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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术问责运行机制构建的探讨

2014-03-03司林波金裕景

关键词:运行机制问责学术

司林波,金裕景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面对层出不穷、形式多样的学术不端行为,建构起完善的学术问责制已是当务之急。学术问责制的建构除了健全的学术问责法律制度以外,学术问责效力的彰显还必须依赖于有效的运行机制。目前在这两个方面,我国都比较薄弱,关于学术责任和学术规范的法律规范散落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尚不成体系,对于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设计更是空白。即使在学术界高呼大力反对学术不端的行动中,也还没有具体到如何实施学术问责这样更为具体的层面。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建构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运行机制好,可以保证好的法律制度规范得以有效落实,取得积极的效果;运行机制有问题,再好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枉然或大打折扣。笔者将对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概念及设计原则、基本构成及具体环节进行较为细致的讨论,希望对当前学术问责实践有所裨益。

一、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首先,我们从概念的构词结构上进行分析,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学术”,二是“问责”,三是“运行机制”。深入分析和理解这三部分概念就能够掌握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基本内核,也有助于把握学术问责机制的特殊性。

《现代汉语词典》将“学术”解释为:“有系统、较专门的学问”[1]。当然这样的解释过于简单,在高等教育研究领域,学术拥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在国内外学者中,其中著名教育学家博耶的解释最为经典,对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高等教育研究和学术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的学者关于学术的界定基本是围绕博耶关于“学术”的解释展开的,博耶在其1990年发表的《学术水平反思——教授工作的重点领域》的文章中提出了一种新的学术范式,将学术分为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运用的学术、教学的学术。发现的学术是指学术研究的自由探索,努力培养和保护对知识的追求的素养和信念;综合的学术是要建立各个学科间的联系,把专门知识放到更广阔的背景中去考察……把自己和别人的研究综合到更复杂的智力模式中去;运用的学术就是发挥学者知识的专门领域的服务功能……使知识发现与知识运用有机地相互促进、相互更新,使理论与实践都服务于并促进人类知识的发展;教学的学术即传播知识的活动。四种学术彼此联系、不可分割,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2]。简而言之,所谓学术,就是创造知识、应用知识和传播知识的活动[3]。

问责译自英文单词accountability,在国内学术界关于该单词的翻译有多种,除了“问责”以外,还有“绩效责任”、“考责”、“责任制”等,但大陆和香港地区多译为“问责”,台湾地区译为“绩效责任”[4]。《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动词,追究责任,如问责制。”[1](p.1431)《牛津英语词典》(The Oxford English)解释为:“具有负责的特性,有说明和回答的责任,忠于职守,履行责任。”[5]台湾学者吴清山等将其定义为:“个人或团体对其行为或工作负责的状态与表现,然后就其表现情形经过评估之后,给予适当奖惩。”[6]笔者认为,问责就是指相关主体就其因社会角色和权利关系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活动。这里的否定性后果包括两个层面,浅层次是指对相关主体失责行为的惩罚,更深层次和更有意义的后果在于对工作和行为的改进,惩罚只是手段,改进才是目的,问责实现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关于“运行机制”的概念,其核心是机制,必须对“机制”加以解析,《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①机械的构造和工作原理;②机体的构造、功能及相互关系;③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1](p.628)。就学术问责运行机制来说,就是在问责制的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有关问责的各种制度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相关关系”主要体现为学术问责制在运行中的结构,主要指各种制度设计及其如何配合运行,这可以称之为学术问责的实体性运行机制;“运行方式”主要体现为学术问责运行的程序步骤及具体方案,这可以称之为学术问责的程序性运行机制。因此,学术问责运行机制包括实体性机制和程序性机制两个方面。实体性机制主要是规定了问责的领导、组织和处置机制的配置,确定了各种问责情形,责任体系,问责主体的问责权利和问责方式等;程序性机制主要是规定问责主体进行问责的程序环节和问责对象请求救济的程序途径等。

