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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个人投资外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3-01王娟

财会通讯 2014年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股息财政部门

外国投资者个人投资外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请问,公司支付给境外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

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第十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免征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批准个人所得税免税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之前颁布,但在没有该文件明确废止时,该规定仍然是合法有效。所以,公司支付给境外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不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向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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