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2014-03-03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危害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9)
一、暴力恐怖犯罪的定位
新疆恐怖主义犯罪被理解为暴力和恐怖的结合。但是,在严格意义上这里所说的暴力恐怖犯罪不是犯罪学的术语,也不是刑法学的概念。所谓暴力,按照美国传统辞典的解释,是指以侵犯、破坏或滥用为目的而使用的体力。暴力犯罪是在犯罪学上对犯罪进行分类使用的概念。在犯罪学中,它一般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的方法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1]。暴力犯罪的突出特征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犯罪。
在刑法学上没有暴力犯罪概念,而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为犯罪主体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客观要素。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在刑法典中系统地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只是对具体的暴力犯罪作了规定。如暴力抢劫罪、暴力绑架罪、暴力强奸罪等具体暴力犯罪。日本学者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2]。我国刑法典中只有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涉及了暴力犯罪这一名词,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暴力犯罪不是在刑法中常见的术语,但是,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以暴力行为为主要的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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