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一个拥有可行性的有效问责机制必须包含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惩罚性(Punishment);二是回应性(answerability);三是强制性(enforcement)[7]。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一个有效的学术问责机制应该包含如下特征:

一是惩罚性。没有惩罚威胁的学术问责运行机制是难以具有约束力的,问责机制的运行过程主要是由各级问责主体实施的,因此,必须明确各级各类问责主体的责任,未能履行责任和遵守规范者就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从而保障学术问责运行的严肃性,也能强化问责主体的责任感。

二是回应性。问责机制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只有开放才能扩大参与,才能赢得公信力,所谓问责机制的回应性,是指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必须积极有效的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及时发布问责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猜疑,确保问责过程的互动与透明。

三是强制性。强制性是问责运行机制的重要特征,即问责主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拥有强制裁决的权力,违反学术规范的问责对象无论对裁决结果认不认可,只要事实清楚,问责主体就可以依法依规对问责客体实施惩罚,问责客体必须服从。

四是救济性。所谓救济性,是指问责运行过程中,每一个问责主体都能够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自己的问责行为负责,问责失范行为具有自查自纠和及时改进功能,每一个问责客体的正当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具有充分的申诉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学术问责运行的实体性机制建构

学术问责的实体性运行机制,是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结构性层面,也是学术问责程序性机制依托的载体,主要是指学术问责运行过程中问责主体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及运行规则。实体性运行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决定着问责法律制度的落实程度和实施效果,如果实体性机制不健全,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得不到落实,再完美的程序设计也得不到有效运行。

1.实体性机制的主要内容

学术问责的实体性运行机制应该由如下几部分组成:领导机制,主要负责问责的顶层制度设置与权责配置,以及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组织机制,主要负责问责各个环节与步骤的具体实施;回应机制,主要负责问责过程中与组织内外部之间的信息沟通,维护和提升问责公信力;救济机制,主要负责对问责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复议与申诉,以及恢复调查不实的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监督机制,主要负责问责实施中的全程监督,确保问责过程的公正性。领导机制、组织机制、回应机制、救济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反映的是由各种制度和组织机构构成的学术问责要素之间的工作原理和关系状态,其功能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实实在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转。

(1)领导机制

所谓学术问责的领导机制,是指学术问责事务由哪些组织和机构负责?他们的权责配置和分工如何?领导机制的落到实处就必须明确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学术问责的领导机构,这是学术问责实施和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从目前我国学术事务管理的现状来看,学术问责领导机制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面是指在国家层面建立起完善的学术事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这主要涉及教育行政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在宏观层面学术问责事务应该由教育部和科技部牵头负责。中观层面,主要是指根据学术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具有区域性和局部性的特点,各省市自治区的教育行政与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对本区域本部门所管辖的学术机构的学术诚信建设负领导责任。微观层面则主要是指具体学术研究机构必须恪守学术诚信,应该建立健全学术问责的领导机构,就目前国内的现状来看,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往往行使学术问责的最终决定权。从长远来看,坚持学术权力自治,学术委员会应该逐步行使学术问责的最终决定权。笔者认为领导机制有三项基本功能:一是顶层设计功能,即对问责领导机构及其权责配置与分工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二是最终处置功能,问责领导机关在调查取证和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的基础上,拥有对问责事件的最终处置权;三是问责过程监督功能,承担对学术问责具体调查机构及其调查行为的监督,确保调查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四是评估自查功能,即在每项问责事件的过程中或结束后都要进行评估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2)组织机制

