不再充当贸易交流的角色,理藩院管辖下的这些地区成为有别于东、南朝贡国的藩部,但是理藩院在处理满—蒙关系时依然延续了传统朝贡制度的做法。

另外,费正清还论述了清代朝贡制度下中国与欧洲国家的关系。明代,在与中国的多次冲突中,葡萄牙人获得了名义上的朝贡国地位,被允许居住在澳门这个固定的地方,并可定期到广州进行贸易;清代,英国东印度公司也是被局限在广州进行贸易,甚

至1858年以后也仅仅局限在五个通商口岸,他指出这是中国政府出于传统朝贡制度的自我防御的心理使然。费正清进一步指出,中国的这种封闭状态是被来自海洋的贸易逐步打破的。在鸦片贸易之前,中国的帆船贸易有所发展,与中国进行帆船贸易的国家被列为互市国,因为从陆地而不是海洋发展起来的朝贡制度,在中国强大的时候可对内陆边疆的贸易加以有效控制,通过贸易的媒介使这些贸易国成为朝贡国。但是,海洋贸易远离边境,使中国政府很难形成有效的控制,中国消极的海洋政策也很难吸引海上贸易国,愿意成为中国的朝贡国。到19世纪初,朝贡贸易被贡使,以及朝贡国乃至中国商人,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所利用,贸易与朝贡的连带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分裂。但是19世纪30年代以后,欧洲诸国纷纷来华寻求贸易开拓,清廷依然固执地采用这种古老的朝贡制度,加之对欧洲国家认识的缺乏,在与这些国家打交道时便出现了种种障碍。①John King Fairbank and S.Y.Teng,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941,Vol.6,pp.135—246.

1942年,费正清再次撰文 《朝贡贸易与中国对欧美的关系》,就朝贡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除了重复上述 《论清代的朝贡制度》中有关朝贡制度的四个特点外,文章着重强调了朝贡制度的文化起源,以及中国人面对欧美入侵时的无知与愚昧。在长期与中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无论是北方的游牧部落,还是南方的土著民族,对中国人的先进文化都留有深刻的印象:作为这种先进文化象征的文字书写系统和儒家的行为准则,以及中国人崇高的德行,中央王国在文学、艺术、生活方式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都是这些四夷无法抵御的诱惑,他们对中国文化的渴望更加强化了中国文化的优越性。中国人对夷狄的判断也主要是通过文化,而不是种族或民族的因素。几个世纪以来,作为东亚文明的中心,中国逐渐形成了一种类似民族主义的文化主义精神 (spirit of culturism)。费氏认为,这种文化主义来源于中国人 “天人合一”的观念。中国人认为,人必须顺从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与人与自然对立的欧美观念是不同的。由人与当下自然的和谐可以推断出现在与过去的延续性,而且每一代人都会与看不见的自然力量一起,影响当下人的生活,因而人们便产生了敬祖的做法,于是敬祖和服从自然都成了当下人的行为准则。皇帝作为天子是人与这种看不见的自然力量的协调者,为此他必须代表万民举行仪式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皇帝在仪式中的作用,以及他高尚的德行构成了他权威的基础。

孔子认为,一个人的良好的德行在于他对礼仪和社会规范的遵从,即所谓臣忠子孝,当然在上天面前代表子民的皇帝,必须是所有人的典范,并以此建立他的权威和影响。孔子的教条成为皇帝践行政治权威的道德基础。因此,皇帝与夷狄的关系是一种文

化中心的中国与四夷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可构成了朝贡制度的理论基础。夷狄对于先进的中国文明叹为观止,自然寻求 “来化”。为此,他们必须承认皇帝作为天子的独一无二的崇高地位,并通过贡品和各种礼仪体现出来;皇帝则以 “怀柔远人”的德行彰显他的宽大仁慈,在这种朝贡和怀柔的双边活动中,皇帝统御万邦的权威得到很好的体现。

基于这样的文化主义,中国人没有兴趣了解欧美,也不愿意与他们接触,对于作为商人的蛮夷他们不屑一顾。因此,前来开拓贸易的欧美人往往局限在几个固定的口岸,即使在口岸也被孤立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其次,中国政府为避免与欧美商人直接打交道,通常由当地商人、买办、翻译人员、银行业者间接来进行,这些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在交流中使用的洋泾浜英语也不利于传达思想。传教士也因人数和传教地域的有限性,加之中国政府的禁教限制,很难对中国产生较大的影响。凡此种种,造成了中国人对欧美的无知与愚昧,面对欧美商业的入侵毫无思想准备。①John King Fairbank,Tributary Trade and China's Relations with the West,The Far Eastern Quarterly,1942,Vol.1,pp.129-149.

