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谴责背后的家庭责任的缺位∗
2014-03-03史小禹梁炜昊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史小禹,梁炜昊
(1.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1;2.新疆财经大学马列主义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苏格拉底把责任看作是善良公民对国家和人民服务所应具备的一种本领才能。简单地说,责任就是人们在其所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所承担的对他人、社会的职责和义务。道德责任则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性规范,也是人们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它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调整和维护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家庭责任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责任。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监护和教育也是首要和基本的监护和教育,但由于每个家庭的条件不尽相同,亦会造成家庭责任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它的履行只能靠责任主体也就是父母对责任的认知和理解,更或是父母的自觉性。
一、家庭责任缺位的具体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部分家庭出现了家庭责任缺位的现象。但在复杂多变的各类因素中,家庭因素往往易被本末倒置。一系列的法律案件,如“廖家兴案件”、“小悦悦事件”等,在谴责追究造成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其它原因之外,并没有真正的慎重审视家庭因素在事件中的重要影响作用。家庭责任缺位的具体情况表现如下。
(一)道德人格教育的缺失
道德人格对人的一生有着重要影响,对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道德教育就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施行的系统的道德影响活动,其目的在于培养其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道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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