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保护路径
——以区域性仲裁中心的设立为视角
2014-02-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探求 2014年2期
杨 光(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国际商事仲裁中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保护路径
——以区域性仲裁中心的设立为视角
杨 光(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采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方式,但国际商事仲裁正在逐渐脱离发展中国家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商事仲裁的效率性等特征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仲裁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有限干预更加恶化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倡导设立的区域性仲裁中心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权益,值得借鉴。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国家权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区域性仲裁中心
一、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态度的转变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从而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换言之,国际商事仲裁是各方当事人选择了一个公正的仲裁庭,并意欲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同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并且仅受到“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条款的限制。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在合意基础上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1],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近年来,国际商事合同中强制写入格式化仲裁条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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