所谓组织机制,主要是指直接负责学术问责实施的具体的组织机构及其权责关系。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的国情,应该有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坚强有效的学术问责组织机构。目前教育部已成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目前该机构仅具有指导职能,在学风问责中并没有发挥强有力的效能,因此笔者建议,强化学风建设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和功能,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术机构建立上下一贯式的学风问责办公室,在高等学校,学风办公室直接隶属学术委员会,对于公办学校来说,学风办公室既是学术委员会重要职能机构,也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派出机关,承担上传下达的功能,各个下级学风办公室定期向上级学风办汇报学风建设和问责情况,并对学风报告承担信誉责任,教育部学风办定期公开各单位上报的学风报告,供社会监督,学风办应该对学术规范的基本内容及鉴定程序等形成统一共识,以便实践中的有效操作。各级学风办公室应该是所在管辖区域和所在单位直接承担学术问责事务的最高领导机关。笔者认为,组织机制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功能:一是负责学术问责的启动与受理,在什么情况下启动?何时启动?是否受理?这些问题的明确,是学术问责井然有序的前提,学术问责的组织机关应该协商领导机关,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实施;二是调查与申辩,学术问责组织机制主要负责学术问责事务的调查取证功能,同时也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当事人充分的解释和辩解的权利,切实做到公正透明;三是审议与决定,学术问责组织机关应该基于学术问责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材料的真伪进行鉴别,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给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四是接受复议功能,学术问责组织机构受领导机关的委托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负责给予答复。

(3)回应机制

“回应性”是现代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重要主题。美国学者格罗弗·斯塔林认为:“回应意味着政府对民众对于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的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8]我们从这个概念中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即回应沿着“公众——政府——公众”这样的路径演进。这在学术问责过程中同样适用,即学术问责回应沿着“公众——问责主体(主要指直接实施问责领导与调查的相关部门)——公众”,学术问责回应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反映,即问责主体要对问责过程中社会公众的质疑要有所反映,积极与相关主体联系互动,二是回答,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能当时解答的要给予及时答复,不能当时解答的要做出说明性解释,并明确何时才能给予答复。所以,学术问责回应也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过程中社会公众的质询及时反应和有效回答的过程。学术问责回应机制则反映了在“反映”和“回答”过程中问责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行为互动关系及运转方式。学术问责回应机制承担两大功能:一是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高问责效力;二是增加学术问责透明度,提高问责公信力。

(4)救济机制

所谓问责救济机制,是一种对问责对象和问责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的问责救济机制是美英国家学术诚信与学术问责制度建设的重要特征之一。问责对象应该是经过核实确实存在学术越轨行为的相关当事人,问责嫌疑人则是指受到举报或指控尚没有对其行为进行调查或正处调查中的相关当事人。无论是问责对象还是问责嫌疑人,一旦被纳入问责程序,无论是其学术声誉、个人名誉,还是日常生活和工作等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干扰。目前国内高校,对于受到不实举报的当事人往往缺乏消除不良影响的救济制度,给当事人造成重要精神和工作上的不利影响。同时,对于如何防止报复和恶意举报,以及如何保存记录等问题,大都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问责救济机制就是一种对问责对象和问责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一是保护当事人正当的申辩、复议和申诉权,在调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要给予其自由申辩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对过错的性质、原因及后果严重程度要进行客观分析,避免问责的随意性,事实明确和主客观相统一是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承担对于受到诬告或不是举报要负责消除不良影响的功能,通过正式渠道恢复相关当事人的声誉。

(5)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学术问责实体性运行机制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学术问责公平公正和切实有效的重要保障。就高校教师来说,学术行为的监督主体具有多元性,一是受到工作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二是受到参加的相关学术组织和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同行的监督;三是受到科研项目委托方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四是受到学术期刊、出版社的监督;五是受到学生的监督;六是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学术问责的监督机制也应该是具有开放性的,允许和鼓励多元主体的参与,学术行为的监督主体也应该是学术问责的监督主体,然而由于学术问责调查的专业性,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保密进行,因此,能够实现对学术问责过程监督的主体还是有限的,其中学术问责的领导机关是最为直接的监督主体,这也是学术问责领导机关的重要功能之一,这里的领导机关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学术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是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另外与被调查行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组织和机构也有权直接参与问责调查过程,比如针对当事人侵吞科研经费行为的调查,科研经费资助方可以直接参与问责监督。相对问责过程监督的有限开放性,对于问责结果的监督则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学术行为的监督主体可以广泛参与进来。就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推进学术问责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监督主体的责任,二是拓宽参与渠道,对于不处在保密阶段的问责过程应该鼓励广泛参与,加强监督沟通与回应,不断提高问责公信力。

