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转基因标签选战事件
2014-02-18馒头老妖
新民周刊 2014年5期
馒头老妖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的权益能得到很全面的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产品瑕疵造成了消费者损失,法庭往往都会推定厂商有一定责任,除非厂商已经很明确地进行了风险告知。
举个例子,家用的折叠人字梯,在标签上就往往会写上“不能穿着拖鞋使用梯子”一类的警告,否则如果真有人这么干并且摔伤了,厂家就会因为“没有充分告知风险”而承担高额赔偿。
然而,同样是在美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是不是应该强制标注的问题,却争吵了多年,在加利福尼亚州还特意为此举行了一个网络公投活动。
事情的根源,来自于美国FDA(联邦药品食品管理局)。自1996年开始销售转基因食品时,FDA就明确表示,从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比非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更大,所以无需在包装上标注。
一些有机食品的生产者就不干了,牵头提出一个“第37号提案”来:要求加州通过法律,规定在本州内销售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必须加上一个规定的标签,以示区别。
倡议者的主要理由,就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算转基因食品安全无害,作为普通消费者,总有不购买它们的权利吧?
但是,转基因食品从外观上根本无从分辨(目前尚无简便易行的鉴别方法),所以必须加一个强制性的标签,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因此,这个提案被简称为“知道的权利”。
反对37号提案的一方则说这听起来不错,执行起来纯粹是胡闹:为了管理这个标签,就得专门雇佣一拨人来负责认证制度,企业也不得不多花钱来管理和印制标签,这些开支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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