费正清早期有关朝贡制度的论述,实际上为他日后条约制度的论述作了很好的铺垫。因为他认为,对19世纪中国的对外政策只有在传统的朝贡制度框架下才能理解,朝贡制度作为东亚的儒家世界秩序,直到 1842年以后才被英国的条约制度所取代,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1953年,费正清在其博士论文以及上述文章的基础上,出版了 《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1842—1854年通商口岸的开埠》一书。在该书中,他把博士论文中外籍税务司制度建立这一事件,推溯至1842年 《南京条约》的签订,原来成为他论文结局的这个事件不再是他的焦点,仅仅构成了欧美侵入中国这个大格局中的一个环节,共管体制成为该书的核心。他已从博士论文有关中英外交的纠葛中摆脱出来,赋予了这些事件更广泛的文化和政治意义,作为共管体制重要标志的外籍税务司制度,成为了解中国过去与未来的窗口:“如同是 ‘使条约制度平稳地为外国人运转的润滑油’,这个机构对中西关系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重要性,而作为条约制度成功运转的关键,它又为朝贡关系的消灭和一个新的政治秩序的创立铺平了道路。”②[加]保罗·埃文斯:《费正清看中国》,陈同、罗苏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由此可见,费正清已经开始搭建日后闻名的 “冲击—反应”框架,作为这个框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朝贡制度在该书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在该书第二章,他从共管体制的角度,对朝贡制度进行了深刻论述:“十九世纪满汉对欧美作出的反应,是由一种从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继承而来,并在朝贡制度中制度化了的设想、期望和评价所形成的意识形态结构所注定的。朝贡是一种华夷共守的制度,它是在华夷边境上由双方共同创造,并在数世纪

中作为中外交往的媒介双方共同实行的制度。这种朝贡关系的意识形态在汉—满民族思想中所占据的位置,无异于民族主义和国际法在欧美人头脑中所占据的位置。朝贡思想与儒家君主制那种令人惊异的特性密切相连,即夷狄入侵者常常可以承袭这种制度并成为中国的统治者。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只是目光短浅的欧美政治学家所看到的那些东西。儒家君主制是一种独特的非民族的制度 (non-national institution),虽以儒教中国的社会文化为基础,但也能为中国的反叛者和夷狄入侵者所掌握并加以利用,实际上有时他们利用得更容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近代,中国的儒家君主制本身已成为华夷共治的制度。”面对近代欧美的冲击,中国仍以这种三千年来在与游牧民族交往时形成的朝贡制度,以及先入之见来应对工业化的欧美,显然会误入歧途,终致悲剧的发生。“虽然朝贡制度无法成功地应对欧美,但这是中国唯一的防御方式,因为它是儒家君主制与外国列强打交道的既定方式。”①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 1842-1854,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pp.23、25.

1965年 9月,麻省理工学院举办了关于中国的世界秩序的专题研讨会。费正清于1968年将该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结集出版,是为 《中国的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 (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HUP,1968)一书。书中共收录相关论文13篇,其中费正清为本书所作的序言 《中国的世界秩序:一种初步的构想》(“The Chinese World Order:A Preliminary Idea”)对中国的朝贡制度作了总结性的论述。他认为,中国与周围地区,以及 “非中国人”的关系,带有中国中心主义和中国优越的色彩,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外交关系就是中国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向外的示范,因而是等级制的、不平等的,在东亚形成的以中国文化为中心的关系网络,与欧洲的国际关系不同,是一种中国的世界秩序。这种以中国为中心世界秩序“可分为三大圈:(1)由几个最临近而文化相同的属国组成的汉字圈,即朝鲜、越南,它们的一部分古时曾受中华帝国的统治;还有琉球群岛,日本在某些短暂时期内也属于此圈;(2)由亚洲内陆游牧或半游牧民族等属国和从属部落所组成的亚洲内陆圈,不仅在种族和文化上异于中国,而且处于中国文化区以外或边缘,有时会进逼长城;(3)一般由关山阻绝、远隔重洋的 ‘外夷’组成的外圈,包括最后在贸易时应该进贡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东南亚和南亚其他国家,以及欧洲”。中国的这种世界秩序 “同欧洲那种民族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传统大相径庭。近代中国在十九和二十世纪,难于适应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部分是由中国的世界秩序这个重要传统造成的”。费正清在该书的另一篇文章 《中国的世界秩序中的早期条约体系》(“The Early Treaty System of Chinese World Order”)中,再次考察了 19世纪朝贡制度解体。费氏认为,通

