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社会—公民关系看社会治理方式
2014-02-13吴映雪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探求 2014年2期
关键词:系统
□ 吴映雪(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政治、经济等各领域正经历着重大的变化,社会各种矛盾凸显。面对新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由此可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涉及到权力体系中的党委、政府以及权力体系外的社会和公民个人。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是广义上的社会内涵,“指的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在国家产生以前孕育着国家,在国家产生以后包容着国家。”[1]这包括了政府、公民等,有着宽广的领域界限。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的进一步延伸,社会治理更强调政府的管理与社会各主体的自治,是以政府、社会、公民三者为主体的系统治理。本文从政府、社会、公民三者关系的视角出发,从与三者相对应的关系中寻求实现有效的治理方式或制度设计,以达到达成社会的安定有序,公平效率、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
一、从政府—社会—公民关系看社会治理方向
第一,政府—社会关系:强政府—强社会目标追求。政府与社会包含四种关系认同:强政府—弱社会;弱政府—强社会;弱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强社会。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系统,有着公共权威,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容易导致对社会领域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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