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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2014-03-05张温龙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联络检察

张温龙

随着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期望值的与日俱增,检察机关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不断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开展检务督察、自侦案件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等。如何进一步增强外部监督、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了解检察,参与检察,监督检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地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理论价值

任何一项机制或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其背后强大的理论支撑,否则这项制度将变得空洞而乏力。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机制也不例外。因此,弄清楚其背后存在的价值取向将为该机制的建立奠定非常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理论基础:权力制衡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一个重要途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权力之所以能够相互制约是因为不同性质的权力作为国家统治的基本力量所拥有的权威大致平衡。权力具有强制性并且这种强制性不仅仅针对被管理者,对被制约的权力同样如此。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方法是分权,“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而已。”[2]检察权作为一项权力的存在,同样需要监督。检察权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人大作为上位权力,对检察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也理所当然。经常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是专门监督别人的,那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基于此,检察机关做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其中就包括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其实就是权力制约的一种表现。

(二)宪法依据:依法对人大负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选举、任命和罢免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和检察人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必须依法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就曾下发过《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意识,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由此可见,加强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并为高检院所高度重视。

二、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人民满意率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就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检察权的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人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就无法实现。列宁曾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同理,没有公开性来谈对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也是可笑的。检察权的行使过程包含诸多环节和大量信息,如果对人民群众不予公开或公开程度不够,人民对检察机关有哪些权力、检察权如何行使不知情或一知半解,不仅使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会成为空话,而且也为某些人搞暗箱操作或滥用检察权提供便利。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普遍存在质疑的态度。只有推行阳光检务,公开检察权,使社会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检察权的运行过程和依据,才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络,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制约和监督检察权、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的有效举措,对于推行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状态,它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司法公信力一旦缺失,社会公平正义将无法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也必将遭受严重破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司法产生疑虑和不信任,已经成为近年愈演愈烈的一种社会情绪,司法公信力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因此,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被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主动接受监督,特别是来自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共同选举出来的,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代表着广泛的民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让人大代表全方位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流程和依据,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仅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三)强化职能宣传,延伸监督触角

检察宣传是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是检察机关展示自身形象、提高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检察宣传工作成效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宣传工作的覆盖面,而检察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与宣传渠道密切相关。

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开展检察宣传工作的重要渠道,是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载体。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活跃在各条战线上,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其覆盖面和影响力较大。检察机关可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这个大平台,进一步加大检察宣传力度,积极向人大代表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查办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和影响较大、关系民生的案件,并通过他们挖掘职务犯罪线索,拓展案源,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机关的内部报刊或宣传资料,使他们及时了解近一段时期内的检察工作的重点和内容,从而有针对性地支持和配合检察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影响力。

三、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地方实践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就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石狮检察院也不例外。一直以来,石狮检察院站在理论高度深刻把握检察机关主动联络人大代表的积极意义,认真探索主动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并于2005年出台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人大监督和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建立了与人大代表经常性联系工作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参与检察,监督检察,各项检察工作获得了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几年来我院的检察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均获高票通过。

(一)统一思想,提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意识

我院历年来对人大的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在全院大会上强调,要求全体干警充分认识与人大代表加强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切实增强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做到满腔热情地接待人大代表、耐心诚恳地答复代表的询问、细致周到地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院领导班子在研究、部署全年检察工作时,主动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制定年度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实施。党组书记、检察长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情况坚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走访、并亲自督促检查。

(二)加强组织领导,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化

一是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将办公室确定为负责协调联系人大及其代表的日常办事机构,指定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日常工作,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及院内设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法工委。实行联络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以检察长对联络工作总负责,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办公室为联络组织协调机构,监察科为联络督办机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联络员的联络制度。二是制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实现联络工作制度化运作。制定出台的联系制度就联系人大代表和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方法、内容、责任、程序、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制度、人大代表定期走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专题工作汇报制度、征求意见反馈制度等重要制度,实现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请进来”,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

这些“请进来”的形式主要包括:邀请人大或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参加一些重要会议等。如2010年我院先后三次邀请人大分别对我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反渎职侵权工作以及人民监督员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先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评查,观摩重大案件或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活动、参加“检察开放日”、巡回检察工作座谈会等。又如2010年召开我院办理的村民之间械斗一案[3]及两起中政委督办的信访案件听证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听证会使人大代表亲身体验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办案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整个办案过程,增加执法公开透明度。通过这种“请进来”的方式,使人大代表多渠道、多途径了解检察工作,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四)“走出去”,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走出去”即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形式,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请他们对检察工作及队伍建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他们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反馈信息。我院始终坚持“平时常走访,会前必走访”的原则,与人大代表面对面征求意见。党组成员、中层领导干部分别挂钩联系各乡镇人大代表团,每季度走访一次基层人大组织,走访人大代表,及时通报各项检察工作情况,广泛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市人大会议召开前夕,以举办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在人大会议召开期间,组织本院干警旁听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直接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对人大代表审议检察工作时提出的批评、建议,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此外,还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石狮检察》、为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等相关法律报刊杂志,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

(五)定期主动向人大及代表汇报检察工作

除了每年检察长在人大代表会上作的工作报告以外,凡是院里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查办重特大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其他重大事项、检察机关遇到的突出问题,均及时向人大报告,积极与代表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代表的监督,广泛寻求支持和帮助。对于人大交办的意见、建议、议案,及时进行梳理,召开检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和反馈。对于不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将进展和原因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几年来,我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均能做到了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对于需要向人大备案的,均能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注释: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5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

[3]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1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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