商口岸最早为外国领事负责的特区,当最惠国条款施及所有缔约国时,清廷不再宣称居于欧美人之上。在随后的20年里,清朝再也无法把欧美人纳入其权力体系之中,从而导致了陷入危机的朝贡制度的最终瓦解。①[美]费正清:《一种初步的构想》,载费正清编 《中国的世界秩: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杜继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年版,第 4、16—17页。

三 费正清对条约制度的理解

在费正清文化诠释的框架中,中国在被外族统治的历史阶段形成了一种华夷共治(Sino-barbarian Synarchy)的国内政治架构,在清代即是满汉两头政治 (Manchu-Chinese Dyarchy)的共管制度。夷族统治者对儒家思想的皈依,投射到对外关系上就是以中国文化为中心而形成的等级制的朝贡制度,这是一种与欧美以民族国家和主权平等为基础的条约制度截然对立的对外关系制度。朝贡制度代表了一种非理性、保守、落后的对外关系,条约制度则代表了近代理性、开放、先进的国际关系准则,因而前者构成了后者顺利进入中国的障碍。他认为,欧美人 (主要是英国人)要打破这种障碍,只好退而求其次,采取了中西共治的折中办法,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廷的脸面,尽管它有悖于欧美国际关系的概念,但可以使条约得到有效执行,“对外国人而言,海关成为一种使条约制度顺利发挥作用的润滑剂”;在清廷方面,满汉两头政治管理的惯性做法使它很容易过渡到华夷共治。但是,双方的看法是相互颠倒的:欧美试图通过这种办法,将中国纳入民族国家和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网络中,清廷则试图将欧美纳入它的儒家君主制的世界秩序中,无论如何这是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费正清把1860年之后的这种从朝贡制度向条约制度的过渡称之为 “满—汉—西共治”(Manchu-Chinese-West Synarchy),清廷 “把外国入侵者纳入其国内权力结构的手段……实在是太方便易得了。它盲目地、毫无准备地引领着中国人民进入了民族主义和工业主义的崭新时代”。②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 1842-1854,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pp.464-465,468.如此一来,条约制度逐步渗透并瓦解了朝贡制度,最终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四 欧美条约制度的本质

费正清所谓的平等的条约制度,建立于在近代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过程中诞生的国际法。1618年至 1648年的欧洲三十年宗教战争,导致了宗教共同体 (re-

ligious community)和政治共同体——王朝 (dynastic realm)的分裂,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在本地区传统的语言和部族等基础上,依据新的宗教信仰,形成了一个个民族国家。战争催生了民族国家,国家又继续发动战争,面对欧洲战争频仍的局面,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1679)提出了 “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说,试图从中探索战争的根源,并寻求社会安宁的解决办法。他认为,人按照自己本性生活的状态就是 “自然状态”,人的本性是保命 (self-preservation)、自私的,总是企图无限地实现占有一切的 “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了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war of all against all)的状态。人们为了避免战争,就必须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签订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通过一种公共权力机制来实现管理和保命。这个被人们通过契约赋予权力的人是君主,这不同于原来古典时期的君权神授→君主→臣民的纵向共同体,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横向缔约权利向君主的转让。君主代表的是人们的集体意志,他就是国家的本质,霍布斯把这样的国家比作 《圣经》中力大无比的海兽 “利维坦”。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自然状态。在霍氏看来,每个人之上都有一个超越一切的权力——国家政权,就可使契约获得有效性,从而使社会得到安宁,和平得到保证。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因为反对君主就等于反对契约、反对自己。君主在国家内部建立的政治权威,形成了内部主权,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时,就出现了相互承认的主权概念,这为国际法的诞生提供了前提。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1583—1645)把国际法看作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像一国的法律是为了谋求本国的利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谋求的不是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就是格劳秀斯所谓的国际法。

欧洲三十年宗教战争结束后,于1648年召开了威斯特伐利亚 (Westphalia)和会,与会各国依据格劳秀斯提出的国际法原则,签署了一系列和平条约——总称为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ies of Westphalia)。该和约把对主权源泉的追溯,从内部统治的合法性,正式转向了外部承认的关系,确立了每一个缔约国的合法地位,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以条约体系为形式的国际关系准则。因此,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被视为中世纪权力重叠的宗教—王朝共同体与近代单一政治秩序的民族—国家的分野,代表了中世纪神权法与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分野。

这种在主权平等的国家间以条约形式,构成的欧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最初主要局限于欧洲国家,近代理性自然法也只是欧洲的一种 “国家间法” (laws between nations)。启蒙运动的历史视野及其自然法观念为形式主义的主权概念,提供了普遍主义的基础,即当欧洲国家与其他地区的国家签订条约时,也预设了在这些地区某种主权国