2.实体性运行机制设计必须注意的基本问题

(1)必须处理好五大运行机制间的权责关系

学术问责的实体性运行机制由领导、组织、回应、救济、监督五大机制组成。五大机制运行的承载主体既存在交叉也存在不同,确定好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是确保五大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可以说,问责主体间的权责配置关系、行为方式关系是影响学术问责运行机制整体效果的基本力量。具体来说,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包括对各个主体的权力范围的界定,即何种情形下启动哪一个问责机制,这必须加以明确,不能导致权利的不清和责任的混乱。只有充分的、科学的把握好各问责主体间的关系,才能真正有效地推进学术问责运行机制的整体运行。合理的学术问责主体关系是相互合作,旨在实现主体之间关系的平衡。所谓学术问责主体之间关系的平衡,就是按照相关的启动依据,根据既定制度、法律法规,让学术问责的主体之间都能各居其位,各谋其职[9]。“权责一致”是处理学术问责主体之间关系一切问题的根本准则。只有做到权责一致,才能有效明确各个运行机制之间的责任与分工。

(2)必须处理好学术问责各运行机制间的互动衔接

构成学术问责运行机制整体的五大运行机制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他们之间的协调互动是确保学术问责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处理好五大机制间的互动衔接是学术问责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领导机制是学术问责实体性运行机制的中枢系统,负责对整个问责过程的规划与调控;组织机制是学术问责实体性运行机制的骨干系统,承担起学术问责运行的主体性功能,组织机制是具体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救济机制是对学术问责后果的有效救济,保障当事人正当和合法权益,不断改进问责质量;回应机制和监督机制均贯穿于学术问责的始终,是学术问责组织实施中的有效补充和保障机制。五大机制之间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且相互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问责过程中的失误,提高问责运行调查和问责处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提高学术问责的社会公信力。

三、学术问责运行的程序性机制建构

所谓学术问责运行的程序性机制,主要是指依据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的学术问责活动进程的基本环节及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问责程序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程序设置的科学性直接决定着问责的效果,也是反映问责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1.程序性机制的主要内容

程序性机制的主要内容,也就是指学术问责程序包括了哪些环节和步骤。学术问责程序的各个环节应该是精简必要的。笔者认为学术问责的程序性机制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学术问责的受理与启动,这应该主要由实体性机制的组织机制和领导机制来负责;二是学术问责的调查与申辩,这主要由实体性机制的组织机制来具体负责;三是学术问责的审议与决定,这主要由实体性机制的组织机制和领导机制来负责;四是学术问责的复议与申诉,这主要由组织机制和领导机制来负责;五是学术问责评估与救济,这主要由领导机制和救济机制来负责。监督机制和回应机制全程参与问责程序的全过程。

(1)学术问责的受理与启动

学术问责的受理是进入学术问责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受理环节,并经过初步审查,达到学术问责启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学术问责程序才会正式启动。收到对学术越轨行为的举报是问责主体受理学术问责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最经常性的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问责主体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主动调查发现而直接启动问责程序。学术问责的受理环节主要由学术问责组织机制负责,当直接承担学术问责的组织机构收到举报材料以后,首先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举报材料符合受理的标准,则正式受理举报,这些条件一般包括:举报对象是否明确、举报内容是否具体且确属学术越轨的范围、举报内容是否属于本部门的权责范围、举报内容是否具有可核实性等,有的单位还规定必须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则不接受。当举报材料符合受理的基本条件后,学术问责的相关组织机构将正式受理举报,并进行初步核实,如果核实结果基本属实,则将初步意见提交学术问责的领导机关,由领导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学术问责程序,如果获得领导机关认可,则正式进入问责程序,下一步则进入学术问责事件的调查取证阶段。问责程序的启动应该有一个时间表,从接到举报到、受理举报再到启动问责程序应该在30日之内完成为妥,时间的拖延会削弱问责的公信力。

