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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升级中的中国立法

2014-03-07毛磊

紫光阁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旅游

毛磊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站在了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立法工作如何实现转型升级,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一次又一次生动的立法实践,向人们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立法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已然进入改革深水区的中国,许多领域的改革都迫切需要立法的助力与助推。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为了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定决议。这意味着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告终,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要退出历史舞台。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性作用已经完成,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必须长期坚持。40多年来,中国累计少出生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然而,“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计划生育政策需要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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