家的存在,实际上这种预设的主权国家概念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没有描述实质的国家关系,它把国际法看作人道主义 (所谓人道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国际关系领域的体现,认为这是一种纯粹的现代现象。这种形式上的对等关系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平等,随着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扩张,这种预设的主权和国际法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行。

五 对费正清中国世界秩序观的批判

如费正清所言,中国的朝贡关系是一种国内关系向外的延伸,他否认中国与朝贡国之间的主权关系,因而也就否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概念,由此他将朝贡制度贬低为一种落后的对外关系体系,而把以主权为基础的条约制度褒奖为一种先进的体系,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清朝是一个自主的政治实体,其主权概念源于内部统治的合法性。儒家思想及其指导下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清王朝统治的合法基础。清朝不仅存在着多数学者都承认的朝贡制度,同时还具有复杂的行政权力、法律体系、领土权和国际关系,否则就无法解释中俄分别于1689年和 1727年签订的 《中俄尼布楚条约》和 《中俄恰克图条约》。

19世纪中叶,英国等欧洲国家与清廷签订条约时,实际上完全忽略了中国国家主权的实质存在,只是将其作为形式上平等的主权国家,这种形式平等的主权概念背后是在武力威胁下的不平等,并最终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这里存在一个帝国主义的霸权逻辑:一方面欧美列强强迫中国设立海关、通商口岸,割地赔款,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同时在形式上又赋予中国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地位。费正清在最初的分析中,只看到了条约制度对朝贡制度的瓦解和对近代化的促进作用,而没有看到帝国主义的这种霸权逻辑。只有当这些被殖民、被侵略的国家具有了启蒙主义的普遍权利的观念,通过反殖民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实现民族自觉和国家独立,才赋予了形式主义的国际法和主权概念以世界范围的实质内容。

此外,费正清还认为,朝贡制度缺乏平等尊重的概念,实际上满族入主中原,最初为了得到各民族对其统治合法性的承认,主张夷夏相对化和内外无别的说法,如今文经学①今文经学主要是西汉董仲舒、公孙弘在 《春秋公羊传》中以当时儒士的见解解释儒经,以达到意识形态方面儒家思想大一统的目的。对大一统的讨论,其中就蕴含了民族平等的观念。清朝在处理与朝贡国的关系时,也主要采取一种 “差序包容”(hierarchical inclusion)的宽容态度:允许朝贡国之间通商并与他国缔结条约、尊重朝贡国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处理与蒙、藏等民族,以及与

俄国等国家的关系时,也存在着朝贡与条约制度交叉、并用的情况。但是,从平等关系的角度,把朝贡制度与条约制度对立起来,是一种简单的做法。到清朝后期,朝贡国与欧美国家缔结条约也是造成朝贡制度瓦解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能仅仅归结于欧美对中国的冲击。

把清朝官员和士大夫对欧美国家的无知愚昧作为闭关锁国、排斥外来文化的原因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譬如,在康熙执政时期,就任命比利时人南怀仁出任钦天监正来推算历法,在南怀仁的举荐下大批传教士得以进入北京朝廷;平定台湾后,东南沿海开禁,并允许广东澳门、福建漳州、浙江宁波和江南云台山四榷关对外通商,对荷兰、暹罗和其他国家实行免税和减税政策;《中俄恰克图条约》设立恰克图为两国通商地,允许俄国向北京派遣教士。的确存在清朝官员和士大夫对欧美不了解的情况,但清廷关注的焦点在西北的内陆边疆,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军事压力主要来自西北,同时由于东南沿海的走私活动猖獗,加上郑成功部的袭扰,清廷对沿海地区实行了封禁政策。直到鸦片战争以后,来自沿海的欧美侵略问题才成为它关注的焦点。