(2)学术问责的调查与取证

问责主体启动学术问责程序以后,即进入问责调查阶段。该阶段主要有学术问责的直接组织机构负责。就当前高校而言,学术问责的直接负责组织还不统一,有的高校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有的是由人事处或科技处代行调查核实权,无论是什么机构负责,依据学术道德文本对问责事件进行全面核实取证是其重要内容。通过调查核实可以确定问责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从而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同时,也可能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不实或恶意虚假举报现象,这还须启动救济机制为当事人恢复名誉。一般来说,调查阶段可以细分为如下几个节点:

一是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是核实举报材料和开展进一步调查的行动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由谁具体负责调查,调查对象有哪些,如何对材料进行鉴定,拟采取哪些措施,调查步骤和方法等,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具有争议的学术成果的鉴定是事关学术问责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学术成果的高专业性,只有同行专家才有发言权,因此通过何种方式对材料进行鉴定直接决定学术问责的公正性与说服力。就目前的学术问责案例来看,有的学校采取校长办公会举手表决的形式来决定学术成果是否存在问题,用行政权力和政治式民主替代了学术权力的自治和学术研究的真理性民主,这很显然是很不妥当的。笔者建议采取第三方同行鉴定的方式,这样更具说服力和公正性。

二是实施调查。即对问责嫌疑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行为进行取证核实,确定问责嫌疑人的成果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在学术活动中是否存在干扰学术自由、妨碍学术公正,徇私舞弊,以及权色、权钱和权学交易等学术腐败行为等,并对上述行为的动机、情节轻重进行判断,在调查取证中要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在坚持客观结果为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影响因素。

三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部门在对问责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该用文字形式将事件的调查过程及结果表述清楚[10],并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对问责对象的学术越轨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轻重、后果及危害进行认定,并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划分和说明,最后还需提出对问责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供领导机关决策参考。问责调查报告在提交领导机关前应该送达问责对象和相关责任人,听取他们的反馈意见,有质疑的要进一步核实,充分保障申辩权。为了增强问责调查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笔者认为整个问责调查过程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领导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高效率的问责调查进程,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干扰,能够提高对社会公众的回应速度,对学术越轨行为的及时高效处理,不仅可以大大提高问责公信力,也能提升相关单位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3)学术问责的审议与决定

通过学术问责的调查取证阶段,相关问责主体掌握了问责事件的详细信息,已经对问责对象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后果有了基本的结论。调查阶段的详细内容已经形成规范性文字材料,这就是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报告是在充分保障问责对象申辩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问责事件总结性和结论性材料,也是对问责对象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问责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行了问责审议与决定阶段,这一环节主要由学术问责的领导机关负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高等学校一般是学术委员会或专门的学术权力机关行使对问责事件性质及结果认定的决定权,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掌握着对问责对象的处分权。根据这样的分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关主要承担对问责调查报告的审议权,学术问责审议的主要内容是问责调查报告,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问责对象的申辩,并充分征询与问责对象密切相关人员的意见,最终由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如果学术委员会争议较大,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拿出鉴别意见。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具有强制约束力,党委和行政决策机关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对问责对象实施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提请司法机关裁决。问责对象对于审议结论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进行申诉。问责领导机关应该告知问责对象有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权利、途径、时效等。

