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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

2014-02-23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10期
关键词:勘验笔录执法人员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

陈向武,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

编者按: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建议。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继续刊出。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本文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案例中的执法文书进行了点评,并制作了范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

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千克病猪肉、并处1500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卷内目录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8期86-88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的应用。、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5-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本文仅对本案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分析,指出本案中应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进行阐述。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规范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行政诉讼法》中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为定案根据的七个证据种类之一,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指案件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形成于取证过程。证据能否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般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确定其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一是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二是现场检查(勘验)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签名或盖章。四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内容方面,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可能与违法活动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兽药、兽药说明书、购货合同或购销凭证、发票等证据材料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及复制、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将采取查封或扣押、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情况,如实记录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间的关联性。

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不重视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来固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因此,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有发案现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现场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范本见表1。

2 本案中现场检查笔录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的具体内容见表2。

2.1 形式要件不合法

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明能力。

2.2 内容不全面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做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千克,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的什么位置、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处罚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表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范本是在本案执法人员制作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有些内容是作者的推理,其内容不一定与现场相吻合,只是提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其内容应当具备的全面、客观和准确性。该范本文书格式采用了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四。(以本案案情为基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范本)

表2 现场检查笔录(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S851.33

:C

:1005-944X(2014)10-0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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