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游客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初探∗
2014-03-03王小骄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王小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2.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近年来,国际旅游业快速增长。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跨境游客达到10.87亿人次,与2012年相比增长5%[1]。国际旅游业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经济部门之一,全球每12个人中就有1人在旅游部门就业,其产出占全球服务出口的30%。国际旅游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领跑各国经济发展、出口与就业增长[2]。随着国际旅游业的井喷式发展,跨境游客权益遭受侵害以及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不断发生。如何运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对跨境游客权益的保护,是各国发展国际旅游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跨境游客权益保护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
(一)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
跨境游客权益保护之所以必须走国际合作之路,内在动因之一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相较国内旅游,跨境旅游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到购物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既存在跨境游客来源国与旅游地国基于双边或多边条约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跨境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各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从跨境旅游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到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再到权益保护的具体程序,都存在差异,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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