(4)学术问责的评估与救济

学术问责过程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百分之百保证问责调查取证客观公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在学术问责过程中,包括调查取证阶段,可能由于问责调查主体的主观性较强,调查时间较紧,问责对象申辩不充分等原因导致问责结论存在瑕疵,问责领导机关也可能由于对问责对象行为性质及原因的判断不准确、问责依据的使用不妥当而做出不是十分恰当的处罚决定,然而这一瑕疵和不恰当的行为在问责过程中可能是难以及时发现的。因此,加强对问责事件决定做出后的评估诊断还是相当有必要的。正如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所提出的:“测量能推动工作,若不测量效果,就不能辨别成功还是失败……看不到失败,就不能纠正失败”[11]。问责程序中的评估环节承担着对问责过程进行总结经验和自查纠错的功能,问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机关在该阶段应该充分听取各方返回意见,对问责的各项内容和环节进行审查,既包括内容真实性及问责依据准确性的审查,也包括对问责程序和形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尽量发现问责过程中的瑕疵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也可以认为问责的评估环节是学术问责过程的有效救济机制。学术问责的救济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问责结果的救济,如果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存在质疑或不服,可以向问责领导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司法机关申诉;二是对于问责对象后续权益的救济,学术越轨行为也有情节轻重之分,也要区分主客观原因,对于哪些情节较轻或者非主观恶意造成的越轨行为的当事人,应该采取“治病救人”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能够做到充分反省并作出新的成绩,也可以考虑恢复其相关权益,比如职称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三是对于哪些被诬告或恶意举报的当事人的救济,无论是否存在学术越轨行为,一旦进入问责程序,都会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这就需要问责主体采取正式的渠道和形式对问责调查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说明,给当事人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恶意诬告和举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2.学术问责程序性运行机制建设必须注意的问题

以上各运行环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建立起相互配合的耦合关系。笔者认为以下两点问题需要重点说明:

(1)必须明确问责程序各个环节间的关系地位

无论是受理与启动、调查与取证,还是审议与决定、评估与救济,这些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之间的先后配合协调合作才能形成有效的学术问责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是按照问责过程的时间先后顺序设定,但这种顺序不是绝对的,每一个环节的实施都需要其他环节的相互支撑,比如评估环节不一定非得是问责决定颁布之后才能启动的,问责主体可以将评估的意识和要求贯穿于问责全程,从而提高问责的准确性。问责的审议和决定环节可能还需要重新返回调查补充材料等。一般来说,受理和启动环节是学术问责运行的前提,是学术问责运行程序性机制的第一个环节;调查与取证环节是学术问责程序性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复杂最具体的环节,调查方案及其采取的调查和取证方法直接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审议和决定环节以调查与取证环节的结论和建议为依据,对调查报告进行充分审议,最终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做出最终处理决定,该环节必不可少,一方面是对调查结果的一种表决,同时也是对调查过程的一种监督行为,能够发现调查过程中的瑕疵,具有自我纠错的功能;评估与救济是学术问责程序性机制的保障性环节,评估是对调查与取证、复议与决定环节的检测过程,通过复议、申诉等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学术问责中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和正当权益。

(2)必须维护好问责程序各个环节的严肃性

问责各环节都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在构建学术问责运行机制中,不但要处理好主体之间、主客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更要处理好构成问责程序的各环节之间的耦合关系,只有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协调运转,才能取得较高的问责效果。在学术问责程序的执行中必须确保每个环节执行的严肃性。每个环节都是进行充分论证的,都有明确的问责主体和运行规则,在问责过程中无论是领导机关还是其他监督主体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边界,每个环节的问责主体应该都是独立的,问责主体的调查、审议、决定、评估、救济等行为都必须依据既定的规则来进行,不能凭主观臆断,对既定环节进行随意增加或是直接跳过,也就是说,学术问责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不可逾越的。只有依据程序问责,严格落实每个程序环节,并明确每个环节的问责主体、主客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才能确保问责过程有序规范、客观公正,才不至于由于问责程序的随意性,而使得问责结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总之,从学术问责运行程序的基本环节及其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学术问责的运行机理。先是问责的受理与启动,再是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取证、审议与决定,最后是评估与救济。各个环节之间相互配合,有机协作,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循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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