费正清把民族—国家看作与传统帝国相对立的政治体制。实际上,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儒家思想早已成为国内各民族赖以聚合的文化共同体的基础,甚至是构成朝贡关系网络的基础,加上满汉共治的清政府不断强化大一统思想和儒家法统而形成的 “官方民族主义”。因此,中国本身就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把欧洲式的民族—国家概念作为一种普遍法则强加给中国,是对中国文化共同体的纵横向切割——否认儒家传统和儒家文化的聚合力,是一种把中国纳入欧美殖民体系分割宰制的做法 (如不平等条约强行割地建立殖民地以及划分势力范围)。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恰恰是在欧美列强的侵略下诞生的,如梁启超提出的反对列强侵略的大民族主义和反对满清政府腐败无能的小民族主义。但是,中华民国以后,孙中山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思想,小民族主义又让位于大民族主义。①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614页。所以,中国近代民族—国家思想与帝国传统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并非如费正清所言,“欧美观点的实质是把中国当作一个初期的国家看待……条约规定一切民族国家一律平等,即使这些条约造成了不平等的局面”。费氏还以美国 “门户开放”为例,再次强调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外来性,“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民族独立,以及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发展,中国的 ‘完整’都已成为美国政策的实际的习惯用语……如果这些深深植根于欧美思想中的欧美期望能起作用,那么与欧美的接触就必然给中国带来民族主义”。在他看来,英国通过条约帮助中国建立了新的制度—— 平等的民族国家,美国则保持

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说欧美的入侵刺激了民族主义的话,也是间接的,因为 “中国人的反应是,一直将这种灾祸归咎于清政府的无能,而不强调外国侵略的因素”。①[美]费正清:《条约体制下的共管》,《费正清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86、88页。

六 朝贡制度中建设性的自然秩序

中国的朝贡制度所包含的 “天下观”中的 “天”的概念,不是一个单纯的物质性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精神和道德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和谐互系的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是自然与人文、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交汇的空间。这种空间以同心圆的形式出现,就像向水中投入一枚石子产生的一圈圈的涟漪,随着不断延展的涟漪,中心不断地淡化,从而消弭了自我与他者的对立关系,存在的只是远近、亲疏的距离和礼仪关系。与此同时,它又是一种差序包容的关系,一方面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差序关系,保证了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居于中心的中国对附属国是怀柔、包容的,它不是欧美强权维持下的紧张的国际关系,而是一种互系的、和平的国际关系。国家有大小、强弱之分,差序是一种正常存在的结构,但是近代形成的平等政治观念是所有国家的诉求,只要大国有责、小国有序,就可以构建一种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②秦亚青:《全球视野中的国际秩序 (代序)》,载秦亚青主编 《中国学者看世界·国际秩序卷》,新世界出版社 2007年版,第 12—14页。

总而言之,在看待朝贡制度和条约制度的时候,简约化地将二者对立、割裂开来,是欧美二元对立、线性社会发展的简约化思维逻辑。我们既要看到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条约制度后面彰显的帝国主义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既要看到朝贡制度保守落后的一面,也要看到这种长久形成的制度积极意义的一面。在当今国际关系领域,由于霸权主义、扩张主义造成的冲突、杀戮、掠夺每天都在上演,被费正清指责为不平等、落后的中国朝贡制度,实际上完全可以用来建构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外交关系理论。中国的朝贡制度是一个有序的世界秩序,不是霍布斯式的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诸国林立、互相倾轧的无序战场,其所体现的具有后现代意义的建设性的自然秩序,对于解决欧美霸权逻辑和强权政治造成的国际关系的紧张、对立、冲突,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The Constructive Natural Order in Tributary System——A Critical Analysis on John King Fairbank's View of Traditional Chinese World Order

Chen Guoxing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Shan D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Jinan 250353

John King Fairbank was the first scholar in Europe and America who did deep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into Chinese tributary system.According to him,the tributary system,as a kind of Chinese world order,was a component par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an extension in political and social orders based on Confucian hierarchy.Compared with relations between European nations based on nation-state equal sovereignty,he argues the Chinese tributary system was an isolated and conservative diplomatic system,and would surely collapse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treaty system of equal sovereignties,by which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diplomacy could get into the network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is view helps Fairbank form a basis for him to study modern Chinese history.Fairbank's idea on the two systems follows the logic of binary opposition and linear social development.When we study the two systems,we have to see both of their positive and negative sides:the treaty system had its positive impact on Chinese modernization,but had clear signification of imperialist hegemonism and colonialism;the Chinese tributary system is in nature a correlative diplomatic system of hierarchical inclusion which laid emphasis on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society,nature,morality and spirit,and on the correlative inclusion between the suzerain and vassals,instead of the opposition between them.So,the traditional Chinese diplomatic system is a good reference for accommodating the tension,opposition,conflict in current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used by Western hegemonic logic and power politics.

tributary system;John King Fairbank;treaty system;natural order

陈国兴 (1967—),男,山东聊城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文学博士,齐鲁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翻译研究、比较文学研究、跨文化研究等。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西部新城大学科技园区齐鲁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2503535)。Email:chgx@qlu.edu.cn。

* 本文系作者在博士学位论文 《费正清中国学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2012年)“第6章”的基础上,经增删、修订而成。在此,感谢导师乐黛云先生的悉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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